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短视频版权问题需要“组合拳”

2021年05月28日 10:0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隋明照

  影视机构发布联合声明,表明了权利人维权的意愿。”在短视频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明德对权利人维权意识的提高表示肯定。

  对待短视频版权的焦点问题该怎么看?解决短视频平台与长视频版权方间的矛盾,又需要做哪些工作,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扮演怎样的角色呢?在短视频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的主题发言环节,知识产权学者、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代表就以上问题进行了分享。

  版权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短视频尤其是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能构成合理使用,这是短视频版权问题中的争议焦点。

  李明德提醒,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短视频是新现象,但不能因为是新现象,侵权就有理。《著作权法》鼓励繁荣文学艺术的创作,向社会公众提供丰富多彩的精神食粮,但是反对抄袭是基本原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崔国斌分析了常见的使用影视作品的短视频类型,他指出,一般而言,简单的复制、内容改编的短视频大多数是侵权的。他认为有两类短视频,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存在讨论空间,一类是影视评论类二次创作视频,创作者会截取影视作品中很精彩的片段,在视频中作出评论,崔国斌认为这类视频的重点内容基本上是对创作者水平的评价或者对故事情节的评论,对影视作品的应用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另一类是素材引用类的短视频,这一类视频会引用影视作品片段讲述自己的故事,比如创作者讲科技的话题,可能会用到影视作品片段,这样的引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存在可以讨论的空间。不过,崔国斌坦言,因为使用行为多种多样,所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没办法一概而论。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她拿图解电影是否构成对《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影视剧著作权侵权的法院判定为例,介绍了法院从具体表达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角度,分析涉案图解电影产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林秀芹提醒,短视频类型众多,对于用户生成的短视频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个案认定。

  集体管理可以角色更重

  对于研讨会主题,即集体管理组织如何在短视频版权问题上发挥作用,多位发言人给出了建议。

  林秀芹认为,通过集体管理赋能短视频二次创作具有法源基础和可行性。她分析道,从理论上来讲,可以由短视频平台或者“二创”作者代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谈判获得作品使用许可,但是一个个许可成本太高,几乎不可能落实,所以可以由平台或者二次创作者代表与集体管理组织谈判,谈判以后,比如影著协中的有些权利人可能愿意开放给短视频平台一些作品,就可以把这些影视剧列入白名单,供短视频平台创作者使用,具体使用费要交多少可以谈。“从经济的角度,集体管理是有它的优势的。”林秀芹说,集体管理制度包括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是一个好的制度,而且是一个很有效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多、作品多、使用者多、权利人多的环境下,可以缩短价值的鸿沟而达成交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解决短视频版权问题上可以扮演怎样的角色?崔国斌在分享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建立标准化的许可机制,降低交易成本,使用者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方沟通,获得授权。加强版权作品使用情况监管,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也是崔国斌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议,因为如果让著作权人自己一个个平台监督其作品使用是否规范,任务是很繁重的,如果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一些手段监测每个作品在不同平台上的使用情况,可以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费用,这也是集体管理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支队长刘立新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助于著作权的行使和保护,因为实行了集体管理以后,海量的作品有利于著作权人降低信息成本与维权成本,也有助于对海量作品的溯源,还可以为打击侵权提供支撑。他同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三个建议:第一是要依法依规,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进行收费,按照理事会规则,科学公正地进行分配;第二是提升自我,建立规范透明、公正高效的管理制度,获得权利人用户支持;第三是强化协调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自身实力,更好地为全行业提供服务。

  他山之石不妨研究借鉴

  短视频版权问题解决需多方参与,共同努力,这是与会嘉宾形成的共识。

  李明德提醒,如果发现作品被侵权,权利人应该了解的是,采取法律措施不只有打官司这一条路,还可以采取请律师发律师函、向行政机关投诉等方式。

  林秀芹坦言,版权问题归根到底是“切蛋糕”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非常建议有关部门请一些经济学者与知识产权法学者一起研究。”她认为跨学科的视角更有利于为短视频版权利益平衡问题给出答案。

  短视频创作者尤其是二次创作者如何取得合法授权,这是研讨会参会嘉宾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林秀芹介绍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还介绍了国外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即可以通过强制许可或者法定许可的方式,有条件地提供版权内容。

  崔国斌建议网络服务商建立授权作品库,从互联网发展实践来看,已经有很多服务商这样做,比如社交软件、电商平台上的用户在早期会有未经授权使用版权图片的现象,被版权方发现后会被索赔,后来有的平台自己建立了正版素材库让用户使用,不过可能用户需要有偿使用素材,不过这一服务也为平台找到了新的盈利方向。由此受到的启发是,比如热门网站的视频经常被引用的片段重复率很高,如果一个平台收集到几十万条小的片段,并设置成可检索的状态,供用户进行二次创作,建立起数字化的信息索取与获酬机制,这应该是很好的商业模式,这个时候就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为使用者不用与每一个著作权人谈判,只需要通过平台就可以使用了。他建议平台建立内容过滤机制,对于识别出侵权内容的情况,平台可以给著作权人提供不同的问题解决方案,比如在“阻止内容传播”与“许可传播,但要分享收益”中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