是个活动就打上“媒体支持”,谁同意了?赔钱!

2018年12月12日 09:19 来源:传媒茶话会 作者:刘娟

       近年来,各类五花八门的商业活动数量繁多,为了扩大活动影响力,不少活动都会列上长长一串“媒体支持”单位。但《传媒茶话会》了解到,很多媒体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媒体支持”单位的。这种行为在无形中消耗着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律师表示,该行为已涉嫌侵犯媒体名称权。媒体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么,媒体该究竟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如果以“媒体支持”单位的身份出现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11月22日,《传媒茶话会》对话中国记协书记处原书记顾勇华,《中国消费者报》社长朱剑桥,中国行业报协会执行秘书长刘灿国,《中国知识产权报》副总编辑吴辉,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暄及某经常被侵权的商业门户网站法务人员,为媒体支招!
“喜当爹”背后蕴含巨大风险!
 
      “商业媒体之所以热衷于打媒体的旗号,就是为了混淆公众的认知,借媒体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为活动背书,从而谋取一定的经济效益。”中国记协书记处原书记顾勇华告诉《传媒茶话会》。顾勇华举例说,由中国记协主管主办的半月刊杂志《中华小记者》,早在2010年就已经停刊。但之后的几年,仍然有各种商业活动打着《中华小记者》的招牌从事各种商业性活动。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2016年,常德市旗袍文化研究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条“常德首届旗袍大赛正式启动”的微信,并将常德日报、常德晚报等多家媒体列为活动支持媒体。但上述媒体均表示并非“常德首届旗袍大赛”的支持单位,既没有派记者参加此次活动的新闻发布会,也没有在媒体上刊发过相关活动报道。“媒体支持”单位是公司和旗袍会相关负责人商讨后随意写上去的。

2016年10月24日《常德日报》电子版截图

     商业活动任性地随意一笔,给相关媒体埋下了雷。

    “商业活动主办方因此赚得盆满钵满,潜在的风险和负面效应可能都会由媒体承担。”《中国消费者报》社长朱剑桥告诉《传媒茶话会》。

擅列“媒体支持”是侵犯媒体的名称权!
     “不经媒体许可授权将媒体列为支持单位,是侵犯媒体的权利,媒体不能含糊。”朱剑桥告诉《传媒茶话会》,媒体要对自身的权利有清晰的认识,加强维权意识,要敢于追责。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暄告诉《传媒茶话会》,商业活动未经媒体允许,擅自将媒体列为“媒体支持”侵犯了媒体的名称权。丁暄律师进一步解释道,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 
 
       某经常被侵权的商业门户网站法务部法务也告诉《传媒茶话会》,如果对方使用的形式是使用了企业的LOGO,还应涉及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尽管各类活动侵犯媒体名称权的行为屡见不鲜,但《传媒茶话会》在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等网站,咨询了多位报社高层领导和律师后发现,目前尚未有判例。权威性和公信力是媒体的核心资产,媒体是时候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媒体支持”,这4点媒体必须注意!
01媒体报道和“媒体支持”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很多商业活动的主办方认为,媒体记者到活动现场,甚至不到现场,只要参与了报道就算是对其商业活动的支持,就可列为 “媒体支持”单位。“媒体报道是记者的个人行为,个人不能代表集体。把媒体报道当做‘媒体支持’是移花接木。”《中国知识产权报》副总编辑吴辉告诉《传媒茶话会》。   
    “媒体报道和媒体支持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中国行业报协会执行秘书长刘灿国告诉《传媒茶话会》,是否进行“媒体支持”取决于媒体高层领导的集体决策,是否进行报道是中层领导和记者就事件是否有新闻价值来决定。记者去现场以及进行报道都不是构成“媒体支持”的充分条件。

      刘灿国认为,媒体的报道是没有预设立场的。媒体是否报道、进行正面还是负面的报道,取决于事实本身的新闻价值。活动方擅自将媒体列为“媒体支持”是为媒体预设立场,损害了新闻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中国记协书记处原书记顾勇华告诉《传媒茶话会》,对有新闻价值的事件进行报道是媒体的职责,而不是对谁的支持。如果媒体利用采访权进行商业寻租,对没有新闻价值的商业性活动进行某种支持,就是对采访权的滥用。这种滥用将降低媒介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媒介信誉。

     “媒体乐于成为大型正面活动的支持单位,这对媒体本身品牌和影响力建设也是有益的,但前提是要获得媒体许可授权!”朱剑桥告诉《传媒茶话会》,媒体需要对活动主办方的身份、活动主题、活动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衡量,面对与媒体定位和气质一致的活动和会议媒体非常乐意成为支持单位。

02权责利要明确,不能只是说说而已
     《传媒茶话会》了解到,多数“媒体支持”是在媒体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或者是活动主办方和媒体达成口头协议。不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况,对于媒体来说都是不利的。 
       没有签署规范的协议,双方对各自的权责利都不明晰,一旦出现问题将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缠中。   “媒体与活动主办方要签订权责利明晰的协议。即便没有‘利’,也要规范授权的‘用’。”吴辉告诉《传媒茶话会》,《中国知识产权报》愿意成为公益活动的“媒体支持”单位,拒绝成为任何商业活动的“媒体支持”单位。在合作中,为了防止授权被用在商业行为中,《中国知识产权报》将权利与义务严格落实到协议与合同中,没有合同也必须要由活动方发函,律师审核通过,报社领导批复后,才能生效。
03明确授权时效时限,不能“一签永逸”
      朱剑桥告诉《传媒茶话会》,某商业活动曾在《中国消费者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中国消费者报》作为“媒体支持”单位,后来活动主办方解释是因为在几年前的一次活动中获得了《中国消费者报》的授权,便一直沿用至今。如今,很多活动都有持续性,一次授权,多次使用的情况并不罕见。因此,某经常被侵权的商业门户网站法务人员告诉《传媒茶话会》,媒体在签订授权协议时,除了写明授权的“用途”,还需要写明授权“有效期”,避免“一签永逸”。
04面对侵权,不能不了了之
       维权过程中,由于侵权方实际获利的金额和媒体因此受到的名誉损害难以量化,导致取证难,这让媒体要么选择吃哑巴亏,不了了之,要么发封律师函,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即可,不会再要求经济赔偿。      朱剑桥建议,一方面媒体要强化对自身品牌的保护意识。要清楚,被“媒体支持”很可能会是一枚潜藏的炸弹,随时有可能将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付之一炬;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组织媒体发布反侵权声明,组织协助媒体进行维权。除此之外,法院也应该有示范性的判例,让媒体有例可循。   
     丁暄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面对侵权行为,媒体可采取四种方式进行维权:

    一、媒体自己发文书,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二、媒体可通过律师发律师函,进行警告,这也是效果最好的一种维权方式;

    三、媒体可向活动举办方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四、媒体可通过诉讼形式进行维权,这是最权威,也是维权的最后一招。

    丁暄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通过诉讼形式解决虽然维权成本高,但却能起到惩罚和警示作用,能够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是最有利于媒体维护自身品牌影响力的方式。

  《传媒茶话会》评论:

     在信息泛滥的时代,很多商业活动为了扩大影响,吸引公众眼球,在媒体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媒体成为“媒体支持”,让媒体有一种“喜当爹”的感觉。

   “喜当爹”不仅意味着媒体多了个“孩子”,还意味着不管你是否知情,但凡这个“孩子”打着你的名义在外闯了祸,都会牵扯到媒体这个“监护人”。

    媒体对侵权行为的纵容是对自身权益的放弃,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