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颁布30年:历史、经验与反思

2020年11月09日 17:03 来源:中国出版

  30年前的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拉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版权事业新的帷幕。30年间,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到最后阶段,中国版权事业必将在新时代开启新的篇章。

  自2004年4月出任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到2017年卸任,我有幸亲历了这30年中的“半程”,回顾参与版权管理工作的点滴往事,回顾《著作权法》在立法、修法、执法与实施过程中所经历的筚路蓝缕,深知其中艰辛与不易,更为中国版权事业取得的长足进步感到骄傲和自豪。

历史回顾与总体评价

  评价30年来《著作权法》的发展,著名作曲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终身荣誉主席王立平跟我讲过这样一句颇为中肯、到位的话,他说:“30年,我们干了一件大家都不熟悉的事情。”

  1979年1月,在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同志率领下,中国政府高级代表团访问美国。在双方签订《中美高能物理协议》时,美方提出还需要签署一个关于版权的协定,作为附件。

  为履行中美双方科技与经贸有关磋商及协议做出的承诺,中方访美代表团回国后立即向中央反映了版权保护的问题。同年4月,国家出版局将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逐步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呈递给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耿飚,并转送给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长胡耀邦。胡耀邦同志批复:“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著作权法》起草工作由此启动,拉开了中国建立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帷幕。

  事实上,对于什么是版权?不仅代表团是陌生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国内管理者、从业者来说也是陌生的。我对两件事印象很深:一个是在国家出版局被誉为“小百科”式的人物汪衡,也不清楚什么是版权;另一个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出台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南京曾举办过一个版权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多为出版社社长,当讲到版权是作者的权利时,全场哗然。对于出版社而言,这与其长期以来的观念是相悖的。

  这两个例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版权的普遍认知。1910年,清政府曾颁布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也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颁布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但上述法律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我国版权事业是从“一无所知”,“摸着石头过河”一步步发展起来的,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建设也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开始起步的。

  由于著作权保护牵涉利益主体众多,社会关系复杂,起草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分歧与争议,《著作权法》制订自1980年开始历经十余年的漫长过程。经过不懈努力,《著作权法》于1990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施行。自此我国版权事业迎来了一个新时代。

  《著作权法》从起草到颁布实施,很多工作是前所未有的、开创性的,这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强力支持下,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科研院校和众多版权产业实体从业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的成果。

  中国版权事业30年风雨兼程,值得铭记的,先后还有很多领导或参与过版权工作的老领导、老前辈:中共中央书记处原书记、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原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任建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许嘉璐,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国务院原副总理吴仪,国家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国务院原副总理王岐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版权部门老领导宋木文、刘杲、沈仁干、石宗源、龙新民、柳斌杰、蔡赴朝……以及我国第一代知识产权学者,著名法学家、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科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寿康,中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与研究的先行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吴汉东,著名音乐家王立平、谷建芬,著名作家陈建功、张抗抗,等等。他们见证了中国版权事业的起步与发展,在推动版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要成果与发展经验

  《著作权法》制订之初,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但我们应该看到:《著作权法》颁布30年来,我国版权面貌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版权意识从一无所知到人人皆知;版权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版权产业从小到大,成为国民经济支柱;版权贸易从弱变强,实现较快发展。

  因此,我们首先要总结和肯定的是,《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推动文化繁荣发展、创造社会财富、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立法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我国用不到20年的时间,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版权法律体系,为版权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法六条例”(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规)。

  “一法”即《著作权法》。作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著作权法》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六条例”是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先后制修订的管理条例,包括《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3月1日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发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月1日施行)。

  同时,为了与国际衔接,我国先后加入了6部国际著作权条约,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2020年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正式生效。在9月21日,刚刚迎来该条约生效后的首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约国大会,我本人也有幸当选大会主席。

  2012年6月26日,《北京条约》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成功缔结。《北京条约》作为新中国成立以后,首个在中国签署、并且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条约,意义重大。它不仅首次明确了对影视演员、音乐人等视听表演者的保护,同时打破了由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国际规则的惯例,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在参与条约制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涉及知识产权的领域虽然比较窄,但这在国际知识产权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应该说,中国用短短30年,完成了发达国家数百年走过的制度变迁之路。中国在版权保护领域形成了集“一法六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于一体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法律体系,为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

执法方面,营造了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我国打击侵权盗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版权工作的重点也从法律制定逐步发展到法律执行,版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新阶段。

