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徐信予:区块链与法院工作创新——构建数据共享的司法信用体系

2020年03月01日 18:33 来源:法律适用 作者:杨东、徐信予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徐信予,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共票与公共数据开放”(项目编号:19XNQ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

      数据作为司法审判中语音识别、区块链存证、人工智能等辅助技术发展的“原材料”,也是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建设的核心要素。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介、分布式、防篡改等特点给数据的利用方式、价值体现提供了新的选择,特别是区块链存证的广泛应用,从根本上使数据脱离了纸质文本的“形式束缚”与第三方中介的“效力依附”,为重构数字经济时代的信任模式打下了坚实基础。数据的顺畅流动是走向信用司法体系的应有之义,但囿于数据流动的制度成本大且激励不足而存在“数据滞流”现象,需要区块链技术和“共票”机制在司法机构之间构建对等的平台和有效激励机制,构建属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司法信用体系。

      关键词

      数据滞流智能合约共票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抓住区块链技术融合、功能拓展、产业细分的契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这一讲话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在我国技术发展和产业变革中的地位,也为国家治理与司法审判工作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新机遇、新挑战指明了方向。

      数字经济时代的大潮流下,既产生了数字货币、区块链存证、农产品溯源、身份认证、护照办理、时间银行、政府管理、档案验证等创新应用,也出现了利用区块链、数字货币进行传销诈骗,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跨国界等特点进行金融犯罪等问题。

      急速到来的数字经济时代并未给司法的应对预留太多时间,新型案件数量剧增、电子证据形式复杂化和执行难度增大是司法必须直面的燃眉之急。互联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性,人们的经济往来更加频繁,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下又将面临新型案件剧增的现实压力。

      各级法院在解决区块链带来的新问题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司法数字化中的创新应用,全国诸多法院已选择了区块链技术作为其数字化业务发展的底层技术之一。截至2019年6月,已有杭州互联网法院主打的“司法区块链”“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北京互联网法院打造的“天平链”,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的包括司法区块链、可信电子证据平台、司法信用共治平台“一链两平台”的“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此外吉林、山东、天津、河南、四川等12个省(市)的高院、中院、基层法院均已上线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页。这标志着摸索区块链在司法中应用的哨声已经吹响,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有望成为未来司法变革的底层技术。

      这不禁让我们思考,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应当如何解决层出不穷的司法问题?如何应对司法审判中面临的种种数字化挑战?更为紧迫的是,以金融为主要应用场景、以比特币闻名的区块链技术应如何嵌入我国司法数字化运行之中?

二、司法的“数据滞留”困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不断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促进社会分配合理有序。”这是中央首次在公开场合提出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数据的助推下,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在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不断涌现,人类活动在现实与虚拟的交织中得以无限延展。参见马长山:“‘互联网+时代’法治秩序的解组与重建”,载《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0期。而体现个人的个性表达和言论等数据在一定程度体现个人心理和情感, 参见贺栩栩:“比较法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载《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也因此个人的浏览记录、交易记录等数据被企业广泛收集形成数据画像用以精准营销。参见丁晓东:“用户画像、个性化推荐与个人信息保护”,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数据的累加使得算法得以拟制出一个个“数据人”。更进一步说,现实生活中的数据由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的各种行为交互而形成, 参见龙卫球:“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因此数据不仅能忠实地拟制“人类”,也能反映其他更复杂的自然与社会情况,甚至可对未来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可以这样说,我们正在走向一个高度数字化的“数据地球”。

      (一)数据补位:司法人力资源错配

      数据是这一轮技术集群涌现的“驱动原料”,在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技术的发展中发挥“原材料”的作用。从生产要素理论的角度来看,每一个经济发展阶段都会存在主导性生产要素,该要素代表着某一经济发展阶段的特征,能够成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参见岳佐华、李录堂:“生产要素演进规律及其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启示”,载《中国农史》2007年第3期。不同于工业时代石油的相对稀缺性,数字时代的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具有可复制、易增殖性,其价值随着人类的二次使用、交互等行为不断增加;更加关键的是,数据的非排他性使数据共享成为可能。参见胡贝贝、王胜光:“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产函数”,载《科学学研究》2017年第9期。

