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侵权判定当回归立法宗旨

2019年09月27日 14:1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王辉

   原标题: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舞台创意秀《五维记忆》版权方质疑抄袭——影视作品侵权判定当回归立法宗旨

   今年夏天,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在暑期档市场掀起波澜,精致的画面、令人眼前一亮的改编以及“我命由我不由天”的思想内核,让这部国产动漫电影成为老少皆宜的佳作,吸引了众多观众到电影院观看。截至9月26日11:30,该片累计票房已达49.3亿元,目前在中国内地总票房榜上排名第二,且票房数字仍在不断攀升。

  不过,电影《哪吒》在上映后遇到了版权侵权的质疑。日前,舞台创意秀《五维记忆》的版权方先后通过发布微博、举行发布会等方式宣称电影《哪吒》与舞台创意秀《五维记忆》在故事情节、大纲设置、场景设计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并公开多张对比图予以证明。

  对于熟悉影视行业的人来说,类似的侵权质疑屡见不鲜。从《蓝姆伽的救赎》版权方将《芳华》相关权利人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冯小刚等诉至法庭,再到微博名为“_Shawn_Wang_”的视频自媒体作者发文控诉电影《上海堡垒》“未经本人同意,涉嫌抹去水印盗用我的作品用于电影宣传”,众多案例印证了“人红是非多”的俗语。

  对于影视作品来说,版权是灵魂所在,因此,作品涉嫌侵权的消息总能引起广泛关注,在电影《哪吒》被质疑侵权后,如何判断作品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再次引发讨论,而要想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回归《著作权法》,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判断。

“接触+实质性相似” 是侵权与否判断标准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但由于“接触+实质性相似”已被《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判定要件实际涵盖,加之受国外司法实践的影响,长期以来,该标准已成为我国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常用标准。一般情况下,如果主张权利的作品发表或创作完成于被控侵权作品之前,即可认为被控侵权作品存在“接触”可能。该标准的满足一般仅需主张权利方简单举证即可。

  具体到《五维记忆》与《哪吒》之间的纠纷,如果《五维记忆》版权方确能拿出3年前公开演出的证据或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再结合《哪吒》上映不久的实际情况,即可认为《哪吒》有“接触”该剧的可能。由此可见,版权侵权判定的关键和难点是对被控侵权作品进行核验,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而要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要对思想、表达予以区分。所谓“思想”,往往指的是创意、程序、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发现,而表达则是将思想具体化为作品的外在形式,如文字、线条、色彩、形体动作等。现实中,无论具体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将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列入保护的范畴,将思想观念排除在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任何作品的创作都建立在对先前作品思想的学习借鉴之上,思想的垄断不仅会影响甚至阻断后来创作者的学习借鉴,还会减少大众获取更多作品的可能,最终将导致作品创作困难,并且必将会阻碍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虽然“思想表达二分法”已成为当今世界通用的判定著作权侵权的重要原则,但由于思想和表达往往是浑然一体的,因此,想利用该法则轻易且准确作出作品是否侵权的判定并不容易。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对“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细化和落实的判定标准是“三步检验法”。“三步检验法”第一步为“抽象”,即将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观念抽取出来。第二步是“过滤”,即在抽象的基础上,再对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进行过滤。第三步是将经过前两步后被告作品中剩余的独创性表达与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进行对比,如果被告复制了原告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且这些要素是原告整个作品中的实质性部分,则被告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的表达都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当出现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情形,即表达特定构想和事实的方法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时,即使不同作品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也要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如《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时事新闻的表达具有明显的“有限性”甚至“唯一性”,由于新闻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事件(5W)都是确定唯一的,因此即便不同的媒体和记者从不同角度对同一新闻事实进行报道,作品中出现类似或一致表达的现象也在所难免。《著作权法》如果对这类作品的表达同样予以保护,不仅会导致新闻媒体工作难以开展,也与《著作权法》保障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两部作品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程度

