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冰墩墩”版权保护那些事儿

2022年02月18日 14:5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赵新乐、朱丽娜

  伴随着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热潮,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一举成为“新晋宇宙顶流”,圈粉无数。面对“一墩难求”的局面,各路网友“大显神通”,推出了自制的“毛线冰墩墩”“橘子皮冰墩墩”“橡皮泥冰墩墩”等,当然,也不乏有人想凭借抢手的“冰墩墩”大赚一把。

  2月14日,在2022北京新闻中心召开的全面加强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专场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北京近期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那么,对于公众和媒体颇为关注的涉冬奥吉祥物相关的版权问题,比如,怎样使用才合法?哪些形式涉嫌侵权?《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梳理了近期出现的几种情形,并请版权领域的学者、律师、法官为读者一一进行详细解答。

情形1

  脑洞大开,自制“特色墩墩”

  在某社交平台上,记者搜索关键词“冰墩墩”,发现很多人晒出了自己一展身手的“自制墩墩”,这其中有“毛线冰墩墩”“橡皮泥冰墩墩”,还有“元宵冰墩墩”……五花八门,各有千秋。如此各具特色的“自制墩墩”是否涉嫌侵权呢?

解惑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著作权是一种带有垄断性质的权利。区别于其他民事侵权,著作权侵权不需要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也不需要有营利目的,理论上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作品。即未经北京冬奥组委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冰墩墩”形象,此处的“使用”既包括制作销售“冰墩墩”周边产品,也包括利用“冰墩墩”形象进行衍生创作。但出于促进文学艺术作品传播的考虑,作品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合理使用”就是限制之一。

  根据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在不影响著作权人使用的前提下,“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而使用作品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例如网友模仿“冰墩墩”形象制作的“馍墩墩”“汤圆墩墩”“橘墩墩”并赠送亲友,这些衍生创作的目的并不是与著作权人争夺市场,因此不会影响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形象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传播渠道较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剑强:要了解亲手打造的“冰墩墩”是否侵权,首先要知道“冰墩墩”都有哪些权利。“冰墩墩”造型憨态可掬,凝聚设计者智慧并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且“冰墩墩”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作为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也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和特殊标志,还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特殊保护。

  如果自己动手制作“冰墩墩”,用于个人欣赏,应该就属于这种情况,是不构成侵权的。此外,合理使用还包括其他一些情况,如适当引用、新闻报道必需的情况等。如果把自己制作的“冰墩墩”发到朋友圈,是否还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可能会存在争议。因为朋友圈既有一定的私密性,又因可转发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这里就需要借助合理使用规定的原则要求来帮助判别,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情形2

  花式创作,围绕“冰墩墩”制作二创短视频、直播DIY教程

  有一些“手艺活”做得特别好的网友给出了详细的教程,教网友们该如何制作“毛线冰墩墩”,这样的教程大受欢迎。采访中,有一位在社交平台晒出了教程的网友向记者反映,自己收到了自称是奥运会志愿者的私信,称其发布的“冰墩墩”教程可能涉嫌侵权,请他尽快删除,该网友也十分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引起法律纠纷呢?

解惑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可人:喜欢刷短视频看直播的朋友近日或许会发现,关于“冰墩墩”主题的自制品制作视频和直播教程明显变少,尤其是浏览量较高、粉丝较多的博主和主播多被通知要求“下架”相关视频。

  这些变化的原因是相关博主和主播是有一定粉丝基础的,其未经授权通过直播等形式教授“冰墩墩”制作过程,虽然没有直接进行商业销售,但属于蹭热度赚取流量,严格意义上仍属于商业目的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结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某种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对“冰墩墩”的著作权侵权,“取得许可”和“营利目的”是较为重要的两项参考因素。

  当然,考虑到大众对“冰墩墩”的喜爱,以及为鼓励“冰墩墩”所代表的奥运文化和精神的传播,对于不具备营利目的、传播范围较小、不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正向、积极二创行为,虽然追究的可能较小,但也应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对于将“冰墩墩”用于商业目的的网络传播,以及其他明显商业目的行为,将会被追责。