      数据也是司法审判中各项辅助技术发展的“原材料”。当前,语音识别、区块链存证、人工智能等技术都在不同程度上嵌入了司法审判的各个流程之中,但这些技术离开了数据供给将形同虚设。比如当前智能化司法中存在的概率建模下的司法要素限缩、裁决算法的价值偏见、裁决算法黑箱等问题的解决, 参见马靖云:“智慧司法的难题及其破解”,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都依赖数据的大量供给。只有源源不断地向算法模型进行数据投入,才能使人工智能算法不断自我演化,更加符合人类的社会行为规范,在司法审判中更显“智能”。

      司法人力资源配置错位需要数据补位。司法审判中事务性工作繁重已被诟病许久,案件繁多现象与司法工作如影随形, 参见尤陈俊:“‘案多人少’的应对之道:清代、民国与当代的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文书传递成本高,证据验证和审查复杂,司法执行难度大,大量司法资源不得不被投入到包括填写传票、证据辨认、起草文书、送达文书、归档等琐碎的程序性事务。参见周迅:“当前基层法院人案现状的主要特点及对策分析——以溧水法院的调查为样本”,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流动规模大,这就给法院的文书送达增加了压力。司法文书传递的本质是信息传递,如果可以实现数据在司法中多方触达,足以填补传统人力资源错配的困境。

      当前各类区块链司法创新的本质都是推动数据在司法中的功能补位。当前存在的区块链司法创新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将各类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保证了真实性;另一类是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为代表的,将线下诉讼转移至线上,使得审判等司法活动可以借助现有的通讯技术突破空间的障碍,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的“网通法链”依托智慧司法政务云、百度超级链,联合“法院+检察院+仲裁+公证”多主体数据调用方,集聚“运营商+金融机构+企业”跨领域数据提供方,为智慧信用生态系统提供多方可查、安全可控、中立可信、负载均衡的区块链技术支撑;“移动微法院”利用区块链技术,在线对标准签名进行验证,确认当事人身份。上述法院在司法审判创新中都积极地应用包括区块链在内的新技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与可触达性,局部完成司法程序的优化,实现了数据在司法中的功能补位。

      (二)现实之困:数据滞流于何处

      机构和平台是承载数据的重要主体,也是决定数据流动模式的关键。《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等表述强调了平台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地位。数据存储具有相当的资金、技术、政策门槛,只有具有一定规模与相关产业支撑的企业才能作为数据库建设、管理者。参见杨东:“‘二选一’是否垄断不可一概而论”,载《经济参考报》2019年10月28日第7版。数据主体的门槛也决定了推动数据流动过程中必须考量机构和平台的相互关系与运作流程。

      根据数据承载主体之间的关系,数据流动可以分为纵向流动与横向流动。由于纵向的数据流动往往发生在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机构之间,所以数据流动相对顺畅。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建立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司法公开系统,“移动微法院”诉讼平台和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专业法院建设,是对构建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的有益探索,有效解决了法院系统内的数据纵向流通问题。而横向数据流动往往发生在互不隶属的机构或平台之间,往往会出现“全频带阻塞”。参见刘慈欣:《流浪地球·刘慈欣短篇小说精选》,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19年版,第309-352页。全频带阻塞,是指在战争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极端性质的电信号频带干扰。通常情况下战场通信采用算法加密,然后分频带阻塞,全频带阻塞的情况一般是在受压制的一方孤注一掷索性将所有通信频带通通强制干扰从而使整个战场交战各方通信完全中断的一种情况。从主观方面看,由于各类数据包涵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数据对外流转可能产生安全风险以及因用户信息泄露招致的行政处罚与公关危机。从客观方面看,不同机构的数据库建设标准不同,数据的收集与分类各有异同,加之缺乏对外数据开放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或SDK(软件工具包)端口,使得数据流动在客观上也内含技术性障碍。

