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作品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

2020年03月10日 10:21 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麦芽

      在作家、诗人的传记作品中,为使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主人公的创作特点、作品风格,作者通常需要引用作家、诗人所创作的作品片段,并进行评论。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制下,此类引用有何限度?通常来说,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会侵害他人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而“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避免过度增加后续创作的成本,避免损害言论自由或市场竞争,法律从不同角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权利行使方式和权利期限等进行了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与保护期限等。本文以“汪国真诗歌案”为例,进一步探讨“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之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26日,我国著名诗人汪国真先生逝世。汪国真在逝世前,通过手书遗嘱将全部财产划归其母李某所有。2015年7月,彭某与R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真个汪国真》(以下简称《真》)一书。2016年6月,《真》一书出版。其中,第一章至第八章讲述了汪国真的生平事迹;附录一为汪国真诗歌作品评析,收录了《热爱生命》《山高路远》等59首诗歌作品,每首诗歌后附一篇评析文章;附录二为诗人年谱,使用了4首汪国真诗歌。经比对,上述63首诗歌作品与李某提交的汪国真在先出版物中的同名诗歌内容基本一致,仅存在部分字、词、句的差异。2018年2月8日,李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主张彭某和R出版社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彭某和R出版社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合理开支12万余元等。

      经审理,东城法院认为,彭某在《真》中使用了63首汪国真诗歌作品,侵害了李某的复制权、发行权;R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与彭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63首汪国真诗歌中的部分作品存在缺失或增加了整句内容,致使作品不能准确表达其原本的主旨含义和思想感情,可能对读者造成误导,侵害了涉案汪国真诗歌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彭某和R出版社共同赔偿李某经济损失8万元和合理开支6万元;彭某和R出版社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当引用”之认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具体列出了12种情形。其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适当引用”。“适当引用”的目的是创作作品,特别是创作评论文章或学术作品所必需。“适当引用”条款豁免了复制、发行或广播等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那么,应如何认定“适当引用”呢?一般而言,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该种引用的目的;被引用作品的性质;被引用作品的数量及占作者整体作品的实质程度;引用行为对被引用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等。

      该案中,法院对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真》一书旨在通过介绍汪国真的生平,使读者对其有更为全面的了解。通常情况下,在介绍诗人时,不免需要提及其创作的诗歌。以介绍、鉴赏或评论为目的,全文引用诗人具有代表性的个别诗作,属于“适当引用”的范畴。但是,该案中,尽管《真》附录一对读者了解汪国真的作品有所帮助,但作为全书的一个独立部分,其存在与否,并不影响《真》前半部分作为独立作品的完整性。即使附录一是《真》一书不可分割的部分,但引用59首全诗的方式,也已超出了介绍、评论诗人及其创作特点的必要,尤其是上述59首诗作包含了汪国真的多首经典作品,将对汪国真诗作产生替代作用。

      《著作权法》鼓励新作品的创作,但创作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值得注意的是,“适当引用”并不局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作品形式也同样适用。

出版社之合理注意义务

      出版书籍时,出版社对“适当引用”应承担哪些注意义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虽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出版社的合理注意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从被引用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及出版社自身设置并履行的审查程序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判断。

      该案中,被告R出版社辩称,其已与原告李某就出版事宜进行约定,有条件在出版《真》一书前,向李某核实被告彭某是否得到了授权。R出版社已与彭某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了彭某保证其著作权无瑕疵。即使《真》一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依据《图书出版合同》,由彭某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效力只及于合同各方,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R出版社对图书的著作权情况已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R出版社可以另行向彭某主张权利。另外,尽管R出版社对《真》一书进行了选题申报、发稿、审读、复审等审查,但主要针对作品内容、作者背景、错别字等方面,并未明确指出其中涉及多首汪国真的完整作品,甚至未设置著作权审查项目。因此,R出版社在出版《真》一书前,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