  2005年,我到国家版权局工作前后,国内受侵权盗版问题困扰,盗版书刊、盗版光盘影碟一度猖獗。当时的美国电影协会(MPAA)主席丹·格里克曼每次来北京,第一件事就是在路边摊儿买盗版光盘,然后到国家版权局投诉。

  那时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也很薄弱。国家版权局2005年举办的一场公益活动上,作为嘉宾的冯小刚与主持人张国立有过一段关于正版与盗版的经典对话。冯小刚谈到,尽管他尽可能压低了价格,但人们在8元一张的正版光盘与5元一张的盗版光盘之间,往往还是会选择盗版。张国立紧接着向台下观众提问,买正版还是买盗版?现场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买盗版”的声音远远高过“买正版”的声音。

  这就是当时国内版权环境的真实写照。这时,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谈判,乃至中美两国首脑会谈,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保护问题都是一项重要议题。我国面临着内外部的双重压力,既关系到要全面履行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又关系到我国版权产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中国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坚决履行国际承诺,对非法侵权盗版活动予以坚决打击。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更是责无旁贷,真查、严打,坚持对侵权盗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006年年初在全国开展的查处违规光盘复制企业专项行动,就是一次重要成果。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指示,新闻出版总署高度重视、态度坚决,与各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精心部署了此次行动。最终,18个省区市的48家光盘复制企业被清查,14家确有违规复制行为的企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6家企业被吊销复制经营许可证,8家光盘复制单位被责令停业整顿。由于执法有力,当时负责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印刷发行司王岩镔司长,破例成为当年4月举行的第17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代表团的一员,带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执法治理经验踏上赴美磋商之旅。

  在版权保护问题上,美方最为关注的,还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2005年—2017年间,国务院时任副总理吴仪,时任副总理王岐山,时任副总理汪洋,多次听取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汇报,亲自督办推进软件正版化相关工作。针对版权工作经费紧张的情况,吴仪同志特别协调财政部予以支持和解决;针对软件正版化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王岐山同志曾专门抽出时间与12个省的省长直接通话,对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汪洋同志在一年之内四次召开打击侵权盗版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会议,每一次都专门安排听取软件正版化的工作汇报。

  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组数字是有力的证明。我国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总量从2005年的不到3万件,到2017年突破50万件;我国软件产业总产值从2005年仅有750亿元,到2017年年底,突破5万亿元。至2019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已达到148.44万件,同比增长34.36%,软件业务收入达到7.18万亿元,同比增长15.4%。

  快捷有效的版权执法,为软件企业提供了健康的发展环境,对软件产业的推动作用也是巨大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江苏国泰新点公司由于其软件屡遭盗版,利润曾一度降到谷底,2013年犯罪团伙被打掉后,公司盈利一下子上升到4000多万元,现在该企业的纯利润过亿。

  不得不提的,还有已经连续开展16年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剑网行动”。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现象,“剑网行动”不仅查办了境外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投诉的案件,也查办了一大批侵犯国内权利人的侵权盗版案件。譬如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追究了侵权者的刑事责任,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在规范网络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通过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实现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也成为一大特色。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首,“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和2017年以来成立的江苏南京、苏州,湖北武汉,四川成都,浙江杭州等21家知识产权法庭,每年审理数十万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其中70%左右都是著作权案件。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成为范例和标杆,充分展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市场层面,版权运营和管理产生

重大变化

  版权作为内容产业的基础,给人们带来精神文化享受的同时,也给经济发展带来贡献。

  2007年开始,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开展“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调研结果显示:2006年—2014年,中国版权产业取得较快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持续增长。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从2006年的13489.33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46287.81亿元,翻了一番多;对中国GDP贡献的比重从6.39%增长到7.28%,9年间提高了0.89个百分点。到2018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达到6.63万亿元人民币,占GDP比重达到7.37%,中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稳步提升,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版权的经济价值进一步凸显。

  日本学者梅田久曾说:“20世纪是专利的时代,21世纪是版权的时代。”认识版权的价值,就是要认识到版权在文化传播发展中的地位是基础性、资源性、战略性的。

  在这一点上,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让各类人才的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版权资源的创新、使用、保护、管理进入新阶段。

  2020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收官之年。《纲要》自2005年启动、2008年正式发布实施,迄今为止已经15年,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

