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版权罪和普通版权侵权什么区别,看看一个案子吧

2020年04月03日 11:35 来源:IP参考

案情介绍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椒江法院)一审审结浙江省首例贩卖盗版电子书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多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传播他人作品数量达2896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椒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判决被告人高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椒江检察院)公诉称,2017年6月,被告人廖某使用朋友高某提供的域名,注册了一个名为“Kindle阅读爱好者”的微信公众号。之后,他自行架设服务器,并购买了一套电子书推送系统。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廖某通过淘宝网购买、网络下载等方式取得电子书籍后,陆续向服务器添加,以实现向公众号会员推送电子书籍的目的。他的行为侵犯了浙江大学出版社、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等57家出版单位2896册图书的著作权。

      经椒江法院审理查明,廖某在“Kindle阅读爱好者”公众号设置了30元/年和60元永久两种会员制度,以收取会员费的形式牟利。为推广公众号,廖某先后招揽了周某、刘某等人作为客服,通过微信、淘宝等方式销售会员账号。至案发,上述公众号已有2300多个注册会员,廖某通过销售会员账号、收取会员费获利共计9.6万余元。

      2017年10月,杨某得知廖某在做的生意“一个月能赚一两万的钱”,于是开始加入贩卖盗版电子书的行列。他在微信上注册了“Kindle电子书同步推”“Kindle电子书同步推送服务”公众号,并将廖某提供及自行下载的未经授权许可的电子书提供给1000多个注册会员下载阅读。至案发,杨某共获利6万余元。

      庭审中,各被告对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椒江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各被告未提起上诉。

著作权侵权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界限在哪里?

      涉及电子书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这其中既有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也有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那么,二者的界限在哪里,各有哪些特点?在遭遇著作权侵权时,权利人该以何种方式进行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又是什么?对此,IP参考采访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律师。

 

      问题一:普通著作权侵权和侵犯著作权犯罪,这两者的界限在哪里?

      周俊武:当提到普通著作权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项民事权利,我国在《著作权法》这部民事法律里规定了如果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到出售盗版电子书的行为上,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在民事方面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当民事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了犯罪时,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侵权著作权罪。出售盗版电子书的行为,即侵权著作权罪中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可以看到,《刑法》中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除了我们理解的出售必然具有营利目的外,浙江法院审结的这起贩卖盗版电子书一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费,也可以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

      在区分普通著作权侵权和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要注意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上是否实行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上是否已触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红线。同时,要注意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权保护期以内。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问题二: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周俊武:侵犯著作权罪有两种量刑幅度,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较大”、“巨大”,情节严重程度的“严重”、“特别严重”,根据《刑法》规定的四种侵权著作权罪的行为的不同,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出售盗版电子书这种犯罪行为,本案中的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以会员制方式传播盗版电子书,拥有注册会员2300多个,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种量刑幅度,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如果本案中的注册会员在5000人以上,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或传播作品数量超过2500件,作品点击数达到25万次以上,则触发了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二种量刑幅度,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种救济有什么不同?

      问题三:面对著作权被侵权,著作权人是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呢?两者不同的救济方式各有哪些特点?

      周俊武: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但是,也是这样一类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亲告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其中的一类亲告罪。当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侵犯著作权罪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当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时,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不同效果在于,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胜诉,侵权行为人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胜诉,侵权行为人则要承担拘役、有期徒刑等自由刑以及罚金刑等刑事责任。

      如果著作权人选择提起刑事诉讼,可以会遇到举证难、获赔难等问题。

      关于举证难,当著作权人作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犯罪的基本证据,但是著作权人作为普通公民,缺乏国家机关的调查手段、能力和权力,难以举证证明违法所得数额,或通过可获得的证据所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没有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

      关于获赔难,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但是在实践中,责令退赔一般适用于盗窃罪、诈骗罪等直接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而在侵犯著作权罪中,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是基于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所得,难以直接确定退赔金额。因此,绝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都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著作权人来说,犯罪分子被判令自由刑或者还有罚金刑,但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金钱得到补偿。

      此外,民事诉讼的判赔金额相较于刑事诉讼而言更容易被认定。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著作权人而言,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能够从获得金钱补偿的角度收获更有利于自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