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蛮横的“隔壁老王”,《福建日报》是这样反击的!
2018年12月30日 09:10
来源:传媒茶话会 作者:刘岩
这是一个悲惨的故事:一个父亲含辛茹苦养大自己的孩子,花钱供孩子上学学本领,结果孩子莫名其妙地成了“隔壁老王”的。蛮横的“隔壁老王”从没为孩子花过一分钱,操过一份心,却心安理得享受着孩子的供养,甚至把孩子培养成了自己的赚钱工具。
类比今天的传媒领域,很多传统媒体充当着悲催“父亲”的角色,很多网媒就是“隔壁老王”。一些网站、自媒体、客户端等心安理得地做起了 “内容的搬运工”,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他们用无成本的ctrl C+ctrl V大肆转载、加工、使用传统媒体生产的内容,并收获经济利益。这种“坐享其成”的行为,从道义上是对辛辛苦苦生产内容的传统媒体人极大的不尊重;从法律层面来说,很多“内容搬运”行为已经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就连新华社也曾不堪其扰:2016年7月,新华社发布了“新华社客户端反侵权声明”,要求相关媒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规范转载。刚刚过去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厦门中院发布了一起传统媒体对抗“隔壁老王”的案例: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即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6000元。《福建日报》维权成功有哪些经验值得总结?知识产权保护的路上,有哪些问题需引起全行业注意?5月上旬,《传媒茶话会》对话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官员推荐的版权法专家、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和“《福建日报》被侵权案”代理律师李进,做出详细解读。传统媒体,是时候挺直腰板对“隔壁老王”说“不”了!
传统媒体维权行动刻不容缓!如何打赢反侵权官司?传统媒体,你且往下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单纯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新闻报道不限于对事件的客观描述,而是有采编人员的分析、评论或对采访内容进行了编辑、整理,则构成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直接使用,否则便构成侵权。“时事新闻是指只拥有新闻五要素的消息或者类似新华社发的简短消息。除此之外,未经许可就使用其他文章,便会构成侵权。涉及到《福建日报》被侵权的十篇文章,如《火车南站打车坐公交位置有变 绕晕乘客司机》等就属于后者。”李进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
丛立先教授告诉《传媒茶话会》:“著作权法对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有规定,要认清两者区别。”(注:《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有具明确解释,具体可见文末)
李进律师表示,“知识产权类案件”在审判时要首先明确被侵权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即被侵权作品到底属于媒体还是记者。“很多传统媒体都有版权声明,但不同地区法院对声明的认同度不一,若媒体以原告身份起诉,部分法院会认为单一的版权声明不足以证明著作权属于报社不属于记者,被告会钻这个空子。因此传统媒体要在记者入职时,与其签订除劳动合同之外的作品权属约定,明确新闻作品版权到底属于谁,从而避免在诉讼时出现不确定因素。”
李进律师表示,证据确凿是判决胜出的关键。从著作权角度来说,原告方的实际损失要举证,被告方侵权后的盈利情况也要举证。但是这两个举证存在困难,如果举证存有疑点,会有可能败诉。“一般媒体采取自己截屏、拍摄等方式取证,这往往会被被告质疑。对于《福建日报》,我们采取公证处取证,公证处的效力更高,从而让证据更加确凿。”
传统媒体在聘请律师时要关注其是否拥有较为丰富的“知识版权类案件”的代理经验。律师的专业程度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胜诉几率、诉讼周期和诉讼成本。 “专业律师可选择判赔额度相对较高的地区法院发起诉讼,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传统媒体可选择与专业律师事务所长期合作,与其签订‘一揽子’协议。风险协议虽然耗资高,但能给足律师信心,从而能更有效维护传统媒体经济利益。”丛立先教授认为。李进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三个问题需要专业性强的律师破解:第一:传统媒体生产的新闻内容往往会被非本地区网媒非法使用,律师跨地区取证的差旅费甚至会高于诉讼费用,这就造成维权成本过高。 第二:很多网媒明知自己会败诉,却利用‘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来迫使法院延长审判期,拖垮原告。
第三:从诉讼成本来讲,支付给律师的费用与索赔金额成正相关,专业性强的律师对赔偿金额的拿捏会更为客观,帮助媒体节省开支。
此外,就以往案件看,网媒往往认为“转载新闻不算侵权”,甚至会以“在替传统媒体做宣传”和“不以盈利为目的”来进行抗辩,这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立的。
由于传播介质的发展,版权从过去的实物转换为当前的全媒体形式,版权也面临更多的挑战。版权是传统媒体的核心资源,媒体的价值体现就是版权体现。丛立先教授告诉传媒茶话会:传统媒体要形成新闻作品数据库,对版权的经营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对职务作品也要明确权利归属,优先把“水源”问题解决。大的传统媒体,还应该成立专门的、能产生巨大效益的版权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人才。以央视为例,他们较为重视版权,但他们没有成立具有相当权力的独立部门,还需继续完善。传统媒体对版权采取放任态度,不经营、不管理、无意识,没有进行人员合理调配,才形成当前局面。
4月26日,中宣部指导下、国家版权局领导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在2017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正式宣告成立,传统媒体在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开始实现版权保护的逆袭。
“版权联盟的成立是一个好现象,传统媒体可以抱团取暖,但是不能浮于表面。要进一步坐实相关规则和标准,完善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之间的授权机制,在各个省份甚至可以成立办事处,有效配合。除此之外,可与各个行业组织协会和著作权管理部门合作,提升版权保护力度。只有让新媒体在打擦边球时付出相当的代价和成本,才会改善现状。”丛立先教授对《传媒茶话会》表示。打击侵权,任重道远!传统媒体站直了!别趴下!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