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关于2021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2021年作品著作权登记情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著作权质权登记情况等内容进行了通报。
《通报》显示,2021年,各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有序做好著作权登记工作,登记数量持续增长,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通报》显示,2021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6264378件,同比增长24.30%。登记总量的提升反映出我国文艺创作的动力强劲,版权交易市场空前繁荣,也说明社会大众充分认可作品登记的效率与意义。
著作权登记是一种法律手段,虽然有成本,但能产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享有权利的推定效力。虽然法律规定著作权(即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自动产生,但现实情况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作者往往不会随时保存其创作事实的相关证据,这就会为今后维权带来麻烦,而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则可以在证明作品之存在及其权属上发挥补强作用,即便在进行登记时,登记机关只作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的判断。
存在接触可能的推定效力。判定侵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要件是被诉侵权人存在纠纷发生前曾接触权利人作品的可能,而由于作品版权信息经登记后是对外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检索到某一作品的相关登记信息(如作品的名称、作品的类型、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及登记人姓名或名称等),即便被登记的作品的具体内容是不公开的,也能在判断是否存在接触可能上发挥重要作用,从而降低权利人的举证成本。
版权移转的生效效力。版权是一种财产权、绝对权,其法律关系的变动(如转让、赠予、继承、出资及质押等)都应当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即便双方已经签订了权利移转合同,但只有经过登记的合同或意思表示,才能产生绝对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否则就只是一个不具有排他力的普通债权,而非绝对权。
专有许可的对抗效力。所谓专有许可,是指区别于普通许可的,具有一定排他力的债权,而要使得这一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就必须经过登记。
换句话说,虽然合同中约定的是专有许可使用,但如果此合同没有登记,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实施侵犯版权的行为,虽然你是专有被许可人,但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并不知道你享有这个专有权利,故仍然只能由许可人去维权,而许可人之前已经获得了一大笔专有许可使用费,故很有可能懈怠维权,进而对专有被许可人的市场造成损害。
因此,专有被许可人应当积极将专有许可合同进行登记,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去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著作权登记有非常高的现实价值和法律意义,登记费用并不高,而且是采取自愿原则,故创作者和市场主体都应当积极地运用好这一手段。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点 评
国家版权局通报的2021年作品著作权登记情况显示,作品登记数量相比上一年持续增长,美术和摄影等视觉艺术作品登记数量遥遥领先,分别占总量的41.92%和38.99%,两项作品超过登记总量的80%。
一方面说明美术和摄影作品的创作在持续繁荣和增长,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两类作品对于版权保护需求更为迫切。比如,该《通报》显示,音乐和录音制品这两项作品登记数量不到11万件,仅为摄影登记作品数量的十五分之一,但集体管理组织每年为音乐作品所收取的版税多达7亿元,相比摄影作品每年收取的不足千万元版税相差了近70倍,这足以反映出对摄影和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环境有待改善,对摄影和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力度应该加大。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林涛
(本版制表李瑞海)
总体情况
2021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6264378件,同比增长24.30%
点 评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人对登记事项的证明,是权属的初步证据,对于明确权利归属、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作品流通和版权有序运用具有重要作用。按照《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我国将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体系,规范登记工作,不断提升著作权登记的质量,逐步实现著作权登记在线办理,为社会各界和产业发展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该规划还制定了作品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目标。
从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的《通报》来看,制定“十四五”时期著作权登记目标是有现实基础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著作权登记数据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著作权人和公众无法实现全国著作权信息查询,也存在登记标准和登记流程不统一等问题。著作权登记是版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全链条的关键环节,应该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尽快修改完善《著作权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提高著作权登记工作的统一性,大力发展版权质押融资,健全创新版权交易制度,让著作权登记工作和数据分析更好地为版权产业服务。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张洪波
作品著作权登记情况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信息统计,2021年全国共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3983943件。同比增长20.13%
以上地方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67.82%。相较于2020年,湖南、河北、云南、安徽等省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均超过了100%;甘肃、海南、内蒙古、河南、湖北等省(区)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均超过了50%。
从作品类型看,美术作品1670092件,占登记总量的41.92%;摄影作品1553318件,占登记总量的38.99%;文字作品295729件,占登记总量的7.42%;影视作品244538件,占登记总量的6.14%。
以上类型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4.47%。
此外,还有录音制品58048件,占登记总量的1.46%;音乐作品50851件,占登记总量的1.28%;图形作品25152件,占登记总量的0.63%;录像制品21558件,占登记总量的0.54%;模型、戏剧、曲艺、建筑作品等共计64657件,占登记总量的1.62%。
从各地区登记数量情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较多的省(市)依次为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四川、山东、湖北 福建、陕西。
上述地区共登记软件著作权约163万件,占登记总量的71.5%,其中,广东省登记软件著作权约27万件,占登记总量的11.8%。
点 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我国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唯一机构,服务广大企业和金融机构,努力维护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质押融资个案情况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很多时候只是某个综合融资方案中的部分板块,出质人一般采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组合的融资方式。从近些年质权登记情况来看,登记数量和融资金额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个案间的差异也较为明显,难以一概而论,从2021年著作权质权登记情况分析,虽然整体登记数量有所下降,但合同数量呈现增长,可见企业以多个作品共同抵押融资较为常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全年登记数量据前三位的依次为北京市、江苏省和广东省,三省(市)共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合同263个,约占全国质权登记合同总量的77.35%,是质权登记的主要聚集区域。与上一年度相比,北京市排名超过江苏省,上升至全国首位,质权登记合同数量同比增长84.15%。
从作品著作权出质标的分析来看,出质作品的种类不断增多,以前出质的作品大多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近年来以传统美术作品和剧本等文字作品为出质标的物的案例也有所增长。
此外,登记数据显示,版权融资金额涨幅明显,单部作品版权价值大幅度提升。2020年单部作品的平均融资金额在300万元左右,2021年单部作品的平均融资金额已超过400万元,同比增长30%,且单部作品融资金额最高已突破5000万元,充分彰显优秀作品版权价值。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著作权部主任 李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部主任 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