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场控软件涉侵权“快手”索赔450万

2021年06月24日 14:3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黄琳

  杭州互联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技术公司、程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注销其为实现增加虚假人气的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手账号,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67155元,共计4567155元。

  根据原告起诉,“快手”为维护直播电商平台内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用户协议等方式明确禁止以及打击恶意刷粉及作弊等破坏公平性或者影响应用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被告从2020年8月起利用网络提供“小菠萝”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相关服务,针对“快手”产品实施批量使用快手账号,直接对“快手”软件指定用户的直播间批量进行点赞、送礼物、评论、关注等操作,使主播实质上不必通过正当方式吸引粉丝关注、互动,就可以直接人为操纵单场直播中的虚假粉丝,制造虚假的直播间热度或人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危害公共利益。杭州某技术公司系“小菠萝”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相关网站的备案主体及该软件的运营主体,程某系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使用上述软件的费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二被告通过互联网推广、宣传涉案被诉侵权软件时,在大量宣传稿件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及“快手”LOGO,侵犯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则将自身行为定义为“有争议的经营行为”,表示有争议的信息已经主动删除,有争议的经营行为也已经停止了,并陆续向用户退款,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小菠萝”不存在采用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快手”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原告亦未证明涉案行为系引人误解并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原告主张的“快手”软件LOGO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