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音乐版权授权

2020年03月04日 11:25 来源:版权法评论 作者:田小军

      近些年,抖音、快手、虎牙等会短视频、直播平台在国内爆火,为众多的网民提供了才艺展示的舞台,成就了虎二、冯提莫、小阿枫等网红歌手。于此同时,翻唱(Cover)、抄袭、侵权等音乐版权争议频发,宝石老舅的《野狼disco》、蛋总的《公子呀》、杨小壮的《孤芳自赏》等均涉及此问题。

      音乐具有很强的艺术与商业价值,其通常包括词曲与录音,权利分散且数量众多,授权体系相对复杂,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除了数量众多的原始权利人,也即词曲作者、录音制作者之外,管理音乐词曲版权的音乐版权公司,与管理录音(母带)版权的唱片公司、音乐厂牌,以及音著协、音集协、ASCAP(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BMI(美国广播音乐协会)等组织,均与音乐版权授权相关。

      在歌唱类综艺节目与现场音乐演唱会等高度商业化的活动中,音乐版权授权问题通常由活动主办方负责。例如,在《跨界歌王》中,安悦溪翻唱了许多经典歌曲,如发生相关版权纠纷,则活动主办方负责处理。在国内,根据国家版权局1993年公告(第2号),音著协负责“基于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并负责收转“涉及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和录制发行”的法定许可使用费。在此应注意,我国音乐作品(词曲)、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包括“义务教育教科书使用”“再录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三种情形,涉及现行《著作权(2010年)》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权利人在多数情况下有拒绝法定许可的自由。因此,如使用权利人排除法定许可的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的录音制品,以及未加入音著协的音乐人的作品、录音制品,使用人需寻求权利人的版权授权,以规避侵权风险。

      针对网红歌手,或者希望将音乐内容商业化的网民而言,其在平台内外的商业使用、演绎与传播,需要重点防范与关注内容涉诉风险。据公开渠道信息,此次《野狼Disco》所涉版权争议的关键问题,在于争议双方对合约版本、条款覆盖范围,是否可商业使用理解不一。在音乐授权合约中,授权渠道(网络、线下、全渠道)、地域(中国、全球)、期限(三年、永久)、权利类型(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使用方式(是否可以商业使用,是否可用于现场演出,是否可以影音同步播放)、使用终端(网页、移动APP、OTT端等),以及是否可以转授权、维权等内容,均是应被特别关注的事项。

P.S.为了强化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避免与减少平台用户发生版权侵权风险,短视频与直播平台可以通过平台授权的方式采购音乐版权,并推荐平台用户免费或者付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