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版权新问题何解?权威著作权专家为你解答

2020年03月16日 11:35 来源:版权法评论 作者:赖名芳

      疫情之下,新媒体转载的时事新闻中含有文字和图片,使用图片是否需要图片权利人单独授权?资讯类平台在非盈利情况下,是否可以任意转载他人文章?供读者免费阅读的防疫指导手册等电子书,如果被阅读类APP转发,是否需要经过出版单位授权……
      3月13日下午,中国版权协会举办首次线上版权专题讲座。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迁教授通过两个多小时的网络直播,为该协会会员解答了在疫情期间遇到的版权新问题。
      为什么尝试举办线上专题讲座?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悦向《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介绍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部分会员单位在开展业务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版权新问题。协会广泛征求了会员单位的意见,并收集了他们在疫情形势下开展的疫情资讯转载、在线教育、短视频直播等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版权问题。为此,协会邀请王迁教授采用线上讲座方式为会员们讲授专业的版权知识,并就会员单位提出的部分问题提供权威有针对性的解答。据记者了解,当日通过培训直播间聆听讲座的中国版权协会会员达1300多人。
      王迁是我国知名的知识产权学者,参与起草了国内外多项著作权相关法律条例、条约等,也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他在直播中就部分会员单位提出的“疫情期间如果转载的时事新闻包括文字和图片,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资讯类平台非盈利的情况下,未经其他报社、公众号等授权,转载了他人文章,但注明了出处,疫情下是否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了讲解。他说,转载的内容取决于是否是时事新闻,还是他人文章。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媒体刊发的新闻内容中包含了新闻记者的深度采访、新闻评论等,就不能界定为时事新闻,网络媒体未经许可不能任意转载。新闻媒体在刊发新闻文字消息稿时,往往会配发新闻图片。王迁认为,往往这些配发的新闻图片作品艺术价值非常高,不属于“时事新闻”,而属于摄影作品,如果被网络媒体任意转载,图片作者是可以单独维权的。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及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转载“他人文章”的法定许可只限于报刊与报刊之间,并不包括网络转载报刊、网络转载网络、以及报刊转载书籍。他特别强调,免费传播绝不等于合理使用,因为疫情并没有改变相关文章可通过互联网获得的事实。所以,在疫情之下,资讯类平台未经报社、公众号等授权,任意转载他人文章虽然注明了出处,但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风险。

为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一些出版社免费开放抗疫书籍电子版阅读权限给公众。网络截图

      王迁在回答部分出版社会员提出的“供读者免费阅读的电子书(包括防疫指导手册),如果被电子阅读类APP转发,是否需要经过出版单位授权?”问题时认为,应该视为“可能认定的默示许可”。他解释说,默示许可即以自己的行动使他人依赖其许可实施特定行为。出版单位提供大众免费阅读防疫指导手册,其意义利于向大众广泛传播防控病毒知识,这可以理解为得到了出版单位的默示许可。
      疫情形势下,在线教育异常火爆,在线教育视频中的教材、PPT、音乐等合理使用范围法律问题也凸显出来。就此,王迁解析道,将他人作品用作示例,而非教学性使用,即课堂教学使用范围,都应该取得权利人授权再使用,这在《著作权法》第22条、《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6条中都有明确规定。此外,他还提醒网络内容提供平台,由于我国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疫情期间免费提供中小学教材电子版下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任何网络平台和教育培训机构是不能免费提供大学教材电子版下载的,因为这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在家学习、宅家抗疫使得直播更加火爆。资料图片

      疫情期间,各类网络直播热闹非凡。“网络直播翻唱歌曲及短视频使用背景音乐是否需要获得授权呢?”,王迁明确回答为:“需要”。因为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权人有权授权给公开表演其作品,包括以任何手段和方式的公开表演(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电视台、网络平台经常会播放一些文艺晚会或综艺节目(包括朗诵、演唱、演奏、跳舞、戏剧等),演员们在其中表演的节目该由谁来取得授权呢?王迁认为,应该由演出的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权利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