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意识的伦理自省

2019年01月11日 14:0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江作苏

    不管怎么详尽地制定法律,都是要靠人去执行的。如果人要钻空子,法律的网可以挡得住侵权的“大鱼”,但是“小虾小鱼”总不容易奈何其为。

    根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最近发布的数字,我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已突破每年6万亿元大关,占GDP比重7.35%。按经济学观点,一个产业占到GDP的5%就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版权产业比重远超这一指标,其地位之重要由此可见。

    既然重要,就要悉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保护之途,除了制定严格法律和依法办事之外,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还需要我们从行为伦理角度,在全社会范围提高认识。

    “不饮贪泉”“拿人手短”,中国民间早就有这些朴素的物权独立意识。反倒是在读书人当中,有着“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混沌伦理观。小时候读诗词古文,好多地方都感到有似曾相识之处,老师总是用“那都是借用、化用”搪塞过去。当然,这也和中国文字特有的凝练与典故多义有关,比如,“黄鹂鸣枝头”对于“枝头鸣黄鹂”算不算侵权?确实是笔墨官司难得打清。笔者在报社工作时见过一个投诉,事情是某人投稿登报的对联“东来紫气唱雄鸡”,被认为是侵犯了另一人往年发表的对联中的“紫气东来雄鸡唱”!这怎么理得清呢,我们当编辑的只能“呵呵”。

    在版权方面,社会的觉醒是渐进的。我国有识之士对版权有着并不算晚和不无深刻的认知。大家知道,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这是因为过去印刷术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着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而著作权这一概念则要进步得多,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这种认识沿用至今,在世界上也不能不说较早的认知到位。

    当代的版权或者说著作权的范围,早已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了。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复制、发行和传播,也涵盖采集、存储、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版权产业的分类中的“核心类版权产业”,其基本特征为创造有版权的作品,研制、生产和传播享有版权的作品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主要包括广播影视业、录音录像业、图书、报刊出版业、戏剧创作业、广告业、软件和数据处理业等。另一类是“部分产权产业”,特征为产业内的部分物品享有版权保护,如纺织、玩具制造和建筑业等。此外还有“发行类版权产业”和“版权关联产业”等。

    因为有了互联网的大潮,小占小侵有时也能产生蚁群溃坝的效应。网络直播者引用别人的音视频作内容,15秒中占几秒算合法规呢?不管怎么详尽地制定法律,都是要靠人去执行的。如果人要钻空子,法律的网可以挡得住侵权的“大鱼”,但是“小虾小鱼”总不容易奈何其为。

    当此之时,倡导版权方面的伦理自省就显得十分重要。伦理有弹性,但主要靠个人自律自持。但凡你有涉及知识含量的作品出手时,都要好好自我检查一下:你真有自己思想、情感的作品表现形式吗?你真有自己的独创性吗?哪怕一点点,就老实地只展示这一点!

    伦理自省,方能心安理得。大家如此,版权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