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宜采用有限竞争模式

2019年06月20日 11:1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隋明照

  原标题: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宜采用有限竞争模式

  编者按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哪些优缺点?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如何,遇到了哪些问题?6月15日,在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主办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这些问题成为与会嘉宾关注的焦点。在此次论坛中,我国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发言,多名学者、法官、律师参与讨论。本期《版权监管》周刊05—06版摘取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的发言内容,供读者参考。

  “就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而言,世界上尚未有成熟的‘最佳实践’,各国均应根据自己的国情进行探索,寻求符合本国国情并能促进作品有效流通的桥梁。”这段话来自厦门大学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一份研究报告,同时也是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林秀芹作的名为《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挑战与对策》发言结论的一部分。

  6月15日,在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主办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林秀芹分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与遇到的问题,同时列举了德国、日本等地探索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道路的实践过程。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国际参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八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做了如下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虽然法律中有规定,但其实社会上真正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人并不多。为什么要设立这种制度?林秀芹说,这项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于市场的需要,著作权权利碎片化,造成权利行使困难、成本高,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在18世纪末应运而生。

  林秀芹说,集体管理制度产生的原因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当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合同单独执行时,总交易成本成倍增长;如果权利人结合成一个统一的组织,提供给用户所有作品一揽子许可,那么交易成本大大减少,节省的成本可以被合同双方共享。当交易成本被纳入商业模型时,平均成本随着集体规模的增大而减小,此时,集体授权的效率高于私人授权。

  比我国更早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家和地区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呢?林秀芹列举了德国、日本、法国、中国台湾的例子。

  《德国集体管理组织法》第1条第一款规定:“凡为多名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管理《著作权法》产生的各项利用权、许可权或者获酬要求,以达到共同使用目的的,无论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管理,均须取得许可。”也就是说,德国对集体管理组织以什么名义管理,是本人名义还是其他人名义并不强调,但是强调必须取得许可,也就是说,德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活动是属于许可制的,不是自由制的。

  林秀芹提到,日本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历史中有“非常有意思”的一点,那就是在更早版本的法条中,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义为类似中介的组织,而最新版本的法律中已经将其定义变成了“著作权等管理事业”,不再将其视为简单的中介组织。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日本收费很客观,但是集体管理架构并不是非常理想,比如说光是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机构就达到15家。与日本类似,法国的集体管理也存在“叠床架屋”的问题,同一类作品有很多集体管理组织管理。

  林秀芹认为从无限竞争到有限竞争,中国台湾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变化为学界提供了非常好的研究模板,也为我国大陆地区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了前车之鉴。由于此前放开竞争造成很大的问题,因此,2010年,台湾地区的法律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若是某一类作品市场上已经有集体管理组织,就不再批准成立涉及类似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

  在林秀芹看来,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的竞争模式优势是强调行业内自由竞争,政府干预较少,能够更加公平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促进集体管理组织提高许可费分配效率。缺陷是自由竞争模式将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效益的流失,使用者需多家谈判,交易成本高,恶意降价等恶性竞争手段还会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网络时代集体管理路在何方

  林秀芹说,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年轻的制度,国际上没有一致的成功经验,而且受各国经济、文化和法律环境影响非常大。飞速发展的数字时代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什么影响?国际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一直在持续。

  “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使市场交易速度更快,而且大数据、区块链使得低成本的管理成为可能,所以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思危,或者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业界也有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新技术条件下集体管理组织更重要,因为效率仍然是最重要的考量,集中成为更大的可能,而且是更低成本的集中。”在林秀芹看来,国际上尚没有成熟的经验,各国都在寻找自己适合的道路。

  2018年,美国对《音乐现代化法案》进行大幅度修订,为了在音乐方面提高效率,对强制许可做了更宽的规定,还成立了一个新的集体管理组织,专门管理机械表演的许可,通过集体许可处理互动流媒体和数字下载的许可问题。这个组织是非营利的集体管理组织,而且主要是管理数字流媒体并且提供服务,可以实现一揽子的收费和许可,界定是准政府的机构。而在欧盟,目前则是传统管理、新型管理及传统和现代综合体三类并存。

  林秀芹的观点是,网络飞速发展的当下,集体管理组织越来越重要。即使技术再发达,资源稀缺也是人类一直要面临的问题。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效率就是非常重要的价值或者价值追求,因此集体管理组织会越来越重要,立法和司法应该予以更多的关注。

  “但是新的技术提供新的可能,若要对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呢?”林秀芹说,改革是为了提高效率,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有更广泛的社会功能。林秀芹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行自由竞争,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所要求的规模经济效应相矛盾,也将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同时也不适合互联网时代海量作品的高速流通。对于我国而言,自由竞争所导致的多头收费甚至还将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因此,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宜采用自由竞争模式,建议采用有限竞争模式。比如,同一类作品可以有几家组织进行有限竞争,这样可以避免垄断以及因垄断产生的问题。

  专家观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行自由竞争,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所要求的规模经济效应相矛盾,也将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同时也不适合互联网时代海量作品的高速流通。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宜采用自由竞争模式,建议采用有限竞争模式。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林秀芹

  集体管理制度的初心是降低权利人的授权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提高作品传播效率,推动产业发展。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张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