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护“剧本杀”有序生长

2021年08月26日 16:21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史学清

  “剧本杀”兼具社交与娱乐属性,契合了新生代人群新的消费需求,快速成为青年一代非常喜爱的高品质线下娱乐活动。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剧本杀”已经成为时下三大主流线下娱乐方式之一,选择用户占比36.1%。另根据美团大数据显示,今年“五一”假期,“剧本杀”成为最受年轻人欢迎的夜间消费活动之一。随着“剧本杀”在国内的快速风靡,与之相伴的盗版、抄袭、恶性竞争等问题也逐步突显。

  赋予知识创作者权利并对创作成果予以保护,鼓励继续创作,促进知识传播与文化繁荣,是设立著作权制度的初衷,打击盗版是著作权制度的应有之义。回看近40年来我国音乐、影视、出版、游戏等文化娱乐行业的发展历史,可以较为清楚地发现,盗版是影响文化、娱乐行业发展的最大负面因素。不保护作品版权一定会阻碍好的作品产生,盗版的泛滥会严重影响作者的创作热情和优秀剧本的传播,阻碍“剧本杀”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

  新修改《著作权法》大幅提高了著作权侵权赔偿限额,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多年的司法实践使得著作权侵权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认定、纠纷解决方式等诸多方面逐步成熟,对著作权权利人维权更为有利。整体上,无论是从立法规范、司法保护、行政监管,还是国家的政策导向与舆论宣传层面分析,当下著作权权利人维权的大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至于大家经常提及的“确权难”“追溯难”“维权难”等问题,较大程度上与个人的权利保护意识、权利保护方式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

  结合立法和实务经验,笔者个人认为,从维权角度而言,“剧本杀”的剧本作者(权利人)可以通过留存原始手稿、进行作品登记、第三方时间戳等确定作品与完成时间,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确认权利归属与权利行使安排,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通过以上准备,可以为制止侵权行为打好基础。

  当然,在著作权维权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的差异,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总体而言,针对直接复制使用这种形式的盗版行为,著作权维权重点多集中于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打击广泛存在侵权行为的成本与效率。对于“抄袭”这种形式的侵权,难点则更侧重于“抄袭”的具体认定,比如“剧本杀”中“核心诡计”,即“杀人”手法或设定的雷同。前述这些问题在个案中能否取得较好的维权结果,不仅依赖于案件的客观情况、举证情况,还会受到司法裁判者的专业、经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值得欣慰的是,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对著作权权利人维权愈发友好,比如不断出现的高额赔偿(特别是惩罚性赔偿)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一些知名“抄袭”类案件的优秀判决、典型案例等。这些司法判例的公开与宣传,不仅大大遏制了潜在侵权的发生,还为著作权权利人维权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借鉴。

  除立法与司法层面外,在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打击侵权行为也是“剧本杀”著作权保护的有利途径。在著作权领域,加强行政监管机构执法,在社会各界呼吁已久,此次新修改《著作权法》对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这使得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规范。因此,对“剧本杀”著作权权利人而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寻求行政司法保护不失为一种有益的选择。

  此外,作为民间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的成立在规范引导“剧本杀”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方面也将发挥积极作用。今年3月,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与旅游部的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沉浸式剧本娱乐专业委员会已在天津成立,该协会与美团休闲娱乐业务板块在4月于上海发起主办了“剧本杀”版权保护座谈会,邀请了众多专家学者和部分“剧本杀”行业的发行与门店代表参与会议,共同探讨“‘剧本杀’行业版权保护”的议题。相关行业协会在“剧本杀”著作权维权的培训、指导、宣传等方面可能更具优势,也有助于协调建立符合整体行业发展的剧本许可使用、利益分配等行业指导意见等。

  总体而言,与其他类型的文化娱乐产品类似,作为新兴的文娱产品,“剧本杀”行业的著作权权利保护也需要创作者、发行者、运营者、资本方等诸多利益方的共同参与。对于“剧本杀”这一新兴行业,权利保护是激励作品创作、实现合法利益的前提和基础,利益共赢机制则是促进行业繁荣、有序、良性发展的动力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