      市场机构之间的横向数据流动尚可通过市场交易、机构兼并和爬虫技术等实现。现行法中也存在一系列制度可以调整和保护数据所负载的利益, 参见纪海龙:“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比如近些年出现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金融数据共享机制——“开放银行”,就是通过开放金融机构的API或SDK端口,将金融数据与第三方进行共享,实现金融消费者的数据转移。参见杨东、程向文:“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开放银行数据共享机制研究”,载《金融监管研究》2019年第10期。

      非市场机构之间的横向数据流动则由于共享激励长期缺位等原因而举步维艰。非市场机构往往是行政或者司法机构,其数据横向流动不足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是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而拒绝进行分享,数据共享带来的信息泄漏往往会造成相关机构的责任承担;第二是数据本身质量参差不齐,数据共享将会暴露机构对数据库的管理问题;第三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激励。数据存储在不同机构的中心化数据库中,向外传送的数据就会成为对其他数据库的“无偿奉献”。市场手段往往难以实现对互不隶属机构之间数据共享的正向激励,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机关,其最大的激励手段是行政的升迁。参见周飞舟:“政府行为与中国社会发展——社会学的研究发现及范式演变”,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这就使得数据共享往往流于形式,停留于“运动式治理”状态, 参见周雪光:“寻找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线索”,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也因此难以形成数据流动的长效机制。

      沉疴需猛药,司法资源的错配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数据滞流”背后的激励机制的构建问题。而在传统路径乏力的背景下,化解“数据滞流”之痼疾更要另辟蹊径;选择以区块链技术为内核驱动的数据治理之道,或可成为解决司法数据触达难题的另一种选择。

     三、区块链撬动司法数据流动

      “移动微法院”和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专业法院建设,对构建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从数据真实性角度有效解决了司法数据纵向流通问题。不论是以三大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区块链存证创新,还是以“移动微法院”为代表的诉讼流程创新,都仅是在有限的民事法律领域对相关证据规则和司法程序进行优化,建立在法院和当事人关系相对简单的基础上,该过程中不必涉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而在超出这一范畴的刑事乃至行政领域则缺乏具体的场景应用,仍待进一步探索。

      (一)区块链:分布式的对等平台

      区块链根据其开放程度可以分为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公有链具有参与门槛低、参与者数量多的特点,只要具备一定资质即可加入,其大量应用于数字货币等领域,例如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私有链则是某一单位内部使用的区块链,不对外部开放,因而具有速度快的优点。而联盟链是介于公有链和私有链之间、偏向于私有链范畴的区块链。联盟链主要有以下特点:1不完全分布式;2可控性较强;3数据的有限访问;4交易速度快。当前对联盟链青睐有加的大多是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较为著名的有R3区块链联盟、 R3区块链联盟于2015年9月份成立,目前已经有大约40多家国际银行组织加入,成员几乎遍布全球。其主要致力于为银行提供探索区块链技术的渠道以及建立区块链概念性产品。R3使用以太坊和微软Azure技术,将11家银行连接至分布式账本。超级账本(Hyperledger) 超级账本(Hyperledger)是Linux基金会于2015年发起的推进区块链数字技术和交易验证的开源项目,加入成员包括:荷兰银行(ABN AMRO)、埃森哲(Accenture)等十几个不同利益体,目标是让成员共同合作,共建开放平台,并简化业务流程。目前已经有北京AiYi数字金融技术公司、Belink(数贝荷包)、BitSE和Onchain共4家中国公司加入。和俄罗斯区块链联盟。俄罗斯区块链联盟也被称为“俄罗斯版R3”,正式成立于2016年7月1日,其成员包括支付公司QIWI、B&N银行、汉特-曼西斯克银行(Khanty-Mansiysk Otkritie Bank)、盛宝银行(Tinkoff Bank)、莫斯科商业世界银行(MDM Bank)以及埃森哲咨询公司(Accenture)。

