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频道斥浙江卫视MV抄袭,侵权吗

2021年05月25日 11:06 来源:传媒茶话会
  “发布时间相差一年半的两则视频从创意、形式、布景乃至分镜都惊人一致。”
  5月20日,电影频道旗舰栏目官方微博“中国电影报道”发文斥某卫视“520特别版星辰大海”MV抄袭冲上微博热搜。
  虽未直接点名,但在微博中,MV截图对比中保留了“浙江卫视《星辰大海》”字样。
  浙江卫视创作的MV是否侵犯了电影频道的版权?做短视频要注意哪些问题?
  带着这样的问题,5月20日《传媒茶话会》对话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律师孙志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杨。
构成抄袭吗?
  “如果这都不算抄袭!什么算抄袭”“支持维权,尊重原创”……此事一出,微博上出现了“挺”电影频道的声音。
但浙江卫视总监林涌对澎湃新闻表示,“此事存在误解,正在与电影频道进行沟通”。
浙江卫视献礼建党百年主题MV《星辰大海》
  也有网友认为,“两首歌名称相同,但属不同词曲作者、不同创作团队独立创作的两首完全不同的作品……诉之抄袭与复制,从相似度与体量上来看,还真不算”
电影频道“星辰大海”宣传片
  目前,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作为核心标准。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律师孙志峰告诉《传媒茶话会》,浙江卫视的MV达不到与电影频道的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实质性近似应当以整体比对为原则,而不是个别元素、画面的相似。”孙志峰认为,两个视听作品是区别较大的不同作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表达的主题和构思存在区别。央视围绕青年演员计划,而浙江卫视的围绕的是红色文化传承。
  2.镜头设置上存在明显差别。浙江卫视是将两人或多人歌唱与革命或现实镜头相结合的方式表达,电影频道则是将歌手组合歌唱与歌手本人动作、数字化背景相结合。

(电影频道画面)

(浙江卫视画面)

  3.背景表达方面存在不同。两个MV虽然存在个别镜头相近的表达,但整体上央视是以虚拟的数字动画、画笔移动、动静结合的方式为主要背景表达方式,浙江卫视的背景表达没有电影频道的作品丰富。
电影频道的以“星辰大海”为创意,并使用了“星辰”“大海”元素,浙江卫视也这样做,是否侵权?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作品,不保护思想。以‘星辰’‘大海’作为创意来源,属于思想层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浙江卫视也能使用该创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杨也认为,“星辰”“大海”“月亮”这些元素属于公共元素,电影频道不构成独占性权利,其他创作者也能使用。

电影频道星空画面

浙江卫视星空画面

哪些情况可构成短视频侵权?

  从影视剧、综艺节目的抄袭、山寨,再到短视频“搬运工”现象的泛滥,视听行业抄袭、侵权的风波一直不断。

  前几天,某卫视推出了一档综艺节目,被指抄袭韩国综艺。
  “综艺节目不是抄袭日本的,就是照搬韩国。”韩国《中央日报》2018年报道称,中国抄袭韩国的综艺节目多达34个。
2020年的最后一天,编剧于正发文,就《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版权一事向琼瑶道歉。在道歉信中,他表示自己并非不愿意承认错误,而是缺乏足够的勇气。
短视频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侵权之风也蔓延到短视频领域。
  《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在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监测疑似侵权短视频链接累计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4月9日,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剑指短视频账号未经授权进行视频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
  有些侵权是出于商业利益,具有主管恶意,有些侵权则是因为创作者缺乏版权常识,踩了侵权雷区。
  常见的短视频侵权行为有哪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列举了以下7种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互联网上传播;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
  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文字作品改编成短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他人影视作品为改编对象,通过视频剪辑技术,重新配音、配乐、配字幕,添加特殊的画面效果或其他元素,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或批判等;
  6.未经被换脸人物的许可,以及所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通过“AI换脸”技术使用自己或他人的照片替换影视作品中人物,生成以自己或他人为主角的视频;
  7.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外网发布的视频搬运到国内发布,或者是对外网发布的视频内容剪辑后发布;

如何避免短视频侵权?

  王辉和胡杨给出了如下建议:
  1.使用他人作品时征求著作权人许可。这是应该坚守的底线。
  2.通过正规渠道,比如原创者、专业的短视频版权代理公司、网站或数据库进行购买。
  3.借鉴他人创意,创作新的作品,需要避免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作品与他人作品应该有整体性应不同,相似表达在新作品中的重要性较低、相似表达所占新作品的比例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