  作为 《纲要》实施10年评估工作的专家组成员,我深切感受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效果是显著的。作为市场主体的文化企业在观念上发生了巨大转变,普遍将版权作为重要的资产,通过版权资源的保护、管理和运营获得收益。我们也进行了很多前所未有的尝试,比如建设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建立版权研究基地和版权贸易基地,创办中国国际版权交易博览会,联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中国版权金奖评选活动,等等。从被动、薄弱到主动、强大,我国版权工作在一些领域已经由“跟跑者”变为“领跑者”。

  过去30年,是《著作权法》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30年,也是版权事业蓬勃发展、取得重大进步的30年。成绩取得,实属不易。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只看到版权工作存在的问题,我认为第一是不客观的,第二也无助于版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直面问题与挑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13个方面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为我们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取得重大胜利,就充分展现了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值得每个行业去思考。

  就版权工作而言,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与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与人民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版权工作要直面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挑战,立足于我国实际,做出及时和必要的调整,在下一步工作中对差距和不足加以改进。

关于当前形势的认识和判断

  第一,要处理好保护与创新的关系。《著作权法》出台后,经历了以立法为主的版权法律制度建立阶段和以执法为主的版权法律实施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工作重点都是加强版权保护,这是由当时的主要矛盾——侵权盗版猖獗、版权保护不足所决定的。

  进入新时代,版权工作的重点发生了一个很大转变:文化领域不断涌现出优秀创作、优秀作品,尊重版权成为社会风尚。我国的版权制度发展已经从以版权保护为主过渡到保护与创新并重的新阶段。那么,一提到版权首先想到的还是保护,这种惯性思维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应该看到,保护与创新是版权工作的一体两面,在加强版权保护的同时,又能将创新成果加以推广和运用,才能形成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

  第二,要处理好与国际衔接和立足我国实际的关系。客观上讲,在《北京条约》之前,我国加入与著作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大都是被动的。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签署这个协定,中国就加入不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与国际规则衔接,是我们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必须跨越的门槛。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仍然是一种必然选择。但同时应该看到,经过30年发展,我们在某些领域已经超越国际平均水平甚至处于领先地位,比如互联网应用、大数据等,这为我们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撑。我们既要坚持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也不能甘于人后,要立足我国实际、立足新时代去思考,我们在哪些领域可以实现超越和引领,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第三,要厘清版权“轻”与“重”的关系。对于“轻”与“重”,针对美国国会部分议员指责中美贸易逆差,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思危有过这样一个形象的对比:中国一船一船的货物拉到美国卸下来,其价值却抵不过一个装有美国微软操作系统的手提袋。

  尽管人们的版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对于版权价值的认识还不够科学和充分。以前我们讲版权就与“轻资产”联系在一起,现在不能这么看。版权作为文化产业发展最核心的资源,我们的从业者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还要再提高一步。

关于版权立法的审思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进程已进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最后收官阶段。

  我国曾经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过两次修改。从立法进程上看,已经滞后于时代发展变化;并且这两次修改基于特定时期的特殊背景,难免具有局限性,适应我国实际发展需要对《著作权法》作出主动、全面、系统的调整,势在必行。

  因此,业界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呼声很高。这就要求我们面对我国版权法律制度存在的局限与不足,不能抽象地讲“大修中修小修”,不能简单地讲“可修可不修的不修”,这样的观念会让法律与实践脱节。

  此次修法是在《著作权法》实施30年,以及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进行的,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权利和权利的使用。“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不应回避问题和矛盾,而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现实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立法中把握好“度”,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基本平衡,就是一部良法。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是令人期待的,从目前的进展来看有两个突出亮点:一是在指导思想上突出法律要“管用”,二是着眼于抓住主要矛盾,比如在作品界定问题上强调它是智力成果,这也是很大的突破。

关于版权执法的思考

  进入新时代,版权工作整体上进入到“鼓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新阶段,版权保护已经不再是版权工作唯一的主要矛盾。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仍然需要版权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在保护创新、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方面有所作为。

  加强版权执法,包括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两个层面。司法保护是我国版权保护最基本、也是最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版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行政执法作为中国特色版权保护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优势在于便捷及时、成本低、见效快。

  特别是在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版权保护力度不够,行政执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2006年查处违规光盘复制企业专项行动在很短时间内清查了18个省区市的近50家光盘复制企业,这种效率只有行政执法能实现。当时的做法也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又不完善的实际情况。

