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给出了说法

2018年12月28日 11:02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自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一审认定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针对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应该考虑三个要素:

第一,符合“独立完成”要求,并存在可以被证明为“独立完成”的条件。判断是否“独立完成”要以短视频与其他相同主题的短视频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主题相同并不影响短视频是否系独立完成的认定。

第二,要有“创作性”,但在判断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时,短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短视频的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创作性难度较高。

第三,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可以作为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考虑因素。 

另外,本案原告还采用了第三方平台的区块链取证、存证方式进行了举证,区块链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被告亦认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区块链取证、存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