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作品应属合理使用

2019年10月10日 11:0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袁博

   原标题:续写作品应属合理使用

   续写作品是指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及情节线索等进行扩展续编而成的,与原作品一脉相承的新作品。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续写作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国外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认识上的分歧,相关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续写作品定性需充分考虑其特征

  续写作品具有对原作的天然依附性。顾名思义,续写作品是对原作的继续创作,因此,它与原作存在密切的依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原作主要人物、故事环境、主要情节三要素的依附性;另一方面是对原作知名度和篇名、人名的依附性。由于续写一般是以知名度较大的原作为基础,这就意味着,续作的市场推广不需要从零开始,从一开始就站在了原作知名度所搭建的平台之上,这是原作对续作的积极影响。相应的,续作对原作也会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积极影响,即续作是对原作人物的进一步塑造,对情节的进一步延伸,能够顺应原作作者的创作脉络;另一种则是对原作的消极影响,例如有些作者续写名篇名作只顾经济效益,全然不顾续作质量,导致文字敷衍、内容空洞,不但不能给原作锦上添花,反而令读者有狗尾续貂之感,从而给原作作者的艺术声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

  续写作品同时具有相对独立的独创性。由于续写只是借助原作的人物角色和故事背景,但要表达的是不同的故事情节,因此必然有完全不同的故事表达,而这与演绎作品是完全不同的。演绎作品一般是在原作框架内进行,即改变原作的表现形式而保留其实质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一部演绎作品同时存在两个著作权:原作的著作权以及演绎作品所新增独创性部分的著作权。与之相对,一部严格意义上的续写作品则仅仅存在一个著作权,即续写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续写作品所引用的原作的人物角色姓名、性格、故事背景、主要情节的简要交代等,要么属于《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思想”部分,要么单独不足以构成作品。续写作品对原作品文学要素的利用,既不是原封不动的复制,也不是变更词汇的“洗稿”抄袭,而是对原作品中的情节进行合理延续,必然会衍生出新的故事内容、对白,甚至出现新的场景、人物、情节等,凝结了相关作者的智力劳动。

  续写作品并不必然侵权

  续写作品并不侵犯原作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可以看出,从法条字面理解,“歪曲、篡改”针对的是作品本身,这说明,我国的《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没有改动作品本身的行为,并未予以明确,而续写行为是对作品的进一步延伸,而非如改编一样对其本身内容进行改动,因此并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然,质量低劣的续写作品可能会因为读者的联想效应而降低原作作者的声誉或者影响原作的市场号召力,但这对应一般人格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会更为恰当。

  根据“三步检验法”,续写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按照“三步检验法”的标准,一般意义上的续写作品并不会“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因为,首先,续写作品通过对他人作品的延伸实现重新演绎自己创作意图、向社会传播某种观念的目的,实为对作品内涵的解构和表达。其次,判断“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是否产生了商业竞争意义上的“替代作用”。所谓“替代作用”是指因为续写他人作品,与他人作品形成市场竞争,最终导致他人作品的市场销售量下降和利润减少。显然,遵循一般认知规律,人们在阅读《红楼梦后传》前,往往会先阅读《红楼梦》,否则会造成情节延续上的阅读困难,同时,对作品续作的阅读,难以取代对原作的欣赏体验,换言之,二者之间不会产生“替代”。因此,从本质上说,续写作品应当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编后:2019年8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年仅38岁。袁博生前为《版权监管》周刊撰写了多篇有思考、有深度的著作权法律专业文章,引起了读者的关注。鲜为人知的是,许多作品是他在病榻上完成的。我们为痛失这样一位优秀的作者感到惋惜,同时也希望逝者安息,愿袁博的敬业精神被更多人知晓和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