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评洗稿糗大了,你确定知道啥叫洗稿?

2018年12月30日 09:20 来源:传媒茶话会 作者:刘娟

从1月下旬,作家六神磊磊推送文章《这个事我忍了很久,今天一定要说一下子》,直指“洞见”“周冲的影像声色”等自媒体大号“洗稿”,再到近期“差评”因”洗稿“被围攻……频频刷屏的自媒体“洗稿”事件,正在将这个内容生产圈内一个隐秘且灰暗的角落一一暴露在阳光下。

什么样的行为算洗稿?洗稿有哪些特征?洗稿大号为何有恃无恐、日益猖獗?又有哪些措施可以保护原创作品?

即日起,《传媒茶话会》将推出系列文章。

5月28日,《传媒茶话会》对话律师焦阳,原资深媒体人、现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亚川。

洗稿不是你说洗就是洗!

什么叫洗稿?

“差评”在被众媒体一顿围攻之后,将“洗稿”重新定义为“线上采编”,“洗稿文”摇身一变成了看似合规合法的”整合综述“。

度娘告诉我们:“洗稿”就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

乍一看这概念,简单、精炼、概括性强,但一操作起来你会发现too young too simple

微信公众平台认定50%以上的相似度就构成侵权,那么,什么程度的篡改、删减算“洗稿”?什么内容又是最有价值的部分?但这可能有进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尴尬境地。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汪玖平曾在相关文章中表示:判断洗稿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前提是判断洗稿行为是对原作品思想的抄袭,还是对原作品表达的复制。

“《著作权法》不保护观点和思想,只保护观点或思想有特色的表述。”焦阳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就某一事件很容易有相同的观点,因此很多看起来观点一致的文章存在两面性,一方面是真的洗稿,另一方面就是巧合的雷同。

哪些行为属于洗稿?

“洗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里只有剽窃和抄袭的概念。“原资深媒体人、现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亚川告诉《传媒茶话会》,他理解的洗稿就是,新媒体领域,通过改写、化用、肢解、整合等各种手段,搬运他人原创内容作为自己作品的通俗说法,其实质就是抄袭。

那么,究竟哪些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呢?

☆洗稿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性是法院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重要证据。”焦阳告诉《传媒茶话会》,著作权法本身对于侵权的规定就不太具体,法官无法按照具体的法条进行判决。因此,因被“洗稿”维权,最难的地方在于通过对两篇文章中雷同的部分进行一一举证,证明洗稿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从而说服法官认定侵权人存在抄袭行为。

5月10日,微信公众号“何日君回来”发布文章《“洗稿精”们,就不能稍微要点脸吗?》,指出自己在2013年在天涯和百度贴吧发表的文章《为何<东京爱情故事>会被奉为经典》,被微信公众号“女神事务所”洗稿为《为什么男人们都爱赤名莉香,最后却娶了关口里美?》,并附上了两篇文章的截图进行对比。截图显示,两篇文章几乎有一千字的内容一模一样,只是对段落和语序进行了调整。

“通过字词替换、语序调整、删减增补等方式进行的伪原创,仍然可能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焦阳告诉《传媒茶话会》。

汪玖平曾表示,如果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控侵权作品又与原告的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

☆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雷同

“即便没有字词相同,但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雷同仍然有可能侵权权利人著作权。”焦阳告诉《传媒茶话会》。

2015年,李喆(琼瑶)诉余征(于正)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法院最终裁定认为,余征的剧本《宫锁连城》中的人物设置更为丰富,故事线索更为复杂,但由于其包含了琼瑶的剧本《梅花烙》的主要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剧本《宫锁连城》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在涉案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及再创作,《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余征(于正)等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赔偿原告500万元。

判决书中提到,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概括起来为以下三点:

1.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受著作权法保护;2.原作品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算侵权;

3.即便原作品情节设置的内容不多,但受众认为该情节设置来自于某作品时,也算侵权。

同样,因剽窃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关系、主要线索、主要情节被法院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原告著作权的还有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

2003年12月,《圈里圈外》的作者庄羽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作品《圈里圈外》被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该作品。最终法院判决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抄袭庄羽作品《圈里圈外》成立,要求其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赔偿庄羽精神损失费1万元。

☆引用他人原创内容不交代作者

“在原创成本居高不下的今天,新媒体作者如果要使用他人原创内容,首先必须取得原作者授权;其次,必须在文中对读者作出明示,否则就难以逃脱抄袭的嫌疑。”沈亚川告诉《传媒茶话会》。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由于目前法律对于洗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在作品创作的过程中,引用他人作品要注意规范,一旦违规、过量使用他人原创内容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沈亚川告诉《传媒茶话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