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环境下如何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2019年01月04日 10:0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 滕力

    融媒体是一种理念的创新,更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媒体发展的必然结果。融媒体突破了媒体间的界限,将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的传统广播、报纸、电视台、网站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了媒体间资源通融、内容兼融、宣传互融、利益共融。

  人民日报社较早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且成绩显著。在媒体融合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党报、党网的法律人,我们也在思考如何进行新闻权利的保护。尊重原创、鼓励创新,融媒体环境下,新闻版权更需要保护。

  新闻没有版权的观念要改变

  何谓“新闻”?《现代汉语词典》对新闻的释义是: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报道的消息;泛指社会上最近发生的事情。我国《著作权法》中,规范新闻的条款主要体现有两条。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不难发现,这两条均是对新闻权利的限制。第五条直接排除了对时事新闻的版权保护,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制度。很多人对上述条款进行曲解误读,认为新闻没有版权,被诉侵权往往以上述条款进行抗辩,其实有违著作权立法宗旨。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已经对时事新闻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一般理解为仅由when、who、where、what、why新闻要素组成的简单事实报道,不加任何修饰、评论,不包括作者的主观感受、思想情感,此种消息构成要素简单、表达形式单一,且为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尽快传播,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实践中,我们理解时事新闻,应只针对文字作品,其他类型作品往往不因此受限。但是也有图片作为时事新闻有机组成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

  典型的时事新闻案例是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诉北京北方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对于原告起诉的两篇文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裁定,并在判决中说明了理由,也反映出司法领域对于时事新闻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克里斯·卢埃林:国际期刊联盟在电子时代的新发展》(以下简称《克》)一文,是对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第二天活动的介绍,内容包括议题、出席人员、克里斯·卢埃林发言的照片和发言全文。其中,议题、出席人员、发言人员等都是客观事实的组成部分,没有明显的思想、情感、修辞、评论成分。基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要求,报道者只能按照时间、地点、顺序对客观事实进行叙述,没有作者发挥的余地,也没有个性表达的空间。因此,《克》文中议题、出席人员、发言人员的部分,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克里斯·卢埃林的发言照片也是对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发言席现场的描述,是以图片形式表达发言人的身份、形象、现场等客观事实,该幅照片与上述文字一起,共同表现世界期刊大会的活动进程和现场。因此,该幅照片也是时事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以图片形式表现的时事新闻。上述内容都属于《著作权法》中提到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另一篇《广州本田增城工厂:环保有成效废水零排放》(以下简称《广》)一文,是对“亲近绿色,拥抱自然——广州本田增城工厂媒体开放周”活动的介绍,内容包括工厂基本情况、环保措施、记者见闻、体会评论等。其中,记者对工厂情况和环保措施的记述,属于事实叙述的范畴,不包含个性创作的成分,也没有多样化表达的空间,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但是,《广》文还包括了记者的见闻、体会和评论等内容,这些内容在构思过程中体现了记者的思想、情感、判断,在表达过程体现了记者的选择、取舍、编排,具有挥洒个性和多样化表达的空间,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依法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内容与单纯事实消息部分有机组合在一起,体现了编辑、排列、组合上的独创性,使得《广》文在整体上具备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时事性文章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司法上通常指当前受到公众关注的涉及政治、经济问题的文章。时事性文章所关注的问题只能是即将发生、新近发生或正在发展过程中的涉及政治、经济的现实社会问题题材,而不包括过往历史问题,通常具有时效性和重要性两大特征。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内容,通常司法上普遍认可的典型时事性文章,即人民日报社的社论。

  其实对于时事性文章的救济,从内容上进行答辩,往往各持己见。能否得到保护,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发表时附有不得转载的版权声明,可以排除合理使用的空间,使权利得到有效救济。

  综上可以看出,新闻与其他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一样,判断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产生自一定的创作活动,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主题。对于新闻的保护,不单纯是著作权领域的保护,也是对新闻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国家舆论环境安全的保护。

  尊重版权是合作共赢的基础

  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媒介。传统的四大媒体是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兴媒体典型代表是互联网,即网络媒体。因为互联网的特性,网络媒体所承载的信息量是非常巨大的。只有符合新闻特征的信息,才能称为新闻。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我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采取的是许可制度,即“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所针对的新闻信息,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网站。我国的新闻网站通常具有传统媒体的背景,是传统媒体向互联网的延伸,也是融媒体发展的形式之一。只有这类取得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许可的网站,才可以生产新闻。其他登载新闻的互联网网站,也要取得转载或传播平台服务许可。

  从此规定来看,我国对于新闻的采编发布、转载传播都有严格的规范限制。我国媒体的属性也与西方国家的媒体属性完全不同,尤其在新闻领域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及公共职能。因此,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范围较窄。

  融媒体发展之前,新闻作品权利人并没有像文学、音乐、影视作品权利人那般发起规模庞大、声势浩大的维权呼吁和行动。传统的新闻媒体主观上并没有强烈的维权意愿,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在文化体制改革前,传统的新闻媒体往往具有政府背景,其发布新闻是为了满足公共知情权的需要,同时新闻领域的市场竞争压力小,部分媒体还有财政资金拨款,很容易满足自负盈亏的需要。第二,传统的新闻载体较为单一,采编成本低,对技术设备、服务器、多媒体支持的需求不大。传统新闻媒体的采编人员也较为稳定,人员、办公成本均相对较低。此时的新闻媒体,在版权保护与扩大传播之间,大多选择扩大新闻传播,以提高自身影响力。

