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背景表达方面存在不同。两个MV虽然存在个别镜头相近的表达,但整体上央视是以虚拟的数字动画、画笔移动、动静结合的方式为主要背景表达方式,浙江卫视的背景表达没有电影频道的作品丰富。
电影频道的以“星辰大海”为创意,并使用了“星辰”“大海”元素,浙江卫视也这样做,是否侵权?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作品,不保护思想。以‘星辰’‘大海’作为创意来源,属于思想层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浙江卫视也能使用该创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杨也认为,“星辰”“大海”“月亮”这些元素属于公共元素,电影频道不构成独占性权利,其他创作者也能使用。
电影频道星空画面
浙江卫视星空画面
哪些情况可构成短视频侵权?
从影视剧、综艺节目的抄袭、山寨,再到短视频“搬运工”现象的泛滥,视听行业抄袭、侵权的风波一直不断。
前几天,某卫视推出了一档综艺节目,被指抄袭韩国综艺。
“综艺节目不是抄袭日本的,就是照搬韩国。”韩国《中央日报》2018年报道称,中国抄袭韩国的综艺节目多达34个。
2020年的最后一天,编剧于正发文,就《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版权一事向琼瑶道歉。在道歉信中,他表示自己并非不愿意承认错误,而是缺乏足够的勇气。
短视频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侵权之风也蔓延到短视频领域。
《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在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监测疑似侵权短视频链接累计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4月9日,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剑指短视频账号未经授权进行视频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
有些侵权是出于商业利益,具有主管恶意,有些侵权则是因为创作者缺乏版权常识,踩了侵权雷区。
常见的短视频侵权行为有哪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列举了以下7种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互联网上传播;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
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文字作品改编成短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他人影视作品为改编对象,通过视频剪辑技术,重新配音、配乐、配字幕,添加特殊的画面效果或其他元素,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或批判等;
6.未经被换脸人物的许可,以及所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通过“AI换脸”技术使用自己或他人的照片替换影视作品中人物,生成以自己或他人为主角的视频;
7.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外网发布的视频搬运到国内发布,或者是对外网发布的视频内容剪辑后发布;
1.使用他人作品时征求著作权人许可。这是应该坚守的底线。
2.通过正规渠道,比如原创者、专业的短视频版权代理公司、网站或数据库进行购买。
3.借鉴他人创意,创作新的作品,需要避免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作品与他人作品应该有整体性应不同,相似表达在新作品中的重要性较低、相似表达所占新作品的比例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