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 | 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受关注,4位代表委员核心观点看这里

2021年03月16日 16:51 来源:综合整理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关影视作品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多位作家、编剧、导演身份的代表委员聚焦这一话题,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小编对有关内容进行整理,相关话题我们也会继续关注。

赵冬苓

全国人大代表、编剧
  • 文艺作品抄袭的界限难认定。一是目前文艺作品抄袭的手段越来越隐蔽,维权比较困难;二是到底什么是抄袭,其实社会上很多人并不了解。
  • 庄羽建立反剽窃基金是一件好事,非常有勇气。基金后续如何运行,可能还需要慢慢摸索。
郑晓龙
全国政协委员、导演
  • 一些电视台、放映厅播放影视作品时“掐头去尾”,造成介绍主创人员的字幕一闪而过,甚至直接消失,这其实是不尊重创作者署名权的表现。”业内应更重视影视作品的署名权。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具体要求,更好地保障影视作品创作者的署名权。

  • 在影视作品中的剽窃、抄袭现象,一经发现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应严厉处理。

阎晶明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
  • 对于编剧署名权得不到保障、稿费拖欠严重甚至是盗用剧本的问题,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署名规则和稿酬支付规则;加强对涉著作权纠纷影视作品的发行管控力度,引入监督惩罚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取消其发行资质等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抄袭剽窃的打击和抵制,净化版权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业界风气,从而鼓励广大作家能够创作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
蒋胜男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作家
  • 当下,许多电影海报及新闻报道抹杀原创、编剧,有意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只宣传导演和演员,观众看过影视作品都不知道是谁编剧原创的,而这种情况已积恶成习,对于整个原创行业形成极坏的影响。建议影视作品宣传导演、演员同时,必须依法标明原创者及编剧的署名,凡不为编剧署名的,视作将作品与作者割裂的侵权违法行为。
  • 某某影片署名为“导演作品”,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希望审查影视作品的部门依法纠正,不提倡一部集体作品署名为导演作品。
  • 我国的《著作权法》一贯地将编剧的署名权排在导演、摄影、作曲、作词之前,这是由剧本版权和创作规律所决定,影视作品的一切是从剧本开始的,剧本版权要经过内容故事主题的立项审查才能制作影视产品。编剧是剧本的著作权人,是影视作品的首创,法律给予署名权排序的定位是无可争议的。

综合《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新闻网、《北京青年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