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强化著作权司法保护
  ——访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

2020年05月26日 15:5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袁舒婕

  在著作权领域,我国立法起步晚,修法工作缓慢。技术变革带来的新型作品案件以及疑难案件审判存在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发展。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建议,强化相关措施统一著作权领域审判标准,提升审判质效。

  著作权司法实践存在突出问题

  问:今年的全国两会,您提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强化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建议,是基于怎样的调研与思考?

  答:我国著作权立法偏于概括,这本身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判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之知识产权审判不同于一般民事审判,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伴随着技术发展进步而不断变化,因此著作权司法必然面临着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的矛盾,也实际发挥着引领立法发展、回应产业保护需求的作用。

  在此过程中,面对新领域、新实践、新问题,地方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裁判观点、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需要全面把握,适时且有力地统一裁判规则,保障产业发展。在当前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新技术产生的新作品类型、新的商业模式催生新型权益导致的裁判标准不一致问题突出,值得重点关注。

  新作品类型裁判标准不一致

  问:您提到的新技术产生的新作品类型导致裁判标准不一致,能否为我们举例阐释一下?

  答:比如,伴随着数字化直播技术的产生,体育赛事直播的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巨大,产业界对此也高度关注,对此类问题迫切需要出台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

  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体育赛事直播可以构成录音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规制该类网络直播行为。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虽也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但认为该类直播行为不能被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根据体育赛事直播的独创性高度给予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

  由此可见,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认定以及直播行为导致的法律纠纷司法裁判尺度不一而结果各异,亟须司法机关结合新技术和新产业的发展情况,顺应产业运行和发展规律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

  建议建立上报和研讨制度

  问:基于以上分析与判断,您的具体建议包括哪些内容?

  答:针对前述地方法院在著作权疑难案件中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典型新技术案件、典型行业案件的上报和研讨制度,允许下级法院就相关疑难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相关行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和代表进行调查和研讨,了解相关行业的核心运作机制、各方利益分配模式,在充分掌握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以指导性案例、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形式统一裁判标准,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保障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