      联盟链可以在技术上实现节点之间地位的完全平等。联盟链更类似一种分布式的数据库技术,联盟链与公有链的差别在于它只对特定的组织团体开放,因此联盟链的共识过程受到预选节点控制。也就是说,联盟链上的节点都受到一定资格限制。简单来说,联盟链上的信息对每个人都是只读的,只有节点有权利进行验证或发布交易,这些节点组成了一个联盟,普通用户如果想发布或者验证交易,则需获得联盟的许可。

      在联盟链中诸多机构可以联盟链为基础平等地开展工作,各个节点数据库也保持一致。诸多加入的机构将会接受统一的数据标准,多数据库同步记录,这就减少了不同机构之间数据录入的成本。如果数据记录不准确,也可以在联盟链上发起“异议”,通过多个数据的对比和“投票”机制纠正数据库记录。与传统集中式数据库之间数据流动的“零和游戏”不同,联盟链之间的数据库建设改变了传统集中式数据库数据有去无回的数据共享方式,在理论上可以实现“1+1≥2”的效果。

      联盟链可以兼顾数据开放与信息保密,满足司法数据的保密性要求。首先,数据开放往往与信息保密不可兼得,但在联盟链上可以设置相应权限,只有在该联盟链上的节点数据库才可以进行读取、上传和发起修改。其次是在数据库中应用“零知识证明”, 零知识证明(Zero—Knowledge Proof),是由SGoldwasser、SMicali及CRackoff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它指的是证明者能够在不向验证者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的情况下,使验证者相信某个论断是正确的。零知识证明实质上是一种涉及两方或更多方的协议,即两方或更多方完成一项任务所需采取的一系列步骤。可以实现最小泄露证明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联盟链中的每个节点都有属于自己的一个私钥,每个节点产生的数据信息只有该节点知道。如果节点与节点之间需要进行信息交换和数据交流,就必须知道对方节点私钥,这能够在保证信息流通的同时,避免节点隐私泄露的问题。最后,对于私钥的获取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甚至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在要式条件达成情况下自动获取,这在司法等具有一定保密性的领域具有极高的价值。

      全国范围内部分司法机关和机构已经先行试用了联盟链,联盟链有望成为司法机关共建数据库的基础支撑。杭州互联网法院主打的“司法区块链”“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的包括司法区块链、可信电子证据平台、司法信用共治平台“一链两平台”的“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将电信、移动、联通等三大运营商,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仲裁委、南方公证处和广州公证处等司法机构,腾讯、平安、华为、百度、阿里、京东等30余家企业纳入智慧信用生态系统。北京互联网法院打造的“业务链、管理链、生态链”三链合一“天平链20版本”,已完成跨链接入区块链节点19个,已完成版权、著作权、互联网金融等9类25个应用节点数据对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4万件案件全部上链,上链电子数据超过1000万条,跨链存证数据量已达上亿条。徐伟伦:“北京互联网法院打造‘天平链20’”,载《法制日报》2019年12月9日第3版。

除互联网法院外,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全国已完成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山东、陕西、河南、浙江、广东、湖北等省、直辖市的22家法院及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共计27个联盟链节点建设,共完成超过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支持链上取证核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9页。

      (二)“共票”:数据流动的激励机制

      数据在实现技术上的平等共享之后,还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证各个机构上传数据的质量和数量。“共票”(Coken)是实现利益分配的机制,是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机制创新。参见杨东:“Libra:数字货币型跨境支付清算模式与治理”,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对于共票制度,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众筹是核心制度,区块链是基础技术,‘共票’是共享权益。” 参见杨东:《区块链+监管=法链》,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3页。数据与“共票”的关系是共票制度的核心,区块链技术是“共票”理论的技术基础。参见杨东:“‘共票’:区块链治理新维度”,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区块链为数据赋权,让每个数据贡献者都有参与数据共享的权利;“共票”为数据赋能,旨在实现两大功能:第一是价值发现,锁定高价值数据;第二是让每个参与者分享数据共享的红利,调动数据共享的积极性。

