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相似是关键使用场合很重要

2020年07月23日 16:1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王辉

  相信任凭以搞怪著称的演员王祖蓝再怎么脑洞大开,也不会想到自己会因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安徽卫视、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熙传媒)的一场侵权纠纷登上热搜,还和著作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业词语联系起来。相信看过该案相关报道的“吃瓜群众”,心中也会升腾起一连串问号:模仿卡通人物有什么错?照此,娱乐节目岂不无法制作?人人岂不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要解开这一连串问题,首先要弄清一个概念——实质性相似。众所周知,《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如果一个作品具有独创性且可复制,那么该作品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其后出现的作品如果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很可能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判断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将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对,通过整体观感、抽象分离等方法进行判定。具体到美术作品,则一般从整体视觉效果、颜色的选取、线条的走向、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来认定。

  模仿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安徽卫视、世熙传媒一案中,在先作品为动画片《葫芦兄弟》的主要角色葫芦娃。众所周知,葫芦娃虽然服饰不尽相同,但共同特征却非常明显:四方脸、粗短的眉毛、圆睁的眼睛、敦实的身材、头顶小葫芦、颈戴葫芦叶项圈、腰围葫芦叶围裙。而在安徽卫视和世熙传媒制作的综艺节目中,演员打扮虽然和葫芦娃在身材、服饰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经对比可知,在眉毛、配饰、整体效果等方面,两者均相似甚至相同,从而使普通人通过整体性观察能够轻松判断出其角色扮演的是葫芦娃。

  相信正是基于如此比较,北京互联网法院才作出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再结合此次使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客观事实,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合理支出自然也在情理之中。与之相对应,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电影《陆垚知马俐》权利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电影中人物形象采用葫芦娃服饰元素的真人造型,虽然这与葫芦娃动画形象在头饰、坎肩及颈部嫩叶的搭配上有些许类似之处,但这些服饰元素部分并不单独构成作品,而且被诉侵权电影角色形象在脸型、眉形、四肢比例等多个方面均与权利作品存在明显区别,未使用葫芦娃角色造型的实质性部分,此外,两者在整体造型形象的表达上也存在实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类侵权案件敲警钟

  现实中,类似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安徽卫视、世熙传媒纠纷的案例可谓比比皆是。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相关的法律文书多达900多篇。在著作权立法历史更加悠久、司法保护更为严格的国外,类似案件更是常见。以迪士尼公司为例,从认为艾琳·鲍曼以白雪公主形象参加奥斯卡颁奖典礼侵犯该公司著作权,到将购买盗版迪士尼服饰并将其用于派对服务宣传视频的美国夫妇告至法庭,一个个案例在为迪士尼创造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成就了该公司法务部“维权狂魔”的名声。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角色扮演都会带来侵权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10余种合理使用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均不构成侵权。其中和角色扮演关系最近的情形应属“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因此,如果是在公司年会、朋友聚会、教学等场合对葫芦娃等动漫形象进行角色扮演,则一般不会涉及侵权问题。

  虽然合理使用情形众多,但考虑到现实中使用动漫形象的大多为商业性场合,再结合《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之规定,节目制作方应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没有“免费午餐”的意识,在节目制作前先行判断表演是否存在侵权可能并尽可能提前获得授权。否则,一旦使用不慎成为被告,很可能赔了钱又撤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