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评说学术论文抄袭那些事儿

2019年02月21日 10:5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赵新乐

    原标题:法律专家评说学术论文抄袭那些事儿

    一句直播时问出的“知网是什么”,将2019年春晚小品《“儿子”来了》中打假警察的扮演者翟天临送上了热搜榜单。

    短短半个月时间,翟天临“明星+学霸+博士后”人设崩塌,甚至在2月19日,北京电影学院撤销了翟天临的博士学位。这场网民学术打假的热潮,起源于对翟天临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的题为《谈电视剧〈白鹿原〉中“白孝文”的表演创作》的论文是否涉嫌抄袭的讨论。

    事实上,这些年围绕学术论文抄袭的讨论在业界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翟天临引发的这一事件,让有关学术论文抄袭的话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何区分抄袭与合理使用

    根据媒体报道,网友对翟天临公开发表的这篇论文在知网进行内容相似度检测显示:该论文近2800字,其中,有612字与《一个有灵魂深度的人物——〈白鹿原〉之白孝文论》内容一致,还有1062字与百度文库的《〈白鹿原〉白孝文人物分析》内容一致。

    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版权经济研究所所长王越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提到,在这一事件中,业界首先要搞清楚论文中“合理使用”与“抄袭”的区别。学术论文属于文字作品,是由作者的创作行为而产生的智力成果,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在完成学术论文的过程中,通常会使用文献资料和引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来佐证自己所研究的问题。如果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合理使用。

    因此,王越提到,在学术论文撰写的过程中,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在论文中需要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二是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版机构等,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否则,就是抄袭。

    关于“抄袭”,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法律政策研究员汤辰敏博士表示,“抄袭”一词曾在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与“剽窃”并列出现,但法律并未对其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在现行《著作权法》中,“抄袭”二字已被删去。

    对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作出的《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中指出:“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法官鉴定后方能认定。”

    “可见,抄袭尤其是高级抄袭是个知易行难的‘技术活’。”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飞说,实践中,判断抄袭的方法有“三段论(抽象—过滤—对比)”“两步法(接触+实质性相似)”等方法。采用这些办法,排除掉思想、原理、概念等思想范畴的内容以及事实、背景、历史人物等公有领域内容后,仍存在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则该部分内容就构成抄袭。

    王越认为,界定一篇论文是否构成抄袭,主要有两点:一是要看引用他人作品时,是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版机构等,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是引用的比例是否超过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学术规范中的抄袭与《著作权法》界定的侵权有何区别

    对于学术规范上的抄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因为在现行《著作权法》中无“抄袭”这一词,应称为“侵权”)有何区别,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张伟君认为,二者既有一致的地方,又有所不同,学术规范上对于“抄袭”的界定更为宽泛。

    汤辰敏认为,首先,两者目的不同。学术论文抄袭的认定目的在于惩戒学术不端行为、维护正常的学术秩序和良好学术环境,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次,两者认定机构不同。学术论文的抄袭通常由相关学术机构进行自查自律,著作权侵权则由权利人、著作权权威机构或法院判定。再次,两者认定标准不同。学术论文抄袭认定的标准是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体认定标准由学术机构自行制定并负责审查;而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则须适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要件,具体而言是依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进行判定。

    在王越看来,学术论文的抄袭,既包括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对他人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的抄袭或剽窃,这属于学术不端。

    “作为法律概念,抄袭无论是在学术论文抄袭认定还是在著作权侵权的语境下,其法律内涵都是一致的。”梁飞认为,从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学术论文语境中对“抄袭”的理解与《著作权法》语境中的理解并无二致。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也持相同观点,认为二者都需要进行完全重合性判断或实质性相似判断,并考量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抄袭有无比例、范围标准

    在实践中,各个高校、研究机构等对论文内容重合度的比例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有的高校规定本科毕业论文的重合度不超过30%,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不超过20%,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不超过15%。若重合度过高,就会被认定有抄袭行为,就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自然而然,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也就相应地形成了所谓“比例”的概念。