      共票制度的核心在于构建内生激励机制,以促进司法诚信体系的良性运转。区块链为数据共享提供了底层技术。基于区块链技术,数据可以实现在多个数据库(节点)之间的同步;甚至从理论上说,以区块链为根本,有望实现对于数据共享这一行为的有效激励,。See Yang Dong,Blockchain and Coken Economics:A New Economic Era,Author House UK 2019p5-16

      “共票”对于激励制度影响之大,与其说是一场技术革命,毋宁说是一次制度革命。“共票”是一种权益凭证,在数据流动中,可以根据不同机构所贡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向其反馈作为激励凭证的“共票”。一方面,可以“共票”衡量相关机构所提供数据的质量并作为其业务的考核凭据之一,甚至形成共同建设司法诚信体系的“锦标赛体制”;缺乏术语解释,参见周飞舟:“锦标赛体制”,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另一方面,“共票”作为一种权益凭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流通,兑换一定的实物或公共服务。通过“共票”可以激发司法机关等的数据共享热情,产生数据共享的内生动力。

      四、重构数据时代的信任机制

      信任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没有信任也就没有了社会, 参见翟学伟:“从社会流动看中国信任结构的变迁”,载《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6期。而区块链被誉为数字时代改变信任的“工具”,其将带来新的生活方式、交往习惯和社会形态。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通道把全球70多亿人类连接起来,极大地提高了人类活动的便利性;而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物联网等技术变革正在逐渐向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生活方式和思考方式。Swan Melanie,Blockchain:Blueprint For A New EconomyO’Reilly Media Inc,2015p16信任的建立与维系也经历了瓦解与重构,单纯的信息互联网已向人类可以互相信任的价值互联网演变。

      (一)铺垫:司法电子化

      从历史发展看,司法从纸质到电子,从电子到数字是发展的必然进程。早在1983年,龚祥瑞和李克强就借鉴了美国、欧洲和前苏联在司法电子化建设方面的成果而提出法律工作的电子化(计算机化)对中国司法具有重大意义。参见龚祥瑞、李克强:“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载《法学杂志》1983年第3期。从2007年到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都在快速进入信息化时代,“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网络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等一系列网站也相继开通。参见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载《社会科学文摘》2018年第3期。被“禁锢”于各个机构、大学、图书馆的以纸质文本呈现的法律文件、资料被转化为电子形式,从而实现快速检索。

      法律文本与资料的电子化为司法审判的数字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审判将会顺理成章地实现数字化。司法数字化意味着案件起诉、立案、调解、举证、质证、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全部在线完成,这就要求在信息传递中实现“数据库→数据库”的直接数据转移,而非“数据库→纸质文本→数据库”的模式。由于电子化是纸质文本上传至各自孤立的数据库中,数据库的建设标准不同意味着不同机构的数据库之间无法实现有效的数据交流,数据入口缺乏与格式不兼容使得数据在不同数据库之间的转移存在巨大的技术障碍。

      只有从根本上脱离纸质文本的“效力”束缚,司法审判才能真正走向数字化。电子化和数字化的根本区别在于文件效力来源不同,电子化的效力来源于第三方机构的背书,而数字化意味着数据本身就具有效力。电子化是纸质文本的电子化,在这一过程中,第三方机构的法律效力是不可替代的,比如庭审中提交的电子证据往往是纸质版文件的扫描件或是相关页面的截图,依然是传统意义上的纸质文件的电子化,依然需要第三方的“公证”。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呈现的数据本身就具有不必假借于外物的法律效力,这才是司法数字化所要达至的目标。