  根据上述理念和检验方法,再结合媒体披露的《五维记忆》《哪吒》的基本内容可知,《五维记忆》虽主张《哪吒》在创作逻辑、情节发展、主角人物性格设定、整个剧情的起承转合、视觉场景特效5个方面与其高度重合,但前者是“以黑精灵和白精灵以及他们和鲜花姑娘的爱情为线索,演绎出阴阳互补、生生不息的宇宙和生命运转变化”的沉浸式情景舞台剧;动画电影《哪吒》则是讲述“哪吒虽‘生而为魔’却‘逆天而行战斗到底’的成长经历”。两者在故事梗概、创作逻辑等方面明显不同。

  在主角人物性格设定、剧情起承转合方面,《五维记忆》主角白精灵性格热情、阳光、稳重,黑精灵则忧郁、内向、浮躁,全剧围绕爱情、生命等主题展开;而《哪吒》主角哪吒却亦邪亦正、十分叛逆,电影紧紧围绕哪吒的诞生及其出生后对自己命运的抗争进行呈现。由此可见,两部作品在“思想”层面并不构成相似。

  至于《五维记忆》版权方提出的《哪吒》海报涉嫌侵犯其海报设计的主张,通过对两张海报的仔细对比可知,二者相似之处仅为图片均以二人头像为主。事实上,该类设计在表现二人情感或两方矛盾类影视剧中很是常见,《阿凡达》《美国队长3》《双雄》等均是如此,即便存在相似,也同样停留在创意即思想层面。

  相形之下,《五维记忆》公布的《哪吒》涉嫌侵权的动态图由于是将上述“思想”外化的线条、色彩和造型,理应属于“表达”的范畴。其中“灵珠”交叉飞行桥段中,两部作品虽均有“灵珠”飞行桥段,但在“灵珠”大小、运行轨迹、飞行背景以及拍摄视角等多方面均表现出明显不同。敖丙爆发的桥段与《五维记忆》中类似片段虽均为蓝黑色背景,但二者在人物动作、面部表情、背景设计(《哪吒》爆发时天空出现蘑菇云,《五维记忆》则为雷电交织)等方面同样存在明显不同。因此,这两个桥段均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至于两部作品中均出现的太极八卦图旋转的场景,由于太极八卦图诞生已有千年历史,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知素材,理应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在影视作品中,展现人物飞行速度快的方式相对较少,作者的创作空间也相对狭窄,创作也很难具有独创性,通过四周静态物体快速倒退的方法进行呈现正是为数不多的表达方式之一,如将飞行限定于太空之中更是如此。因此,《五维记忆》与《哪吒》虽同时出现人物在太空飞行、四周物体快速向后倒退的场景,但此情景应属于有限表达的具体体现。因此,该桥段虽有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嫌疑,但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由此可见,在将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过滤掉后,《五维记忆》主张的《哪吒》涉嫌侵权的桥段与其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才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事实上,无论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思想表达二分法”,抑或“三步检验法”,都属于著作权法律技术层面的具体设计,而在该设计以及利用该设计进行司法审判的背后,却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这只无形之手。

  从1710年英国颁布《安妮女王法令》至今,著作权人和公共利益间的博弈一直存在,并对著作权保护的强度、范围、期限等产生着直接影响,但事实上,虽然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态不断变化、期限不断延长,著作权法律以保护作者权利、激励创作为手段,以促进作品创作、传播与社会文化发展为目标的立法宗旨却始终未变。《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创作和发明拥有专享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著作权人拥有排他性权利虽是必然的,但该权利的拥有却是受时间、地域限制的,其行使也应当以不影响产业发展,以及不影响其他作品合理创作和传播即不影响其他作品合法权益为前提。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健康的版权环境,虽然不少影视作品陷入侵权纠纷中,以追逐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地成为版权权利人,但我们应该更加坚信,越是受到新技术的冲击,越是面对不同利益群体的激烈博弈,越应坚守《著作权法》立法宗旨,这不仅会使著作权人合法、有效且适度地维护法定权益,让侵权者受到应有惩罚,同时也会多一些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