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额提高著作权人迎来维权春天

2020年09月04日 17:5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米新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点点滴滴一直在引发法律及文化娱乐等内容行业的热议。草案中,关于法定侵权判赔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认,是牵动著作权人心的一条修改内容,因为它可能会为著作权人维权带来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从长远来看,高判赔额的威慑,对于震慑盗版行为、净化版权市场,也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的“动画形象小黄人著作权侵权案”,最终作出了510万元的高额判赔。法院在论及作出高判赔额的理由时,不但将同类产品的许可使用费作为判赔依据,而且还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本案仿佛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前的一次预演,为广大著作权人打了一针振奋剂。

  提高判赔额 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实际上,《著作权法》提高侵权判赔额,也是当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势所趋。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同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将法定判赔额提高至500万元。7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也将判赔额从1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关于判赔额度及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国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的总体制度规划中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体现。

  “小黄人”案为何能判那么高

  “小黄人”是美国环球影片公司出品的动画系列电影《神偷奶爸》中的经典动画形象。在本案中,被告千尺雪、旺仔饮料等公司,未经原告环球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印有小黄人形象的饮品,并通过全国展销会和食品招商网站,对于该饮品进行大规模的推广销售。因此被环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主张510万元的损害赔偿。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确定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判赔金额,需要按顺序考虑如下三个因素:首先是著作权人被侵权的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最后,如果前两者均难以证明,则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限额(50万元)之下酌定判决。

  对于著作权这种无形财产而言,要证明实际损失是非常困难的;而侵权人因为侵权的获益金额,作为维权者来说也很难获知或证明。这造成的现实情况就是,法院一般会倾向于在50万元的法定限额之内,随机确定一个金额作为最终赔偿额。这种司法现状,极大地降低了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导致被侵权的著作权人在经历漫长的诉讼流程后,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还无法涵盖高额的律师费用等维权成本。

  草案将法定判赔限额从50万元大幅提高到500万元,即是为了打破前述权利保护的困境。

  此外,为了便于前述“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因素的量化,同时为了惩罚恶意侵权,修订草案中还专门增加了一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而在“小黄人”案中,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正是采取了前述规定的思路:将原告环球公司的实际损失,参考了环球公司在其他类似产品授权许可协议中的许可费标准;同时,考虑到被告“量大范围广”的侵权情节和“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最终确定了二倍的惩罚性赔偿结果。

  虽然《著作权法》依旧在修订之中,但该案一审法院却利用其背后的法理,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判赔金额。对向来处于弱势地位的维权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让人振奋的结果。

  从个别到普遍 才能迎来行业春天

  近年来,著作权领域的高判赔额案件在逐步增多。像与“小黄人”案非常相似的“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起诉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超越法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决135万元;而在央视起诉暴风影音公司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侵权案等,二审法院更是改变一审的判决结果,全额支持了原告400万元的判赔请求。

  但是,诸如此类高判赔额案件毕竟还是少数,而且很多时候还取决于维权者的举证能力,如原告无任何证据,法院即便想支持也是“无米下炊”。

  希望草案正式通过后,在法律制度的支持下,维权者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而有恃无恐的侵权行为能够得到遏制。相信著作权人也必将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