      (二)先声:区块链存证

      法律和技术都是解决问题的手段,在许多领域两者具有可替代性。参见郑戈:“区块链与未来法治”,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由于可以对电子化的证据进行篡改和伪造,仅仅是电子化的证据无法自证其“真”,数字化仍需区块链技术实现证据的不可篡改性。正如单个人无法实现对微信群聊天记录的篡改,区块链也通过众多“节点”形式的数据库保存了记录,这就防止了数据在上传之后被篡改,保证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天平链的技术架构分为应用层、管理层、服务层、核心层和基础层。其中,应用层即为天平链电子存证平台,主要有用户功能、业务功能和管理功能。在管理层有接入功能节点功能,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行业组织、大型央企、大型金融机构、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使其作为“天平链”的节点

      基于区块链可以实现去中介化认证,大量区块链存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比如法大大、法链存证等区块链存证平台都在分布式记账的基础上保持节点的相对数量,既提高了司法存证的共识效率,也确保了司法存证内容的可信度;不同机构间数据的同步有效解决了传统流程复杂、公信力不足、信息不对称、传递效率低的痛点。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天平链”,利用区块链技术多方参与、防篡改、可追溯的特点,实现了“数据生成”、数据存证、数据取证、数据采取的全流程上链,解决了审判当中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存证难、认定难“三难”问题,是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典型应用。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网通法链”的事前存证,自动验证系统也实现了证据的全流程数字可信化。具体而言,在这一场景中,司法区块链、广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互联网应用平台、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之间,通过事前对相关合同和证据进行保存,在诉讼发生时,快速提取司法区块链上存证的证据,实现了快速无争议的证据提取、验证,通过九个步骤的无缝衔接,有效地从根本上提高了司法效率。

      图1网通法链的事前存证,自动验证系统区块链存证的应用改变了传统证据结构,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认可了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参见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私力取证获得的电子证据往往要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说明,而电子证据的技术化程度越高对于缺乏相应技术水平的当事人而言取证难度也越高,以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虽种类繁多却难以自证其效力, 参见刘显鹏:“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探析——以两大诉讼法修改为背景”,载《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特别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往往要耗费法官大量时间进行甄别和判断。而就登记在区块链上的证据而言,其真实性不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和链式论证,本身就代表了真实性。因此在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在符合真实性的条件下,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纳。

      区块链存证是司法数字化的先声,提高了个人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数据流动效率,使得在诉讼中不必纠结证据的“真实性”,这意味着一套合适的诉讼系统足以“解放”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的人力资源。广州互联网法院在2019年8月探索“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并成功研发在线纠纷“类案批量智审系统”。当事人可通过该系统,在线批量提交证据、发起立案申请。法官可批量实现立案审查、排期、在线庭审、生成裁判文书、送达。与传统送达不同的是,送达全程区块链留痕,可实时追踪送达时间、地点、签收人等关键节点信息。同时,对于代表性强、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法官可以通过发送邀请码等形式,实现同类型案件当事人在线旁听,举一反三,推动平行案件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或自动履行。随着在网络世界嵌入程度的进一步攀升,区块链也将从当前的数字货币交易、存证、不动产登记、发票、产品溯源等领域走向更多的社会应用场景。

      (三)目标:信用司法体系

      司法变革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发轫于技术创新,滥觞于制度变革。参见杨东:“论金融领域的颠覆式创新与监管重构”,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11期,第30页。区块链技术具有分布式、时序数据、集体维护、可编程和安全可信等特点,特别适合构建可编程的货币系统、金融系统乃至宏观社会系统。参见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载《自动化学报》2016年第4期。对于司法而言,其意味着可以构建基于区块链的信用司法体系。区块链存证有助于解决数据从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传递过程中的真实性问题,数字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从“数据库→纸质文本→数据库”的信息传递到“数据库→数据库”的数据转移,从点到面,从起诉到执行的司法全流程数字化。未来更是需要拓展数据触达的深度,延伸数据流动的广度,打造以数据为驱动的信用司法体系是未来司法建设的主攻方向。

