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中的版权问题不容忽视

2019年12月19日 11:2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王坤宁 李婧璇

   如何保护公益广告的权益?日前,北京国际公益广告大会上的“公益广告创意产权”活动以“知识产权为公益广告助力,公益明星为公益广告发声”为主题,对此进行了探讨,以期找到公益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为公益广告从业者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护,促进中国公益广告事业更加有序发展。

  公益广告凝聚创作智慧

  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北京市版权局局长王野霏说,毫无疑问,一个优秀的广告一定是辛勤劳动的创意成果。广告和电影、图书、软件、游戏不一样,它要求用最短的时间来表达思想,向公众阐释理念。在王野霏看来,对于拥有著作权的广告进行版权保护,无论是以商业为目的,还是以公益为目的,都是应该的。

  从1986年贵阳电视台以节约用水为主题播出第一条真正意义上的公益广告至今,中国公益广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粗糙到发展繁荣的过程,在百姓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别必亮认为,公益广告中涉及的创意作品、商业标识,后期制作所涉及的技术软件等方面均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公益广告大多数是在创意基础上形成的,最初的表现形式是特定的创意。

  “创意具有独立价值和内涵,同时创意又不被传统的知识产权所明确保护,无法纳入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范畴,所以急需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这种保护对公益广告的发展是有重大作用的。”别必亮说。

  “公益广告涉及的照片、美术元素、音乐等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如果拿来就用,可能会面临侵权的风险。”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坦言,公益广告的创作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王军提到,认定公益广告的标准是价值导向正确、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语言文字使用规范、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公益广告不能用于宣传推销商品和服务,不能标出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不能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还要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王军表示,在广告未公开阶段进行创意保护也是必要的。

  王军认为,广告的创意是高度凝练的,创意点也是高度集中的,首先要注意区分创意的借鉴和表达性抄袭;其次,最核心的是公益的价值观;再次,使用他人在先作品时,需要合法使用,尊重著作权。

  版权保护工作关口应前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副庭长张璇结合全国各地审理有关公益广告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介绍道,严格意义上来讲,与公益广告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占比是非常少的。

  “虽然说数量很少,但是从这些案件的类型来看,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各个方面,包括著作权、专利,还有商标。”张璇认为,保护权益最重要的是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无论是用别人的东西,还是自己创作的东西,制作公益广告的时候要留存好创作的过程。此外,接到有侵权可能的通知,最好先停止相关行为。

  央视每年要做60条公益广告,从2016年到现在,大概做了230多条公益广告,很多广告得到了大众认可,比如去年春晚上播放的《筷子》。中央电视台版权与法律事务室主任郑直介绍,央视在制作公益广告时,十分重视版权工作,与音著协、图片公司长期签订合作协议。此外,包括剧本撰写、演员聘请、素材使用,都有严格合规的程序。

  目前,北京市正在加快知识产权工作推进步伐,提出了要打造保护知识产权的首善之区目标。为了加强版权保护,促进广告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王野霏认为应该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版权治理体系现代化,发挥制度优势,形成合力;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政府要搭建公共平台,提供版权登记、版权代理、版权保护等一站式服务,优化产业环境;加强版权保护,为广告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优秀的版权创作,对于恶意的版权侵权行为必须出重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