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
  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 共促纠纷源头治理

2020年07月10日 17:3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赵新乐 王坤宁

“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新闻发布会现场。

  北京互联网法院 供图

  7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召开“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新闻发布会。会上,《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共促纠纷源头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

  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案件。其中,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比最大。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诉讼增量,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进行了调研,并就相关问题对图片权利人和使用人进行了问卷调查,针对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争议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度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治理对策和建议。

  原告多为图片公司,自媒体文章配图侵权占比高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提到,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

  关于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特点,《报告》显示,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诉讼高度类型化。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中,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原告主张的权利和诉讼请求、证据组合方式等,在不同案件中呈现出高度一致性,类型化特点明显。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和标准。

  在侵权主体上,直接侵权主体类型多样,涉诉群体广泛,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新闻网站等媒体侵权多发,微博、微信、博客、贴吧等平台上的自媒体用户侵权现象亦十分普遍。

  《报告》显示,涉诉图片原始载体多为电子形式,摄影作品多为用数码相机、智能手机等设备拍摄,极少数以传统胶片相机拍摄。美术作品大多利用绘图软件绘制。在涉及新型图片类创作成果的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客体能否认定为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是案件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利用计算机软件合成制作形成的延时摄影、电子相册、动态图片等。

  此外,从使用场景上看,既有在自有网站上使用,也有在公众号、微博、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上使用。各图片使用人使用图片具有不同的目的,其中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占比94%。

  维权诉讼成经营方式,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

  《报告》中提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审理中发现较为突出的问题是:部分图片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的目的较为明显。

  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

  姜颖举例,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针对商业化维权日益增多的现象,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裁判规则,引导图片版权的商业价值实现途径回归市场。在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避免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额外的利益,让当事人明确意识到,诉讼只是侵权的事后救济手段,不应成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

  事实上,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获取授权渠道不畅是侵权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案件梳理发现,多数案件系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

  除此之外,实践中也存在图片版权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难以获得被告认同的情况。而商业化维权团队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制造管辖连接点现象,导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在绝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对损害赔偿举证不足,导致法定赔偿适用较为普遍。

  改变现有图片授权许可机制,建立区块链共治体系

  导致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多发原因较为多元,要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争议的发生,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努力。“司法机关、版权管理机关、权利人、图片使用人和网络服务平台等各方主体共同协作,从图片的创作、管理、许可、传播、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入手,推进图片版权保护和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姜颖表示。

  《报告》对于发挥司法指引作用和治理提出了具体建议:一是充分发挥司法的指引作用,积极引导适用小额诉讼、多元调解等程序,快速高效解决纠纷。对于未进入审判程序的潜在纠纷,应进一步加强多元调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减少诉讼增量。通过裁判规则,引导图片版权的商业价值实现途径回归市场。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的梯度化和差异化,鼓励原被告进行举证或说明理由。

  二是加强版权纠纷的协同治理。首先,建立专门的集约化线上图片版权交易市场,推动版权公示和交易机制的变革。转变目前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的现状,实现图片交易回归市场的目的,需要建立图片检索和预警功能强大、权利状态和许可条件公开透明、交易方式便捷、争议解决方式多元的线上图片交易市场。

  在交易市场内,权利人对自身作品进行权利公示,并公开针对不同使用行为和方式的许可条件。版权登记机构、公证机构以及其他存证机构可以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供版权登记或存证、侵权取证等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者应采用版权过滤和比对等技术,对存在权利冲突或权属存疑的图片采取初步筛选、暂缓上架销售等措施,避免交易相对方受损。图片使用人可以通过站内搜索,便利地获取需要的图片资源,并进行线上协商或按照公示条件直接支付完成交易。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平台调解或者法院派驻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在线解纷。

  其次,改革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报告》提到,区块链等网络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使版权登记和交易公示的成本显著下降,有利于完善版权的管理机制。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充分利用新技术,改革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建立更为集中、便捷、透明、证明力更强的著作权登记体系,探索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版权登记、权属公示、交易备案、许可费提存等各环节,形成完整、透明的公示制度。

  再次,强化版权保护意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图片使用人应当转变观念,尊重他人的劳动创造,牢固树立‘先付费,后使用’的理念,充分利用线上版权交易市场获取图片资源的使用许可。”姜颖提到,在确有需要又缺乏获取授权路径时,图片使用人应保持最大善意,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可采取预先向集体管理组织、公证处等机构提存合理使用费的方式,避免侵权风险。发生侵权争议时,应当积极应对,以最大诚意解决纠纷。

  最后,网络服务平台重新定位角色,承担版权保护的社会责任。《报告》提到,由于很多图片类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服务平台上,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平台用户提供图片版权使用许可或便利的许可使用方式,这既有利于加强图片版权保护,亦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更为优质的网络服务,更有助于防范平台侵权风险。建议各平台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图片使用人和权利人授权机制的新模式,以实现多赢局面。

  姜颖表示,互联网时代改变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塑造了“人人都是创作者、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新型著作权关系。目前涉网图片版权乱象,某种程度上是图片权利人和侵权者等各方共同造成的局面,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整体提高,但改变现有图片授权许可机制更为迫切。

  “如今,科技进步已经成为最大的变量,希望各方以此为契机,推动图片版权许可机制的与时俱进,共同致力于塑造‘尊重权利、交易有序、公开透明’的图片版权新格局,促进纠纷源头治理,共促文化创作产业更加繁荣。”姜颖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