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智能装备销售网站能提供电影下载吗?

2020年03月23日 14:12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张瑞雪

      什么是 VR?

      VR即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缩写),又被称为灵境技术,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项全新的实用技术。主要依托信息、仿真、传感、人工智能技术等,通过模拟虚拟环境从而给人以环境沉浸感。

      随着VR智能装备需求日益增多,部分VR智能装备销售网站为了提升销量,设立影视资源专区,吸引用户上传影视资源以供VR智能装备配套使用,但由此却易引发著作权纠纷,下面一起看一则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其依法享有涉案某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却发现被告在其所经营的VR智能设备销售网站上提供涉案影片的下载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将涉案影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然而,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为涉案影片是由用户上传,且需要通过迅雷等下载,并非存放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被告己履行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对用户注册及使用,未收取费用,尽到了提示义务,提供了侵权投诉渠道,无帮助行为;考虑到点击涉案链接可以跳转到其他服务器下载未授权电影有社会不良影响,被告已断开链接;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提供了其享有涉案影片在大陆地区内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材料。

      被告运营的VR智能设备销售网站,专设“视频资源”版块,版块内翻至涉案影片所在页面,涉案帖子内容包含涉案影片上传者信息、海报、片长、上映时间、导演、主演、剧情简介等,并后附下载链接,可下载并播放涉案影片。

      涉案网站系专业出售VR虚拟设备的网站。涉案影片上传者在涉案网站“视频资源”版块中,发帖提供了多部影片的3D高清影视资源下载链接。

裁判要点

      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原告提供涉案影片的署名情况、授权材料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被告实施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一)涉案用户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发布附涉案影片下载链接的帖子,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直接侵权。

      (二)本案中,涉案网站系专门出售VR虚拟设备网站,此类虚拟设备如想获取更好的使用体验,需优质的3D高清影视资源与之配套。涉案网站的首页“推荐版块”中列有“视频资源”,其中存在大量以网络用户发帖形式提供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3D高清影视资源的下载链接。而网络用户如欲购买使用VR虚拟设备,能否方便获取专业3D影视资源,应是决定其最终是否购买的一个关键因素。可见,被告具有放任网友提供3D高清影视资源,以提高其潜在VR虚拟设备用户购买意愿的主观意图。

      被告应知电影作品需要投放较大成本,制作3D高清影视资源更需要投入额外的专业人才及设备,造价不菲。出于经济利益,通常不会授权网络用户免费将其上传至网站分享。涉案帖子的名称即为涉案影片名称,且该帖发布于“视频资源”版块,被告作为网站经营者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应当认识到上述帖子中的涉案影片下载链接系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未予以删除,主观具有过错。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教唆、帮助侵权。

      如构成侵权,被告具体责任承担

      被告对涉案影片上传用户实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类型、知名度、使用期限,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VR设备销售企业为提升VR设备销量,提供附带服务以提升用户体验满意度,增加用户黏性的做法本无可厚非,但其前提是事先做好版权保护工作,严格履行审查义务,而非对用户的上传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使用未获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加强版权保护,实现多赢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