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自媒体平台对作者著作权的掠夺

2019年02月28日 10:4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赵宏源

    原标题:警惕自媒体平台对作者著作权的掠夺

    目前,在互联网上出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已经引起了不少人关注。但是,另一种更为“野蛮”的掠夺著作权行为却并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这就是自媒体平台利用强势地位逼迫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自媒体平台运营商的行为。

    从对用户的服务方式来看,自媒体平台的性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旨在方便用户内容的发布与接收,本身并不提供内容,纯属“内容的搬运工”角色。然而在现实当中,自媒体平台往往通过用户不太关注的用户协议对作者著作权进行部分或者全部的掠夺,谋取自身的垄断利益。

    自媒体平台对著作权的占有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完全占有。这种方式以百家号最为典型,作者必须将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所有著作权永久、无偿、不可撤销地转让给百度。至于百度如何使用著作权,作者无权过问。网易号、大鱼号也属于此类。

    第二种是权益共享。这种方式很少见,目前只看到时光网采用。作者在时光网所发表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和时光网共同所有,任何对这些作品的使用都必须征得时光网或者作者的同意。

    第三种是独家使用。这种方式以大众点评最为典型,作者享有作品的所有著作权,但是必须将其中的财产性权利永久、无偿、不可撤销、独家授予大众点评使用。

    第四种是分许可使用。这种方式以某头条最为典型,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同时永久、无偿、不可撤销、非独家地将其中的财产权授予自媒体平台使用。搜狐号、企鹅号以及豆瓣也属于此类。

    尤其恶劣的是,这些自媒体平台一方面对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掠夺,另一方面却又无一例外强调自己的技术中立,不对作品任何可能的著作权风险承担责任,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即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推卸责任。然而,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力处理海量的作者内容,也就是自媒体平台只有在自身没有从作品本身享有任何直接权益时才可以适用。反之,无论自媒体平台从作品本身享受多大的直接权益都应该事先审查,即它有义务对每一篇作品进行审查,确保无任何著作权争议之后方可发布。尤其是百家号式的对著作权完全占有的平台,本质属于委托作者创作,作品一经发布即意味着产品交付的完成,也意味着自媒体平台内容审查的完成,此后所产生的任何著作权争议都与作者无关。

    自媒体平台这种“吃干抹净”的做法对于作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不利的一面是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无理掠夺,还可能面临著作权争议引起的法律纠纷;有利的一面则是维权过程简化,成本降低。其中有利面产生的主因就在于自媒体平台此时理应事先审查,而非滥用通知—删除规则。如果作者拥有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在面对自媒体平台侵权时,即可直接要求自媒体平台单独赔偿,无需查找侵权行为人。

    因此,在当前的自媒体生态环境下,原创作者首先要确定创作作品的首要目标,是希望借此引流还是从平台赚取现金收入,还是纯属个人研究成果的分享,然后决定对作品著作权的取舍程度。如果是前两者,则可以对著作权的要求适当放松;如果是研究成果的分享,就必须把自媒体平台对著作权的占有程度考虑进去,避免将来可能引发的法律诉讼。在确定作品著作权取舍程度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自媒体平台与题材,实现自己的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