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完没了的图片侵权诉讼暗藏以诉促谈的套路

2019年01月24日 11:09 来源:微信公众号“公司法务联盟” 作者:法律硕

近些年来,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越来越频繁地走入大家的生活。我们每天都在消费着别人的智力成果同时也在创造着我们自己独一无二的作品。

若干年前,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大部分人并不知道维权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记得许多年前,刚刚流行起来MP3的时候,大家都是理所当然地在各大搜索引擎上免费下载歌曲来听。没有人认为下载歌曲需要付费,或者听歌需要花钱,人们缺乏这种为他人智力成果付费的意识,这在无形之中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慢慢的,各大网站,APP开始实行收费下载歌曲的制度,盛极一时的电影资源下载工具也因涉及版权纠纷而在IOS系统被下架。虽然大家可能觉得免费的福利没有了,但这也是值得欣慰的,这表明知识产权在我们国家也被慢慢地重视了起来。

职业知产维权户

近日在工作中,笔者屡屡收到著作权人诉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诉状,可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风险至今仍未根除,即使是大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仍没有被有效的规范。就笔者目前所接触到的原告,均是职业知识产权维权户,有个人有公司,其中有的个人甚至在2016至2018年短短三年间起诉了2000余起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并绝大多数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得到了巨额的经济补偿或者是下文将会提到的商业合作。这种著作权职业维权的行为与近些年来同样热门的“职业打假”还有所不同,职业打假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卖方需要支付高额赔偿的规定从而知假买假,这种职业打假与知产维权均在形式上商业化、集团化倾向明显,但法院却仅对职业打假诉讼体现出了抑制其滥用权利的态度。因为职业打假人购买行为的目的往往不是消费而是谋取利益,并不属于消法等保护的法益范畴。但知产维权则不同,虽然著作权人有时确有恶意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但我们无法否认其合法享有知识产权的事实,法院也没有理由去反对著作权人的维权诉讼。所以现在的境况使得我们不得不从使用者的角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规避法律风险。

著作权雷区

著作权之所以容易被侵犯首先是因为它涉及面广,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格权,同时又包含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其次它是无形的财产,他不像物权伴随着占有、登记,大家都知道不能非法占有他人动产,未经登记不能转移不动产权,但只需要动动手指,复制粘贴这么不经意间的几秒钟你就有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尤其是现如今网络传媒爆炸的时代,每天数以亿计的图片在网络上传播,一个不注意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此之外,著作权还是伴随作品“出生”的权利,在作品完成之时,著作权就天然的伴随作品而生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需要任何的登记或注册等程序,这就为著作权人提供了很方便的请求权基础。

以诉促谈的套路

在笔者接触的图片侵权案例中分为原告为个人和传媒类公司两类,根据案例显示,职业维权的公司往往保有多个图库,图库中收录的图片内容相当广泛且都是现如今微信公众号、微博、公司官网等自媒体网络平台宣传和装饰时常常会用到的风景图。他们的产业链是购买收录图片汇编为图库,然后将图库授权给消费者有偿使用,从而盈利。但往往这种传统的销售方式并不能创造他们预期的收益,以诉促谈的“套路”便应运而生了。著作权公司往往将图库中的图片公布在各大搜索引擎的公共区域,提高图片曝光率,再利用人们合法用图意识的淡薄,使得图库中的图片未经允许被使用。在少量用图的情况下,著作权公司一般是不会采取行动的,他们的战术是“养猪”,重点目标往往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因为大企业的用图量会很大,当使用者少量侵权的时候还不是他们起诉的最佳时机,他们有大数据网络检索程序,能够迅速发现网络上每一个使用图库图片的出处,他们在等待一个阈值,当同一侵权主体侵权图片数量达到1000张或足够多的时候,“杀猪”的时候就到了。他们往往会提起一两个诉讼告一两张图片侵权,但是往往案外图的数量是惊人的,他们的目的不在于拿到这几千块的赔偿而是想要与大型企业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他们会提出方案也可以说是威胁:如果合作,他们就会和解撤诉,之前这些侵权的图片可以按照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赔付,但要签订后续的常年合作协议购买图库使用权,如果不合作,这上千张图片会用来不停地折磨你,隔三差五的告你几张,并且累积起来的赔偿额更是高于合作的价格许多。

个人作为原告的往往是单张或少量图片诉讼,他们并不像公司有那么高的成本,他们只想快速维权变现索要赔偿,虽然单个案件中的标的小但是诉讼量很大,例如有一个知名维权人士周丕海,三年间针对不同对象提起将近2000起知识产权诉讼,主要都是关于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诉讼,并且几乎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而得到了几百万的赔偿金。

法律环境

国家在立法方面也是对著作权人着重加强了保护,专门订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特别法,同时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由此可知权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可以抛开诉讼时效制度,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审判机关对于此类维权诉讼往往持支持态度。从被告的角度来说可能觉得知产维权户都是“法律流氓”,但这些诉讼往往又能起到倒逼机制的作用,判决能够起到引导作用,引导大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提高为维权意识。由此可见,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了,公司将会陷入被动,选择合作将会丧失选择权,不得不与被侵权图库进行合作,选择不合作又面临巨额的赔偿和没完没了的诉讼。所以我们要从源头上规避该法律风险,不仅是为了自身利益,更是落实合法合规治企的要求。

几点建议

1.侵权前
(1)通过合法渠道按需购买图库。一个企业既然有图片侵权行为那么就一定是有用图需求,既然有需求就应该付费享受服务,按照公司的需求来合理采购图库。缺乏预算的企业也可以组织员工以成立兴趣社团等形式进行拍摄创作,自给自足。

(2)完善网络平台管理。将审核前置,规范图片使用程序,必须从已被授权的图库中用图,若用库外图必须提前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或给付相应报酬。

(3)将自媒体业务外包。在外包合同中厘清责任,除要求合作单位签署不得侵害任何属于第三方著作权的书面承诺书之外,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由对方就外包期间所发布的相关内容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

2、侵权后

(1)第一时间组织自查,删除所有涉嫌侵权图片,消除影响。

(2)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案外图并不能一味认可,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保全证书等证据材料。

(3)在以上两步骤的基础上,根据涉案图片数量,赔偿金额,公司需求来选择合作和解或法院审判。

(本文不代表法盟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