      区块链的20形式——智能合约被视为数字世界运行的齿轮和未来信用系统中可运行的诉源治理新模式。参见杜前:“智能合约,让纠纷解决更高效”,载《光明日报》2019年11月17日第7版。智能合约最早由Nick Szabo博士提出,它被认为是以数字形式定义的能够自动执行条款的合约。Nick Szabo,Smart Contract:Building Blocks for Digital Markets1996载,2019年12月4日访问。在未来大量的合同可以转至区块链上,对于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一般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直接进行处置,只有出现智能合约无法处理的纠纷时,法院才予以介入。

      可以假设这样的一种场景,当事人对智能合约中约定的事项产生纠纷,无法通过预先设定的条款进行解决,那么法院将介入处理,而后在全网“广播”判决结果,并在区块链上直接执行诉讼标的。在2019年10月2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上线了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打造“自愿签署-自动履约-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审判-智能执行”的闭环司法体系,这一体系旨在高效处理违约行为,并通过智能合约减少了不可控因素的发生,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实现数据可信化全记录,多部门协作,全节点见证,是智能合约在信用司法体系应用的先驱。

      在司法中对于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有赖于相关成就条件的“上链”——广泛的现实资产的数字化和法律行为的数字化。目前在不动产、学历登记、农产品溯源、遗嘱、发票、门票、债券发行、身份验证、遗嘱继承、合同订立等领域都出现了区块链的落地应用。以娄底市不动产区块链信息共享平台为例,传统的法院判决与执行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这就给诉讼标的的转移留下了违法操作空间。特别是在现有的各个数据库系统分割的状态下,房管部门与法院对于不动产的登记记录不一致,甚至可能现实情况和登记情况也存在不一致,在执行中发现不动产产权已经转移等情况。区块链不动产登记就是在这一情况下,打通了不动产的数据登记,解决了执行中存在的标的不符状况。

      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多元统一的信用司法体系。我国各地应用区块链技术有快有慢,特别是在证据提取和执行层面需要社会治理手段的配合,各地区也会因本地化色彩产生创新的“地方特色”,形成各地具有一定差异的信用司法生态。比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利用区块链技术,在保证数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基础上形成的“五色信用”评价体系、“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E法亭”便民诉讼服务设施、“E链智执”执行工作平台等立足于广东地区的信用司法小生态。

      要鼓励司法与基层治理创新有机融合,在证据保存提取、执行财产网络处置等方面形成多元并存、良性促进的格局,最后在互相补充的基础上构建拓展至全国乃至世界范围的信用司法体系。在可预见的将来,传统的司法体系和构筑于区块链技术之上的信用司法体系将同时并存,对于这两种体系的长期并存中,司法创新不断发挥“扬弃”的作用,从而在整体上推动中国司法的革新,而两者的动态变化将会最终孕育生成契约化的法治秩序。参见梁平、冯兆蕙:“基层治理的法治秩序与生成路径”,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6期。

五、结论与展望

      对于区块链技术创新到底会将未来的司法引向何处仍莫衷一是,众说纷纭,这是法律秩序的产生是由人类理性决定还是由社会实践决定两种观点碰撞的当代重现。哈耶克将人类秩序分为“自生秩序”和“建构秩序”, 参见【德】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西方法学家针对法律秩序的产生进行了一系列深入探讨,特别是19世纪初德国海德堡大学罗马法教授蒂堡(AFThibaut)与法学家萨维尼(KVSavigny)关于统一民法的“建构主义与自然生成路径之争”。参见梁平:“基层非正式治理的法治化路径”,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0期。就区块链在司法中的创新而论,发挥植根于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的创新潜力,结合各个地区现实情况的多样性,探索符合我国国情、民情、社情的区块链司法应用之路,这是新时代以区块链技术变革为契机推动信用司法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

      在司法工作中对区块链技术的重视,不仅是对其本身技术特征的推崇,更是应当把握技术革新带来的制度变革契机,进一步打通司法领域的创新链、应用链、价值链。在区块链嵌入司法审判的同时,关注区块链司法创新与社会基层治理的有机融合,最终形成具有制度张力和生命力的多元社会信用司法体系,回应人民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工作中具体落实的殷切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