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有效授权是关键

2020年06月10日 15:24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王辉

  看到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相信京贵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贵州人民出版社会一肚子委屈:自己明明是根据三民书局授权才出版李泽厚的作品,而李泽厚又曾向三民书局授权,现在怎么又不认可了呢?

  其实,分析原因,答案清晰简单——三民书局得到授权的只是李泽厚的著作财产权。

  众所周知,著作权属于私权,根据私权自治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由著作权人享有,权利人可根据个人意愿授权他人使用。但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人可依法转让的仅是权利中的财产权部分,而著作财产权系由复制权、发行权等17项权利组成的“权利束”。现实中,交易双方既可以对全部著作财产权利进行转让,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进行授权,授权内容的不同自然意味着被授权人所获权利范围的不同。

  1994年李泽厚与三民书局签订的《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仅如此,鉴于李泽厚系以专有许可的方式向三民书局授权,因此,该协议签订后,三民书局依约独家享有李泽厚所著的《我的哲学提纲》等10册书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李泽厚在内的所有人都被排除在外。

  但如此并不意味着三民书局随后就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任意对上述10册书出版发行。原因在于,著作权既包括财产性权利,也包括著作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由权利人始终享有,不得转让。因此,即便《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中没有“本约签订后,本著作物之名称或内容有修改之必要时,让与人应无偿修改或经让与人同意后,受让人进行修改,印制新版时,受让人得请让与人有偿修改之”之规定,三民书局及贵州人民出版社等机构在出版发行这10册书时,也不得侵犯作者著作人身权,即需要在作品上署上李泽厚姓名,未经李泽厚允许,不得对内容进行任意修改等。

  根据如此规定,再结合贵州人民出版社的行为,《美的哲学》一书是否侵权已十分明确。而伴随作品创作主体的日益多元,权利层叠性的日益增强,授权方式、权项的日益丰富,以及互联网的不断普及、IP开发链条的持续延长,相信此类纠纷将会持续不断地出现。司法实践中,无论涉嫌侵权人是否有主观故意,一旦作品侵权,一般都会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作品出版者付出的代价可谓惨重。因此,被授权人既要准确了解相邻前手权利情况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授权,又要知晓自己所获授权类型及权项,须知,著作财产权只是著作权的一部分,自己所获权利只是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只有充分尊重作者人身权利,并在所获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自己和作品才可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