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李泽厚否认出版《美的哲学》陷入“罗生门”?

2020年06月02日 10:26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施晨露

  5月29日,微信公众号“刘悦笛”发布的一则声明令出版界、知识界瞩目。90岁知名学者李泽厚在声明中称,自己从未出版过《美的哲学》一书,某出版社出版的三卷图书,既未通知他,也不知是如何选择、安排、改动、删窜的,因此他不予承认,也不负任何责任。随后又补充声明表示,该三卷本著作均系上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初旧作,篇章版权归属台湾地区的台北三民书局,“但未经作者同意,改窜书名及篇章内容,并不能如实表达我的观点和看法,误导读者,也有损于我,我有权利声明不承认它们仍属我的著作”。

图片来源:刘悦笛微信公众号

  李泽厚以《美的历程》《美学四讲》等著作闻名遐迩,尤其是1981年首次出版的《美的历程》引发震动,被冯友兰评价为“一部大书”,迄今不仅畅销数十万册,也是了解中国文学、哲学、文化的一部必读之书。书名与《美的历程》近似的《美的哲学》,很容易被当成比肩的出版物,但既非新作,甚至并未经过作者同意出版,一时引发众议滔滔。

  在李泽厚发布声明后不久,《美的哲学》出版方亦公开声明称,包括《美的哲学》在内的这套出版物(《美的哲学》《我的哲学提纲》《走我自己的路》)与台北三民书局签署出版授权合作协议,书名和内文都经过书局确认。

图片来源:出版方微信公众号

  1994年,李泽厚作为让与人与三民书局作为受让人签订《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约定:李泽厚将著作物名称为《李泽厚论著集》的作品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给三民书局。此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就曾通过三民书局授权在中国大陆出版李泽厚相关著作。

  “绕开”三民书局的出版行为并非不存在。据公开报道,2011年,三民书局曾与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对簿公堂,三民书局认为对方出版《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这三种包含在《李泽厚论著集》中的作品属侵权行为,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则称得到李泽厚代理人的授权。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案初审判决:原告三民书局作为李泽厚《美学三书》《华夏美学》《美的历程》著作财产权人,合法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5月30日,作为李泽厚弟子及同一研究室同事,刘悦笛再度代表李泽厚发声。刘悦笛认为,“问题的关键之一,还在于李泽厚与三民书局之间的合同究竟如何约定”。通过李泽厚传来的合同三张照片,“可以基本从法律上确定,修改权并没有得以转让”。合同中的表述为“本约签订后,本著作物之名称或内容有修改之必要时,让与人(指李泽厚)应无偿修改或经让与人同意后,受让人进行修改,印制新版时,受让人得请让与人有偿修改之”。“从这次出版情况来看,起码修改了整个书名为《美的哲学》,这显然没有得到李泽厚的允许”。甚至,李泽厚是在友人恭贺其新作出版时才得知这一情况。

图片来源:刘悦笛微博

  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李泽厚著作的这次纠纷?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媒体报道和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多年前,李泽厚已将自己全部著作财产权(中文版)永久转让给三民书局,但不包括修改权等人身权。三民书局是李泽厚作品的著作权人,严格地说,应该是李泽厚作品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持有人,有权授权大陆地区出版社李泽厚作品的中文出版权。但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李泽厚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并不严谨。尽管出版方得到三民书局授权,有权出版李泽厚作品,但未经李泽厚本人授权,即对其作品名称进行修改,侵犯了李泽厚的修改权。

  在张洪波看来,此次争议提醒出版界,著作权包括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也包括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财产权可转让或许可使用,但人身权不能转让。出版单位应该签订严谨的出版授权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出版行为;合同中未明确授权的权利,仍在著作权人的手中;超出合同授权范围,容易侵犯著作权,进而承担法律责任。

  刘悦笛则表示,李泽厚对这套书并无任何经济方面的诉求,正如他反复强调“我打的就是名誉权”,而“财产权已全部转让”,但是他希望出版方停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出版方应停止发行并销毁库存),“以《美的哲学》为名这样的书他一辈子都不会出”。

  事实上,《美的哲学》1980年曾由上海文艺出版社以原名《美学论集》出版,通过目录比对,此次新版与1980年上海文艺出版社版《美学论集》出入不大,仅做了个别篇目删减。为何易名出版,理由可想而知。书腰上,出版方宣传其为“中国美学大师李泽厚成名之作,‘美学四书’之遗珠”。

图片来源:刘悦笛微信公众号

  《美的哲学》易名出版孰是孰非,需要法律厘清,亦可探讨情理,更不乏李泽厚著作权纠纷的陈年隐情。抛开这些问题,出版市场的书名“蹭热点”“虚假宣传”已经到了让读者难以分辨的境地。知识传播庄重性的失落,或许才是《美的哲学》令人遗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