情形3

  品质低劣,生产、销售“冰墩墩”周边产品

  记者在多个电商平台以及朋友圈等渠道发现了有商家或者个人在兜售制作粗糙、价格低廉的“冰墩墩”。在某平台,记者就看到,商品名为“炫彩熊猫钥匙扣”的商品,标价为9.9元,价格远低于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冰墩墩”价格。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商家告诉记者,她的店铺就因为上架了一款与“冰墩墩”形象十分相近的挂件,被平台判罚关店14年。还有网友提问,如果从正当渠道买到了“冰墩墩”,再将其转卖给他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侵权呢?

解惑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尹思源:根据北京冬奥组委2019年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

  因此,生产、销售“冰墩墩”周边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可能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将盗版产品线上销售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省版权协会文教科研专委会副主任徐升权:作为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不仅属于版权作品,北京冬奥组委还对其享有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冬奥会吉祥物周边不仅要承担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因违反《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可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玩具、玩偶、钥匙链等周边产品,显然属于侵犯了“冰墩墩”作为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此外,还有一些不明显的搭售、附赠等商业现象同样侵权。例如,近期有部分地方景区出现了制作、销售手工“冰墩墩”面人、剪纸、糖画的现象。如果这些景区手工制售“冰墩墩”商品的行为未经过授权,显然侵权且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便没有销售,仅仅是赠送给游客,也可被视为是一种营销活动,属于商业行为而构成侵权。类似的,未经授权以积分兑换、积攒赠送、发放赠品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冰墩墩”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本质上属于或者类似销售行为,均属于侵权。

  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剑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其特殊性主要源自奥林匹克标志的身份。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中就包括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因此,未经授权,销售“冰墩墩”“雪容融”,即使来源合法,也会构成侵权。同理,为商业宣传推广目的转发、点赞送“冰墩墩”,将“冰墩墩”作为商业活动赠品等行为,如果未经授权,也很可能因属于商业使用而构成侵权,并不因为是合法获取的就可以免责。此外,版权保护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规则还会存在其他冲突,如合理使用并不必然限制商业性使用,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则限制商业使用。

 

情形4

  “表情丰富”,将“冰墩墩”做成表情包并进行传播

  自制表情包成为近年来网友们发挥创意的“必争之举”。不少网友也将“冰墩墩”和“雪容融”形象制作成表情包表达自己的喜爱,并将其发布在各个社交平台上。这一举动遭到了平台的提醒“下架”,那么,自制“冰墩墩”表情包,也会涉嫌侵权问题吗?

解惑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可人:有部分网络用户基于“冰墩墩”形象制作了系列表情包,过程中虽然仅用了部分“冰墩墩”的元素,但本质上属于对“冰墩墩”原有形象、元素和内涵进行的再次创作,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

  如果将自行制作的“冰墩墩”表情包面向公众,通过互联网在不特定范围进行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若未经许可,也会落入侵权范畴。

  此外,如果表情包创作过程中进行了滑稽化、恶搞,甚至对“冰墩墩”形象进行了丑化,导致公众对原作品的评价降低,那么表情包的再创作已歪曲、篡改了原作品,则会构成对“冰墩墩”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如果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擅自制作仿冒“冰墩墩”玩偶或者在网上传播“冰墩墩”等形象,例如将该形象做成表情包,即使不具有营利目的,理论上也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著作权法》角度,奥运会吉祥物与其他作品性质相同,但从社会角度,北京冬奥会是世界级的赛事,其吉祥物角色形象相较于一般作品有更强的“传播”使命。在“垄断”与“传播”相互矛盾时,出于公共利益考量,吉祥物作品形象的“垄断”性需要作出一定让步。个人认为,只要对“冰墩墩”形象的使用不具有恶意,一般不宜认定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