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著作权法》对音乐产业将产生这些影响

2021年05月13日 10:5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马继超

在新修改《著作权法》中,录音制作者被赋予广播权和表演获酬权,音乐行业历经10多年呼吁,终于修成正果。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的多项变化都与音乐产业发展息息相关,本文简要梳理其中对音乐产业带来影响的重要条款。

  多处修改对音乐产业影响深远

  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十条对广播权的规定,把广播的行为从仅限定在无线的方式,扩大到有线的方式,包括广播、网络直播、定时播放、定时转播,词曲作者等创作者向众多的网络直播平台主张权利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在2010年修订版《著作权法》中,网络直播既不属于广播权,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现行法规定的兜底条款的“其他权利”进行处理。

  在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表述中,对视听作品进行了细分,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这三类视听作品的权属也有不同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但词曲作者等创作者享有二次获酬权,此规定也为词曲作者带来了更多的获取报酬的机会。笔者认为,电影、电视剧之外的其他视听作品的制作人,要和词曲作者等创作人在著作权权利归属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减少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同时还保留了录像作品的概念,这种细分规定也会给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带来复杂性。

  对于集体管理,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和之前相比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定性从“非营利组织”修改为“非营利法人”,更加强调了集体管理组织独立运营的法人地位,也是对2017年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社会团体与政府主管机关“脱钩”的回应,更有利于集体管理的健康发展。二是引入了集体管理费率异议机制,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裁定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争议,有利于让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更加合理,也更有利于确定集体管理的司法赔偿标准,促进集体管理组织工作开展。三是加强集体管理组织透明度,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这有利于集体管理事业健康发展,进而促进音乐产业发展。

  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将极大促进音乐产业发展

  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前半句中“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与第十条规定的广播权定义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录音制品或直播网络平台使用录音制品进行直播,无需征得录音制作人的许可,但要支付报酬(传播方式包含无线电传播、有线电缆传播和广播、非交互式的网络直播、定时播放、定时转播)。后面关于表演权的规定“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与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权定义基本保持一致,也可称之为“机械表演”,也就是经营场所内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无需征得录音制作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机械表演方式包括:营业场所通过点唱机、录音机直接播放音乐,或接收电台、电视台广播的音乐、从网络平台获取音乐在经营场所播放。音乐录音制品无论来源何处,只要在经营场所通过技术设备公开播放和机械表演方式使用录音制品,就符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将对音乐产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首先,解决了多年来广播和公开表演领域对录音制作者存在不公平待遇的问题,使用音乐不仅要向词曲作者支付费用,也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费用,这实现了词曲作者和录音制作者之间权利的平等,广播和播放音乐的场所要向录音制作者分享使用作品所获取的收益。

  其次,增加了唱片公司获取收益的渠道。通过分享在广播和经营场所使用中获取的收益,唱片公司可以有更多的资金和信心投资创作更多更好的音乐,促进音乐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再次,中国音乐在境外也有着巨大的市场。然而,根据国际对等原则,中国在国内立法中不赋予录音制品广播权和表演权,中国音乐在国外被用于广播或其他向公众传播的情形时,中国的艺人和唱片公司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法律的修改有利于中国音乐在境外受到保护。

  期待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落实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全球音乐报告:2019年数据与分析》显示:中国市场总规模已经达到5.909亿美元,较上一年度增长16%,位于全球音乐市场排名的第七位,收入的90%来自流媒体,但广播和表演权对音乐市场的贡献值为0。与之相对的是,2019年,全球音乐产业收入达26亿美元,广播和表演权收入贡献值达到了12.9%。

  10多年来,唱片行业积极推动修改《著作权法》,以期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权。2007年到2020年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及上百家唱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联名或单独向立法机关或通过新闻媒体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从2008年以来,多名文艺界和新闻出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先后九次提交相关提案,建议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同样自2008年以来,先后有30多位法学专家通过研讨会或媒体发声,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

  广播电视台、电台和大量的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通常是大量的、碎片化的,使用场景遍布全国甚至全球各地,且使用时间是随机的,录音制品的权利人个体是难以直接行使权利的,通过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是最佳方案。

  希望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时,能从法规层面制定落实两权实施的保障措施。我国在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时,因为2010年修订版《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对第十五条规定的“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声明保留。笔者认为,新修改《著作权法》生效后,应该取消对WPPT第十五条的保留,否则就会形成只保护国人而不保护外国人的录音制品的获酬权的局面,这和国际惯例不符,在实际执行中也会带来诸多问题。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地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名录(截至2020年10月)》,我国目前共有广播电视台、电视台408个,每个台设置若干电视或广播频道,共有广播1161套、电视1210套,我国还有数以万计的经营场所,包括饭店、商场、酒吧、餐厅、咖啡厅等,还有民航、铁路等交通工具,众多网络直播平台也在大量使用音乐。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生效后,更加明确地规定了这些获取商业利益的使用者应当向音乐制作者分享经济收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国内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在为开展两权收费积极做准备,具体工作包括:推动《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改,保障广播权和表演权的落地实施;认真调研国内外的市场状况,学习国际运作经验,拟定收费标准;加强与国内相关娱乐行业协会的沟通;建立专门的许可团队,建立录音制品的著作权管理系统,实现收费、分配、分发的电子化操作,以期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做更多工作,促进中国音乐产业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