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及视听作品版权“出海”正当时

2021年07月08日 10:1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赵新乐

  当中国互联网音乐走向全面正版化,音乐作品的海外传播更加广泛,是否每一个音乐人都能够享受到时代的红利,得到版权制度的充分保护?当我们制作的音乐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推广,创作者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侵权,向全球展现我们的版权保护精神、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新修改《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后,又会对音乐市场版权保护产生怎样的影响……

  近日,在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版权产业学院论坛—音乐及视听作品版权出海”主题研讨活动上,来自版权学术界、司法界以及产业界的专家学者围绕音乐及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厘清、版权“出海”的授权及维权机制等行业热议的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海外音乐市场孕育新发展机遇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2020年全球音乐报告》显示,全球录制音乐市场总收入达216亿美元,比2019年增长了7.4%,实现了6年连续增长,流媒体成为最大的载体,2020年总收入高达134亿美元,较上年总收入增长了19.9%,占全球录制音乐总收入的62.1%。流媒体的收入增长抵消了其他类型产业的收入下降,实体音乐收入下降了4.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表演权收入也下降了10.1%。”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授权业务总监高小然用这样一组数据呈现了全球音乐市场的一些变化。

  众所周知,去年至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多数海外乐团取消了2020年—2021年的音乐季演出,损失了全部的票房收益和周边产品的收益。但从全球整个音乐行业2020年的整体数据来看,音乐市场在特殊环境下的恢复能力依然很强。国内音乐市场在全球排名中仍旧排名第七,亚洲排名第三。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网络监测取证部)主任那玲提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披露的全球录制音乐产业收入情况来看,过去10年间,实体唱片日渐衰落,同期的流媒体收入则从2.7%增长至55.9%,反映出人们对音乐消费方式选择的变化。与游戏等新型内容版权出口逐年增加相反,音像、电子出版物、图书、期刊、报纸等传统出版业对文化贸易贡献有限。因此,面对新技术催生的新的娱乐方式、消费方式以及审美变化,我们的版权出口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高质量发展为要求,在内容、形式、输出模式等方面做出转变。

  从传统以胶片、磁带、光盘为传播载体,到互联网“PC端浏览器搜索+MP3”,再到移动互联网的“手机+APP”的无线音乐,各国的音乐消费无疑正经历着从PC端到移动端,从本地下载到在线流媒体的深刻革新。《中国版权》杂志社总编辑李劼指出,在全球音乐产业的消费模式逐渐从以唱片公司、电视台为主导向全产业链的网络平台转变的过程中,国内音乐作品的海外传播一定要认清这种趋势,注重自身的原创性建设,加强数字版权保护,通过参与数字会员、数字专辑或者直播变现等方式创造与之不同的商业模式。

  “从音乐的产业链上游来讲,中国音乐市场有海量的音乐资源成为版权资源,应当在商用领域实现其价值。而在欧美地区数字版权的概念形成得比较早,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比较成体系、标准化的类似电商的授权交易流程。”在高小然看来,随着中国正版化的深入推进和社会版权意识的全面普及,中国音乐在海外的数字音乐市场也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新修改《著作权法》对司法保护实践产生影响

  当一首首动听的音乐伴随水柱起舞,再配上多彩炫目的灯光,变化多样,错落有致,这样的视听盛宴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看到这里,很多人就会想起2018年“音乐喷泉著作权纠纷第一案”。在音乐版权司法保护实践中,确实也遇到了很多业界关注探讨的问题。

  “那时,新修改《著作权法》尚未施行,‘视听作品’还未被纳入作品的法定类型中,因此,音乐喷泉所带来的‘美丽的呈现’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或者应该作为哪种作品类型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法院审理的难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著作权委员会主任张晓霞以音乐喷泉案为由,提到了司法界对涉音乐作品版权进行审理的思路。

  张晓霞提到,该案件中原告要求保护的对象是与乐曲相呼应的灯光、色彩、气泡、水膜等多样动态造型的变换所呈现出的视觉效果。尽管音乐喷泉的“美丽的呈现”符合独创性等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但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一个“作品”的类型难以划入法定类型,那么它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为了保护音乐喷泉的“美丽的呈现”,法院需要深度挖掘它到底属于哪一作品类型。最终,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音乐喷泉效果解释为美术作品来加以保护,在与时俱进保护智力创新成果的同时避免了对兜底条款的扩大解释。

  对此,张晓霞表示,新修改《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的出现避免了因作品类型的局限性而对法官造成的适用法律的桎梏,更有利于促进法官对新的智力创新成果的保护。

  在音乐作品版权“出海”方面,很多人会关注同一个问题:不同国家法律的保护期限问题。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从实务角度出发,对不同法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进行了阐释。

  “假设中国的某个歌剧院,在创作时要使用一首英国的歌曲,按照英国著作权法,这首歌曲的保护期为70年,在保护期限内使用是需要授权的。但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权利的保护期超过50年后,是不需要授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剧团只在中国进行改编排演,是否需要获得授权?如果中国的剧团要到美国进行现场演出,又是否会存在侵权的问题?”王军提出的这个假设,也是现实中经常会遇到的情景。

  在跨地域、跨法律的传播实践中,该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呢?

  对此,王军特别提到,不同的音乐使用场景和使用方式,往往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主体和著作权项。关于不同法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问题,他指出,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司法管辖所在国(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为依据,但要以作品起源国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上限。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演出只是在中国境内,且不会有境外网站或其他形式的视听传播,就不需要获得授权。但若要到美国或者其他国家去排演,就必须要参考当地法律的规定,并以英国的法律为依据,先获得授权。

  “目前市场的公播音乐领域版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数据不透明等问题亟待解决。”Mood Media亚洲区副总裁兼总经理刘俊铭在对公播音乐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后发现,现今公播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值得深思。在他看来,新修改《著作权法》的内容传递出有利于保护原有词曲作者的权利,增加唱片公司获取收益的渠道、对幕后工作者付出的认可,这些都有利于促进音乐市场版权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版权监测及运营管理有技巧

  在音乐及视听作品版权“出海”的过程中,对于权利人来说,想要更好地实现作品在海外的运营管理,对作品的传播情况实时进行版权监测等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

  对于大家更关心的中国音乐如何走进海外市场,高小然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有效利用社交媒体,做好内容运营。例如,依托社交媒体平台已有的官方频道,分析后台数据并优化内容策略,实现内容变现;通过热点分析、竞品分析,了解订阅者喜好;依托谷歌庞大的营销网络,以数据驱动为核心,通过海外数字营销服务方式让版权“出海”。第二,不同国家音乐版权盈利的模式各异,各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权利描述有区别,版权“出海”时可以由权利人和被授权方直接从行为性质入手来约定版税收益的分配比例。各家可通过了解海外版权制度、海外音乐版权盈利模式,为版权“出海”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和提供收益测算依据。

  “国际文化贸易的核心是版权贸易,我们需要逐步构建起‘以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基础,以版权输出为核心,以人才为支撑’的对外文化贸易格局。”那玲认为,版权清晰是解决走出去的基础性问题,提升版权意识、掌握权利瑕疵补救措施是基本功,在海外被侵权时可依靠网络版权监测及维权服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要熟悉版权海外运营规则,以优秀作品和优秀内容为文化符号,营造市场共鸣,解决好文化差异与文化审美的平衡问题,最终实现文化共鸣,增强传播的力量,不断促进中华文化走出去取得更好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