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数据难享著作权,四维图新亿元赔偿一审落空(附判决)

2019年01月06日 11:14 来源:知产力微信公众号 作者: Bruce

    作为国内最早崛起的数字地图商,四维图新在数字地图领域的地位不容小觑。分析机构数据显示,2017年第3季度,四维图新、高德、易图通分别以38.6%、30.1%和24.9%的市场份额占据中国前装车载导航市场出货量前三位。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地图数据巨头,却在最近一起与奇虎等公司的纠纷中遭遇了败诉。

    日前,四维图新与奇虎等公司之间的一起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四维图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维图新起诉奇虎等索赔1亿元

    早在2016年夏天,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维图新公司”)便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以及奇虎360地图数据供应商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秀友公司”)及其大股东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立得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除了原告四维图新公司和被告之一奇虎公司外,其余两家公司对多数人而言似乎有些陌生。秀友公司是立得公司旗下一家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专业公司,通过运营“我秀中国”网站向企业和个人提供地图服务。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注册资本5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立得公司董事长兼CEO郭晟担任。立得公司出资2200万元,占比42.31%。

    四维图新公司称,奇虎公司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360搜索网站(www.so.com)以及360搜索APP中使用四维图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地图提供导航电子地图服务;立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数据并将相应数据送审测绘局;三被告宣称奇虎公司所用电子地图数据来自四维图新公司并已获合法授权,是虚假宣传。四维图新故而以奇虎公司等三被告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四维图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地图提供导航电子地图服务、停止虚假宣传等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索赔1亿元及合理开支100万元等。

    对此,立得公司、秀友公司发布声明(如图),阐述了与各方的关系。

    在应诉过程中,奇虎公司和秀友公司均表示奇虎公司已依照《地图数据服务许可协议》支付对价,由秀友公司向其开放API程序接口,提供电子地图API服务,具有合法商业来源,奇虎公司从秀友公司所获许可未超出四维图新公司对秀友公司的许可范围。

    奇虎公司和秀友公司进一步称,四维图新公司未证明相关数据构成作品。相关电子地图底图数据、光盘中的POI信息数据仅仅是对事实无独创性的、“额头流汗”的汇编,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不构成作品。

    针对四维图新“虚假宣传”的指责,奇虎公司表示其数据来源标注具有合理依据,并在被诉后立即根据秀友公司的要求将标注更正为Data©Navinfo,未实施任何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观点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围绕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地图数据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奇虎等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等,法院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01

地图数据是否构成作品?

    关于地图数据是否构成作品,法院认为,只要该案证据中地图产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能被客观感知,其存储、查阅方式等并不会影响对其属于图形作品的认定”;但由于最终形成的地图可能因需求不同及不同操作人员的选择、加载、渲染等操作而产生明显的差异,所以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地图作品中具体内容,故无法认定四维图新公司已整体创作完成了其主张的地图作品”。

    此外,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地图数据反映的是客观地理要素、事实,即便在水系背景形状等部分数据上体现了个性化选择,也不足以认定其对整个地图数据享有著作权,因此认定四维图新的著作权主张“事实真伪不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02

奇虎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四维图新公司诉称奇虎公司在360地图上将版权信息标注为360或秀友中国构成虚假宣传。在审查奇虎公司在360地图上的相关标注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时,法院首先审查了相关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秀友公司可将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数据用于自有网站的相关服务。双方对“自有网站”的范围及相关服务的内容均理解不同。法院认为,秀友公司利用“我秀中国”网站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合同约定;而在涉案数据的使用方式、范围上,法院认为奇虎公司涉案使用行为并不属于相关协议中明确禁止秀友公司开展的业务,并表示在采纳了多数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结合当时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现状、并认定秀友公司等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秀友公司将相关地图数据用于向客户提供的互联网地图API服务违反约定。

    在此基础上,法院分析了奇虎公司的相关标注行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在经营的360地图产品上标注信息,部分内容不真实、准确,但并不构成虚假宣传;而奇虎发出的声明虽然使用“立得空间集团”指代“秀友公司”不准确,但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因此也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同理,法院对四维图新关于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也未予认可。

    法院综合上述分析,驳回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四维图新公司尚未公开表示是否会就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结  语

    事实上,这并不是四维图新近期发起的唯一诉讼。早些年使用过百度地图的读者应该有印象,四维图新正是百度地图此前的数据供应商。然而小编注意到,就在2017年11月,四维图新却一纸诉状将百度网讯、百度在线、百度云也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声称百度地图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开发的电子地图产品,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样索赔1亿元。

    四维图新在诉状中表示,百度方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地图作品,侵犯了其对涉案地图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而造成四维图新起诉百度的原因同样是双方此前的合同期满但未续约。

    不过,随着车联网、自动驾驶和智慧交通概念的兴起,地图数据商也正在谋求新的发展思路,隐藏在两起诉讼背后的,或许是巨头对地图数据争夺的白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