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终审《匆匆那年》版权方诉百度网盘侵权案

2020年01月16日 14:31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赖名芳

   百度网盘作为向7亿网民提供个人数据云存储服务的网络平台,一直是百度公司的明星产品。由于不时存在版权侵权风险,这使百度网盘笼罩在侵权阴影中。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这为百度网盘解除了重大法律警报。此案终审结果立即引起了司法及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业界对网盘等云存储产品责任边界的热议。

  案由:《匆匆那年》权利人起诉百度网盘侵权

  《匆匆那年》是2014年8月在搜狐视频平台热播的电视剧。2017年,焦点互动公司以版权人身份起诉百度网盘,其认为,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3种形式传播《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经焦点互动公司提供《匆匆那年》剧集MD5值(一种文件信息摘要算法值)进行投诉,百度网盘未在服务器中删除涉案作品,因此请求法院判定百度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300万元。2018年10月,南京中院一审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帮助侵权,应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50万元。百度公司随即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判决下发后,因为是法院首次明确要求百度网盘需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影视作品MD5值,查找并删除网盘服务器中所有用户存储的同一文件,曾在业内引发热议。一些解读认为,如果一审判决生效,可能是网盘业务在运营模式上的重要转折点,将对百度网盘造成重创。

  审理:江苏高院持谨慎态度

  江苏高院在二审此案时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原被告提交了新的证据后,最终,江苏高院认为,网盘用户存储涉案作品的行为及百度网盘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均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原告焦点互动公司仅投诉百度网盘中存有涉案作品,但未投诉任何具体的作品传播行为,未提供任何作品分享链接,不能视为向百度公司发出了有效的侵权通知。因此,不能认为百度公司怠于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当前,我国法律为网盘服务建立了基于“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系统中存储有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或是链接指向侵权内容的,网盘服务提供者收到版权人发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权利通知后,立即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了对侵权内容的链接的,网盘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将被视为具有主观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与普通的版权侵权通知不同,以MD5值进行的侵权通知,没有列出要求删除的涉嫌侵权的作品的具体网络链接地址,而是要求网盘服务提供商根据通知人提供的MD5值主动检索、定位其网盘服务器中相同MD5值的数字文件,并进行删除;同时,通知人也没有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这相当于,作为权利人,借助一种算法得到了与数字作品对应的信息摘要值,就可以要求删除网盘内存储的任何版权作品,而不管这种版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正如法院所言,网盘服务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发布平台,网盘存储服务更加具有私密性,网盘用户所拥有的账号下的存储空间,是用户个人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属于用户在网络上的私密空间。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如搜查令等),网盘服务提供商擅自对用户存储的内容进行排查定位并删除,不仅有可能侵害到用户的隐私,直接损害的用户对网盘数据安全的信任,更将会不合理地影响、限制用户对相关作品的合法、正当使用,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并且,对于网盘服务来讲,实现以MD5值快速定位相关作品的,从技术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来看,难度大、成本高,不具有可行性,不适当地加重了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退一步讲,就算网盘服务提供者成功地改造了其相关技术,实现了以MD5值快速定位作品的功能,但如何正确地鉴别这些作品哪些构成侵权、哪些是基于合理使用原则等对作品的正当使用,也是一个需要耗费巨大成本的工作,显然也不适当地加重了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此案的终审判决,对于国内云存储服务产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更好地平衡了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