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版权模式破局之后
  期待数字音乐产业运营模式升级革新

2021年08月05日 10:39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于波

  随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腾讯在规定时间内解除与上游版权方的所有独家版权协议,标志着数字音乐领域独家版权模式的破除。放眼未来,非独家版权模式将会推动整个数字音乐产业运营模式的升级与革新。

  著作权垄断性催生独家版权商业模式

  著作权作为私权,专有性为其主要特征,这意味着除权利人许可或法律规定情形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行使他人著作权,此为著作权的固有垄断性。在数字音乐领域,网络传播通常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类型,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上述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许可使用通常可以通过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独占许可可以视同著作权人垄断权之延续,被许可方能够在一定时间与地域范围内获得作品一项或多项著作权的垄断性实施权。

  独占许可合同签订后,权利方不得再将作品许可第三方使用,但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被许可方转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而目前我国数字音乐市场中,平台与上游版权方签订独占许可合同后,往往不会选择转许可产生的短期利益。音乐平台谋求的是在长期保有版权垄断地位的基础上设计用户付费方式,形成独家版权运营模式。

  作为独家版权模式的核心,独占许可合同一方面限制了权利方许可第三方使用相关作品,客观上形成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形式上属于纵向垄断协议。另一方面独占许可合同在授予平台使用权的同时亦赋予了平台在侵权诉讼中的适格原告身份,音乐平台在利益驱使下会主动进行维权,促使消费者心态由“拿来主义”向“知识付费”进行转变,对于提升保护音乐著作权的社会意识具有积极意义。鉴于独占许可协议的双面性,《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例外”,即以法律为界划分知识产权的合理行使与滥用行为,经营者依规行使知识产权则可免于反垄断制裁。

  独家版权带来行业之痛

  虽然《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有例外规定,但独家版权模式实为版权的滥用,背离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发展趋势。发明创造和文艺作品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是为了激励作者进行更好的创作,鼓励其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传播作品,从而促进社会文化繁荣和进步,而绝不在于鼓励作者利用版权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垄断。

  同时,不同于其他作品类型,音乐作品的欣赏具有反复性、高度的跨时空性和地域性,音乐作品具有更强的公共产品属性,《著作权法》致力于推动音乐作品的自由创作和广泛传播。这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专门在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上设立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原因之一。

  在独家版权模式下,虽然在模式形成的初期,音乐平台需要付出高额版费获取独家版权,但是其中的大部分利益都流向了唱片公司,创作者面对强势的唱片公司和音乐平台,可得利益十分有限。而通过独家版权实现垄断之后,音乐平台则会进一步压榨词曲创作者的利益。可见,不管是在模式的形成初期,还是模式成熟之后,独家版权模式都与鼓励作者进行自由创作的《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相冲突。一旦音乐平台达到垄断地位,将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压榨产业上游的创作者的利益,损害整个音乐产业的发展。

  此外,在《著作权法》体系当中,“作者—传播者—使用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音乐产品的消费者在音乐作品的获得、使用、传播和再次创作等环节都有着重要作用。消费者是音乐版权产业的坚定支持者和重要参与者,是决定音乐作品市场价值的重要一方,版权产业需要得到消费者的持续支持,《著作权法》的发展趋势必然是越来越注重消费者的权益。独家版权模式下的垄断将使消费者失去欣赏和利用音乐作品的自由。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从“择一平台”变为“单一平台”,音乐平台会趁机提高许可费,以会员费用、单曲购买等方式从消费者手中攫取利益,进一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新调整带来更公平市场环境

  过去20年,互联网的发展重心在互联网消费,它让人们在衣食住行和社交娱乐方面获得优质、便捷的消费体验。随着各大互联网巨头的发展,消费互联网的格局趋于稳定,企业的竞争进入产业互联网时代。产业互联网以生产者为用户,以生产活动为应用场景,在生产、交易、融资、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数字化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实现转型升级。

  对于音乐产业而言,随着从消费互联网时代到产业互联网时代的过渡和发展,网络平台的价值重心不应仅限于传播音乐作品,更在于音乐内容的再生产与商业化。在消费互联网时代,音乐平台向版权人采买音乐作品,通过会员付费模式向消费者进行再传播。进入产业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企业将打通音乐产业链的上下游环节,支持上游音乐人的创作,推动下游的商业客户和普通消费者的付费使用,形成健康的产业模式。

  在非独家版权模式下,美国数字音乐产业链已经初现产业互联网的发展端倪。美国《录音数字表演权修正案》规定,权利人对任何交互式服务商进行的数字音频传播录音表演权的独家许可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在这种模式下,以独立音乐人和唱片公司为代表的版权人将版权授权给版权分发平台,版权分发平台将音乐授权给下游客户付费使用,再由行业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定价和付费。政府制定的完善的定价付费机制和版权实现机制,使版权方和分发平台都可从中获利,从而激励音乐创作者进行内容的再生产。

  可以预见,非独家版权模式将会鼓励对音乐作品的再利用,促进音乐市场和音乐文化的百花齐放。在非独家版权模式下,音乐平台不必支付过高的版权费用,有精力拿出资金扶持原创音乐作品,投资版权分发平台,发展音乐版权的商用市场。非独家版权模式不仅能够促进音乐文化的广泛传播,更能实现音乐产业的全面发展。

  虽然独家版权并非“原罪”,但经营者高度集中却非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独家版权模式不符合《著作权法》和产业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此番调整必将缓解数字音乐市场的垄断趋势。在独家版权模式破局之后,期待各数字音乐运营平台升级商业模式,形成以产品和用户为核心的健康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