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KTV公司诉音集协垄断案的思考

2020年07月13日 18:1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孙国瑞

  6月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了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又向被告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建议音集协注重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发挥其在海量授权使用许可中的天然优势,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在有效保护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同时,积极促进KTV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综观该案,我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其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效率问题。

  众所周知,音集协是2008年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收取使用费以及参与仲裁、诉讼等活动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初,我国市场上的相关行业从业者和著作权人曾经对其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够有效地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存在的争议。但是,经过10多年的运行,某些权利人和使用者对音集协部分工作认为有所欠缺(其中缘由就包括使用者交了使用费,却得不到正版音像制品等)。事实上,盗版问题也不是音集协一家能够解决的问题。反之,音集协对某些权利人和使用者也有不满(质疑协会管理工作、退会、拒绝交费或者拖延交费等)。当然,出现互不买账的尴尬局面也是权利人、使用者与音集协都不愿意看到的。

  其二是权利人、使用者维权难的问题。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存在着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诉讼周期长、赔偿数额低等难题。在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权利人个体维权难的特殊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产生即是为了解决权利人个体没有办法实现权利救济的问题,权利人希望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这个平台达到充分维权的目的。如果集体管理组织不能有效地解决权利救济问题,则权利人更会对其运作效率产生质疑。

  尽管在8家KTV公司诉音集协垄断案中,音集协的行为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垄断,但其运作效率不高已被相关行业的经营者以及权利人多有诟病。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音集协的行为不构成垄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又向音集协发出了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据查,这已不是音集协第一次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曾向音集协建议,在收费标准、收费模式、收费服务等方面多做努力,化解交费工作中的矛盾。2019年上半年,音集协的管理体系变动导致KTV放映权收费格局的变动,辖区内的绝大多数KTV经营者遭遇权利人的起诉,引发行业经营困境。受理相关案件的福建省厦门市的思明法院为此也向音集协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虽然不是判决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音集协仍应当认真谨慎对待,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规范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促进我国音像业和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

  今年4月26日,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草案》第8条的第2款和第3款是对现行《著作权法》第8条增加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

  我们知道,修法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自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开展以来,这10年间,国内外形势都发生了巨变,我们希望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全面反映社会呼声,尊重作者的权利、激励创作,尊重使用者的权利、鼓励传播。只有创作和传播两者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在此,笔者也想补充一句,本文涉案的8家KTV公司作为原告,应当在起诉之前仔细斟酌诉讼的必要性,确定起诉之后,公司的法务应当与代理律师协调一致,认真准备证据材料,避免耽误时间,浪费资源。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