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馨怡:《欢乐喜剧人》抄袭《脱口秀大会》的法律辨析

2020年03月16日 10:51 来源:网舆勘策院 作者:刘馨怡

      白凯南抄袭“翻车”,笑果、网友围追声讨。
      近日,相声演员白凯南便因“模仿”翻车,遭到了网友们的声讨。在3月1日晚播出的《欢乐喜剧人》中,白凯南的节目被网友爆料该节目的部分内容与去年《脱口秀大会》中,张博洋表演的节目一样。据悉,这段表现搭讪被拒的表演是2019年张博洋在《脱口秀大会》上的原创表演,在当期节目播出后引起不错的反响,之后更是在抖音中被大量用户翻拍使用。而就在网友对白凯南的声讨愈响愈烈之际,《脱口秀大会》制作公司笑果文化便在微博发布了两段表演对比视频,似有坐实白凯南抄袭之意。笑果文化称,对此深表遗憾,并将依法维权,保护原创,追究抄袭者的法律责任。
      侵权与否?让我们听听法学界的声音。

      2020年3月1日晚,笑果工厂官方账号在微博发布声明称:“脱口秀演员@张博洋byz2019年在《脱口秀大会》的原创表演被#欢乐喜剧人##白凯南节目#《综艺怪咖》团队抄袭了”,并且放出了两段表演的对比视频。声明发布,立刻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从两段视频的对比来看,表演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是否存在抄袭行为,本文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抄袭的对象应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特定表达要成“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并且是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涉案的是两段表演,有可能构成邻接权中表演者权的客体(当表演的对象为作品时),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凡是表演总有表演的对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可以是一般的文字作品,也可以是音乐作品或戏剧作品等。从两段视频具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将表演的对象认定为类似戏剧作品的表达最为合适。根据《脱口秀大会中》的表演视频,笔者推知其大致内容应为如下的表述:

      酒吧,音乐轰鸣。一男子伴随着音乐的节奏、动作夸张地走近一个女生,开始搭讪:“你好”,姑娘不理:“走开!”男子悻悻地走开,继续紧跟音乐的节奏,动作夸张地走近另外一位女生:“你好”,姑娘也不理:“走开!”此时,DJ大喊“Are you ready?”男子狂喊一声“yeah!”尴尬全消。

      该剧本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且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因此符合“作品”定义的前两项要求。那么,本案讨论的重点就在于该剧本是否具有“独创性”呢?

      根据“独创性”的定义,“独创性”包含“独”和“创”两个方面。一是“独”,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应理解为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也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二是“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应理解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个性化的判断和选择,即可以完整的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展示文艺美感或传递一定的信息量。

      第一,就“独”而言,如果在此表演出现之前已有过类似的表演,则说明“不独”;反之则说明“独”。笔者通过网络查明,韩国很多综艺节目中都曾出现过类似场景的表演,由此可推知在《脱口秀大会》表演出现之前就出现过了类似的剧本。例如,在2014年9月21日韩国一档名为《Running Man》的综艺节目里,一对男女就模仿了的在酒吧里的场景,男生凑近搭讪,女生回应:“走开”。在2016年11月13日韩国的另一档名为《喜剧大联盟》的综艺节目里,也出现了两名单身青年在酒吧里一边伴随着音乐节拍跳舞,一边搭讪不同类型的女性但不断被拒绝的情景。这些表演与《脱口秀大会》中的并无区别,甚至在“伴随着音乐搭讪”这一情节的设计上还十分相似。以上说明,在《脱口秀大会》的表演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类似的表演。因此该表演背后的剧本可能不符合作品“独”的条件。

      第二,就“创”而言,需要分析该剧本体现了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个性化的判断和选择,并不是“思想”的“唯一表达”或“简单表达”。本案中,《脱口秀大会》的该剧本并没有描写如该男生为何来到酒吧、伴随音乐跳舞时的肢体动作如何、为何要搭讪女生、被拒绝后心情如何等,而只是描写“男生酒吧伴随音乐搭讪被拒”这一情形。这只是生活中常见情景的“复现”,并不具有许多智力创作的成分,是否符合作品“创”的条件值得商榷。但是,该剧本中有其独特的“DJ如何喊麦与男子如何回应掩饰尴尬”的部分,增加了人物和具体的描写,细节刻画生动,情节比较丰富,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戏剧作品的独创性,有构成作品的可能性。

      在著作权法中,戏剧作品的重点是描述故事,故事发生的背景和场合对戏剧的情节、种类或性质等来说很重要。《脱口秀大会》表演的是一个酒吧喧闹的场景,而《欢乐喜剧人》的表演,事实上是一个工作场景:综艺节目的老板拎着皮包,心情愉悦地踩着“动次打次”的节拍来到录影地,热情地对员工打招呼:“你好”,员工却不耐烦地回道:“走开!”。二者场景不同,所表达的最基础的情节、主题、美感等也不同。因此,构成抄袭的可能性比较小。

      综上,笔者认为,《脱口秀大会》的剧本有构成作品的可能性,但是《欢乐喜剧人》的剧本涉嫌抄袭的说法不成立。

      脱口秀属于舶来品,在中国的成长时间尚短,规则也不够成熟。在维权这一点上,国外做的相对成熟。“美国能够通过业内自律抵制抄袭,是因为喜剧圈子几乎垄断了整个行业。编剧协会抵制一个节目,这个节目就找不到供稿的人。但是我国的脱口秀圈子并没有形成稳定的产业,对外影响力不算很大,即使整个圈子都抵制抄袭者,但并不妨碍人家在抖音等其他平台混的风生水起。”(公众号:河豚影视档案《脱口秀维权困局:抄段子,能叫抄吗?》作者:荣易)。
      信息化时代,人们接触、传播他人思想的表达的方式越来越容易,借鉴、模仿他人创意的事情也越来越多,时常会产生纠纷。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范围有限,不意味着其他的表达不应该被保护。对于那些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需要通过行业协会,推动形成行业惯例。只要形成行业惯例,抄袭行为不管是否侵权,就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行业道德)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样,才能起到鼓励原创,推动中国脱口秀事业良性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