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寄生者莫打“合理使用”旗号免费商用

2021年04月25日 17:0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米新磊

  长期以来,短视频平台上的众多公众账号通过对知名影视剧进行剪辑、解说、评论,制作和传播短视频,获得了大量用户的关注和巨大的流量。但是,这种寄生于他人原始内容之下的二次创作行为,却极少获得原始内容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前也不间断地有针对此类“内容搬运”行为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很多被起诉的短视频上传者往往会祭出“合理使用”的大旗,用以证明自己对于影视作品短时间或者少量的使用并不违法。

  事实上,对于在何种情形下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从而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实践中确实是一直困扰影视行业和法律行业的“老大难”问题。如果说在一部作品中完整使用另一部作品必须取得授权比较好理解,那极短时间的使用,比如说在影视剧中“一闪而过”的名画,或者有几句歌词的唱段,以及几秒镜头的其他影视剧的片段,或者诸如“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种剪辑评论性视频是否一定要取得授权,确实存在较大的争议。

  目前,不管国际上还是国内司法实践中,在判断一种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基本都遵循“三步检验法”的原则,即:第一步,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作出;第二步,与原始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第三步,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始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有在满足这三个步骤检验之后的使用行为,才可被视为“合理使用”,不需取得权利人许可也无须付酬,否则就是侵权。

  如果从这个规则出发进行判定,会发现短视频平台中对于影视作品的大部分使用行为,难言属于合理使用。

  首先,这些“寄生”式的利用行为,通常都并非《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使用”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适当引用”等特殊性使用方式,而是一种带有商业目的的使用(比如获得流量关注及广告效应)。

  其次,随着不断崛起的短视频平台对于网络用户的分流,诸如“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模式的短视频,可能会抢占正常收看影视剧的观众。

  最后,短视频利用长视频的内容获得长足发展,却没有为此支付使用费,实际上等于摧毁了付费使用的正常商业模式,因为对于其他使用者来说,付费反而是对自己的“不公平”,这显然是对影视剧权利人权益的直接侵害。

  因此,以上对于短视频平台“内容寄生”行为的法律分析,也正是本次声明发布的最重要的原因。

  新修改《著作权法》将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从条例层面上升到法的层面。这意味着既往只能见于国际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原则中的三个步骤终于在中国《著作权法》中汇合。

  更重要的是,新法还创造性地采取了“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在第二十四条明确列举12种常见的“合理使用”方式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以此为解决新技术发展与公共利益平衡可能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使用情形预留足够的空间。

  但是,考虑到在此之前司法实践已经较为广泛地适用了“三步检验法”进行裁判,故前者修订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而对于后者来说,因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进行规定,所以这一条款是否会陷入“名为兜底,实为封闭”的尴尬境地,未来还有待考验。

  从现实状况来看,对于影视行业来说,“合理使用”的模糊边界短期内可能不会有实质性变化。但这不代表短视频打着“合理使用”旗号免费商业使用的状况一直都不会有变化。

  建立授权规则和授权模式,短期来看可能会增加短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内容创作者的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唯有如此,优质的原始内容才能源源不断地输送给这些二次创作者,而短视频的高曝光特点也会扩大原始作品的传播度,使得各方达到共赢的状态。

(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