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教科书侵犯文著协会员权益,语文出版社被诉至法院

2020年06月05日 17:26 来源: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获悉,语文出版社由于在其出版发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语文》教科书中收录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会员、著名儿童文学作家金波的作品《小树谣》10余年未支付报酬,被诉至东城法院,该案将于6月4日上午互联网开庭审理。

  为了推动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时制定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向权利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

  2013年12月,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教科书选用已发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为每千字300元,每年支付一次。按照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文著协是负责全国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收取和转付的法定机构,教科书汇编者按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文著协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几年前,文著协就语文出版社九年制义务教育《语文》教科书长期使用多位会员作品的付酬事宜,多次与其交涉无果,于是代表会员金波向东城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稿酬办法》的规定,教科书汇编者应当以千字300元,按年向作者或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稿酬,如果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则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2.14条的规定,对于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影响大、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后仍持续侵权等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可以酌定1-5倍的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

  据悉,本案将于2020年6月4日上午在东城法院互联网开庭审理。

  此前,文著协曾经代表会员、著名诗人贺敬之等与有关教育出版社交涉甚至发生诉讼,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最后双方均就教科书选用的全部版权作品付酬问题达成和解,这不但依法维护了文著协会员的获酬权,节省了每个会员的维权成本,回应了会员的合理诉求,同时也解决了长期困扰教育出版社的教科书选用文字作品的付酬问题,减轻了法院的诉累,展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切实履行法定职能的良好形象,为规范教科书出版市场秩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目前,每年向文著协支付教科书稿酬的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有人民教育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等20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