  随着互联网发展、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传统媒体开始市场化运营,公司制、传媒集团上市,传统媒体开始融合发展,接受市场规则的挑战和考验。当发现自身生产的新闻内容往往被网络媒体无偿传播、大肆赚钱的时候,传统媒体的版权意识迅速觉醒。

  融媒体环境下,新闻内容生产成本也不断攀升。除了人力、办公成本、采访经费不断增长以外,融媒体新闻产品,如音视频、图解、H5、VR等,均需要设备、素材、设计、多媒体等一系列支持,大型的策划往往需要一整个团队才可以完成。传统媒体记者采写的新闻稿件要经过策划、采访、编辑制作、审核等层层把关,花了这么多心血生产的产品,在新媒体时代,通过一个软件就可以直接抓取内容,连复制、粘贴都省了。

  于是,就有了《新京报》诉浙江在线,《广州日报》诉今日头条……众多媒体相继发出版权声明。2017年4月26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发起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发布《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言》。宣言指出,“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是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也是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传统媒体此次集体发声,合力冲破版权困境,共同保护媒体原创价值,其意义是巨大的。伴随媒体融合发展,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冲突与竞争在所难免,但是无论如何,尊重原创新闻作品的版权价值,应该是一切行为的底线。只有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才能合作共赢。

  立法要适应媒体发展新要求

  人民网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新闻版权保护,每年都会进行一系列维权行动,行业内共同面对的维权之困,我们也深有感触。

  第一,取证问题。网络时代,信息发布迅速,发现侵权往往要第一时间进行证据保全,否则侵权人很可能进行删除,让权利人无法取证。而移动端的取证往往比PC端更为复杂,第一时间很难判断侵权信息是存储在侵权人的服务器,还是网络链接行为。维权人要进行及时的证据保全,就要做到又快又准,因此需要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如今,电子取证已经被部分法院认可,但仍有很多质疑之声,主要是本地取证的清洁性问题。电子保全网页容易被篡改,而不被察觉。规范电子取证、推行行业标准,将是融媒体时代版权保护的重要环节。

  第二,判赔问题。以文字作品为例,目前北京法院的判赔标准是每千字160元。这就意味着,写出一篇2000字的评论,需要耗费作者较大的精力完成,后期还要进行编辑,而这篇新闻作品被侵权使用才能拿到320元赔偿。因此,我们也遇到过一些网站,明知侵权也一直使用。被起诉了,就赔偿。一方面,侵权不一定被抓;另一方面,即使被判赔也赔不了多少钱。因此,侵权人有恃无恐,侵权行为被肆意放纵。虽然近年来,法院也在不断提高判赔的标准,但是对于大量的新闻侵权来说,却是杯水车薪。尤其是文字作品,以及一些新形式的作品,如H5、图解新闻,如何定性?适用什么标准?也是立法、司法的新课题。

  第三,权属问题。记者写出的稿子,版权是归报社还是归个人,这是很多媒体没有解决的问题。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新闻单位记者创作完成的作品,除了特殊约定以外,是由作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单位只有优先使用权。此前,很多媒体没有版权意识,一些老记者拍摄的珍贵老照片被其子女拿来高额索赔维权。因为权属不清,转载使用往往需要进行赔偿。

  融媒体环境下,很多新闻单位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通过签署职务作品权属声明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职务作品版权的方式,将版权归属于单位名下,统一进行维权活动。这也在一个层面上带动了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发展,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未来著作权立法进行解决。

  综合性工程需各方协作配合

  多年来,人民网依托《人民日报》内容为王、思想做主的新闻舆论高地,在版权保护管理上积极探索,以坚持正确导向、肩挑社会责任、清朗网络空间为己任,为媒体行业版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第一,加强自身版权体系构建。新闻网站是内容生产方,也是传播平台,内部版权体系的完善是版权资产管理的基础。新闻媒体应当对自身作品版权进行梳理,完善职务作品版权体系,从源头上明确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外进行权属的公示和主张。

  第二,完善授权机制,建立稿源库。媒体要通过对外合作,建立新闻作品内容授权机制,确保新闻作品版权来源合法。以人民网为例,我们获得了《人民日报》及《人民日报海外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与100余家媒体签订版权资源互换协议,定时进行稿源库的更新。同时,新闻媒体应当不断加强编辑、记者的版权意识,定期开展培训,鼓励、尊重原创,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行为。

  第三,主动扛起维权大旗。通过诉讼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维护自身版权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行业风气的净化。通过科技公司大数据技术手段,智能分析、智能识别,为发现侵权、保存证据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媒体行业制定标准、团结维权、化解纠纷等方面,新闻媒体也应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保持良性的、积极的发展态势贡献力量。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是系统性、综合性的大工程,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媒体行业以及所有民众的共同参与、共同配合。立法、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缩小规范与实务操作之间的间隙;司法机关与权利人协同配合,加强沟通交流,根据侵权新特点,适时简化司法流程,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提高赔偿标准,增强权利人的维权信心;行政机关与媒体行业协同配合,完善行政治理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同时引导行业发挥其自律作用,形成行业内部统一标准;媒体行业及民众协同配合,注重媒体行业自身版权保护建设的同时,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积极普及版权知识,提高民众版权意识。只有这样,版权保护,尤其是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目标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