    张伟君直言,判定一篇论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不需要两篇文章完全一致,只要存在实质性相似就可以成立。是不是侵权,与抄袭的字数和篇幅没有必然联系。

    之所以会对抄袭有所谓的比例、范围意识,梁飞分析,这可能受1984年原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影响。梁飞提到,这个《细则》出台的背景是新中国著作权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细则》里,对合理使用与抄袭的界限确实规定了比例的限制,比如“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但随着著作权理论的明晰及制度的完善,大家都意识到抄袭与否与比例范围无关,并且该《细则》也早已失效,因此不宜再将抄袭与否与比例范围画等号。

    汤辰敏也认为,许多学术机构会将抄袭内容占学术论文总字数的百分比作为认定论文抄袭的重要标准,但在著作权侵权判定过程中,抄袭内容在论文总字数中的占比并不影响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结果。

    汤辰敏分析,学术论文抄袭和著作权侵权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差异,原因主要在于著作权侵权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被控侵权的在后作品是否会对在先作品形成市场替代。如果在后作品会严重威胁在先作品的市场价值,即使在后作品中重复的比例很小,在后作品依然有可能构成侵权,而对学术抄袭的认定则关涉到对当事人学术道德的评价,认定抄袭一般会对当事人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如果抄袭内容仅在论著中占很小的比例就被认定为学术不端,在当前的学术环境下可能显得有些过于严厉。

    抄袭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抄袭或剽窃是一种对知识的偷盗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王越提到,我国高校目前除了存在类似翟天临论文抄袭这种学术不端行为,许多人的其他行为也已经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比如,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或者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两项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抄袭是一种侵权行为,抄袭者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王越提到,抄袭者的论文如果实施了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列举了8项侵权行为,其中第一条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了这些侵权行为的,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论是《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还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主要都是对盗版行为的惩戒。盗版仅仅侵害的是原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但抄袭或剽窃首先是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也侵害了原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在王越看来,抄袭或剽窃的行为更恶劣,更应该受到严惩,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尚需完善。

    查重结果是否具有 终局认定效力

    在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论文查重软件,检测作者的论文和他人已经发表并且上传到学术期刊网站中的论文有多高的重合度。那么,查重软件的使用,是否会导致结果误判,或者有没有可能运用到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呢?

    “论文查重软件依托大数据,将比对样本与在库样本进行内容查重比对,查重的结果对于判定比对样本的原创性具有初步的认定效力,所以说,查重结果不仅大大提高了教育机构、出版机构甚至司法机构判定论文的合规性的效率,也对抄袭者起到了震慑的作用。”梁飞认为,尽管论文查重软件的结果有助于认定事实,但其结果只是初步认定事实的依据,不具有终局认定的效力。其原因在于:查重结果中重复的部分并不一定构成抄袭,因为《著作权法》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如果合理引用他人的作品,尽管存在相同的查重内容,亦不构成抄袭。另外,对于高级抄袭的判定比较困难。通过对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面目全非,但实质还是使用了他人原创的内容,对于这部分内容的抄袭,查重软件就无法施展其能力。

    对此,丛立先也直言,查重软件的相似度检测结果只是一个参考标准,不能作为是否有抄袭行为的判断标准,也不能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进行著作权侵权责任判断。

    “对于学术论文的抄袭而言,查重软件的使用只能作为辅助工具而不能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因为软件查出重复率高并不意味着一定发生了学术抄袭,是否构成学术抄袭还需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汤辰敏提到,查重软件由于可以显示出所查文献与既有文献原文相似的程度,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参考,但最终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结果与重复率并没有必然联系,是否构成侵权仍须法官结合涉案作品的具体情况依照“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进行判断。

    对此,王越也表示,论文查重软件检测,是防止论文抄袭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制度设计,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之风。论文查重软件有其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目前,抄袭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有些就很难被查重软件检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