  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执法体制如何更好地作用于当下,我认为应该倡导刑事司法优先,因为其威慑力更大,执法效能更高。特别是在当前环境下,很多网络侵权把服务器设在境外,网络版权执法难度较大,虽然罚款数额提高了,但行政执法力度远远不如追究刑事责任。在加强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刑事司法方面,应当有专门的执法队伍。

  无论行政执法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应注重案件量刑标准的平衡问题。同等情况,不能有的判得轻,有的判得重,这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平衡机制,建立案件的信息共享数据库。

  此外,鉴于作品数量巨大,各类作品在使用中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著作权案件将是数量最大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大量的案子在事实认定清楚的基础上,可以在法院、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及第三方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调解。这样的做法有两个好处,一个是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另一个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作品的再定义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民法典系统地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著作权在其中主要体现为“作品”两个字。对著作权而言,作品的界定极其重要,我想专门再讲一下这个问题。

  1709年英国女王颁发了《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和购买者就其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的法案》,该法案第一次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者,客体是作品。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因为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各种权利都由此延伸而来。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作品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以文学作品为例,20年前,我国每年出版的小说只有不到600种,而今天仅在阅文平台上生产的网络小说每年就高达600万部。再比如,现在普通公众用手机拍摄出来的作品,可以媲美20年前用专业相机和胶卷拍摄的摄影作品。

  相比以前作品的稀缺性,现在的作品无论从数量还是种类上看都大大超出想象。怎样定义作品?什么样的作品应该被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之内?这是进入新时代,我们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二审稿》对作品的界定有了新的表述:“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定义强调了三个特点:具有独创性,以一定形式为载体,并且是一种智力成果。

  按照这三个标准,《二审稿》对作品有了质的规定,其意义在于可以厘清海量的各类作品中,哪些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把最优质的作品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中。

  同时这样区分的好处是,可以将纳入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基于自愿原则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需要得到许可并支付报酬的作品;一种是不需要得到许可和支付报酬,鼓励广泛传播的作品。这种法律设定既符合权利人的诉求,也可以减少纠纷、诉讼,降低社会成本,可以说充分体现了人文精神,非常有意义。

  对于创作者而言,对作品的再定义所带来的变化是,强调质量是最重要的。一个作品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核心的问题不是它的篇幅多长或规模多大,而是与其他同类作品相比,是否具有独到性,是否称得上智力成果。

  对于文化单位来讲,这也意味着,未来最核心的工作、最需要重视的问题是怎样获取和掌握优质,因为优质的版权资源(即作品)才是文化产业与事业发展的基础。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倾向是,不要盲目去追逐所谓的大IP,作品的价值并不是价格越高越好,成本过高是无法实现投入再生产的。应该着力关注的是如何掌握那些有潜力的新作品,就像找到“冒尖儿” 的竹笋一样,挖掘到优质版权。

关于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著作权法》诞生之时,作品只有图书一种形态。1877年,爱迪生发明了一台能录制声音并回放的机器——留声机,通过震动原理将声音固定在留声机上,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形式。之后随着技术的发展,声、光、电、磁为介质的作品日益增多,丰富了作品的形式与内容。互联网的出现,又催生了无介质但可以在网络中重复使用与阅读、观看、收听的网络作品,发展势头汹涌澎湃。

  从作品的产生来看,技术始终推动着《著作权法》向前发展。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创作者,但是客体一直在发生变化,不仅包括影视、图书、音乐、计算机软件等版权产业的核心领域,还包括建筑外观设计、装饰品设计、甚至地毯图案等等,可以说今天的著作权已经无所不在。

  只要技术发展没有终止,创造没有终止,版权的法律制度就会一直处于不断的创新和突破之中。因此,对待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应该用开放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而不是轻易地去否定或下结论。从这个角度审视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话题,比如人工智能、体育赛事算不算作品,应不应该受到版权保护,我觉得一方面要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不能被现有的思维所局限。

  社会需求与数字技术发展催生了现行的著作权的多种权利,今后也必然会催生其他的权利。如果一个作品本身是稀缺的、创新的,凝聚了人类智慧,同时又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即便不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也肯定会有别的法律加以保护,否则鼓励创新就是一句空话。

  2021年,我国即将开启“十四五”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目标”进发。伟大的时代,呼唤一部与时俱进的良法。期待《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尽早完成,中国版权事业将会在新的起点之上,开创新局面,取得新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