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作品出版传播需重视版权问题

2022年04月22日 09:4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张洪波

  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2020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引进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版权14185项。可见,翻译图书在图书市场占有一定比重。翻译图书对丰富我国图书市场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30多年,翻译图书在出版传播过程中,经常出现侵犯版权、违反合同约定等乱象,如未经原著作者、译者许可,擅自出版,擅自修改作品标题和内容;履约缺乏诚信,拖欠结算版税;剽窃他人译作,虚构译者;权属纠纷;擅自制作传播有声书、电子书等。

  出版翻译作品需获译者授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和死后50年,很多世界经典文学名著作者去世已满50年,但若是出版译作,出版时需要获得译者(如果译者去世未满50年)或继承人授权,签署合同,依照合同约定结算版税或支付翻译费。

  王干卿是我国意大利语翻译家,他翻译的世界名著《爱的教育》自2001年列入教育部指定“中小学语文新课标课外阅读书目”以来备受青少年喜爱。但是,王干卿长期遭受《爱的教育》侵权之困。从2003年开始,他与多家出版单位、书店对簿公堂,打了40多场官司,均和解或胜诉。对王干卿版《爱的教育》的侵权有很多种形式:不打招呼,不付稿酬,擅自出版;改写、篡改;直接照搬、抄袭剽窃、署他人姓名;擅自出版注音版;一些电商平台销售价格超低的疑似盗版书;有的版本不但没有获得其授权,还被冠以名家主编或推荐,为其侵权“背书”。大多数侵权情况属于出版单位与文化公司合作,出版单位、文化公司对其诉求互相推诿,有的诉讼耗时两三年才结案,判赔标准也不高,王干卿“单枪匹马”维权之艰难可想而知。

  中国社科院外国文学研究所俄苏文学专家王景生曾经翻译了托尔斯泰的《复活》,某出版社编辑去看望他时,留下了一份图书出版格式合同。合同中虽载明了基本稿酬标准等信息,但译者并未同意该稿酬标准,未与其签署合同,后来该出版社出版了该译稿。当译者找上门时,该编辑竟然以译者不反对就是默认同意合同是出版界行规的理由为侵权行为辩解。最后,经文著协调解,该社按照当时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的倍数向译者进行了赔偿。

  还有某出版社出版外国文学作品选读系列图书,选用了中国社科院外文所多位译者曾经在报刊公开发表的翻译作品。译者发现被侵权后委托文著协与该出版社交涉,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出版社向译者支付了赔偿金。

  出版单位、文化公司未经译者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如钱钟书、杨绛有遗嘱执行人)许可,汇编、出版、改写、改编、编译、制作传播有声书、电子书等,都属于侵犯译者权益的行为,应当停止侵权、下架侵权图书、赔偿经济损失甚至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

  剽窃、篡改译作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王干卿曾经向有关部门反映,某出版社2016年出版了一套国内外经典名著丛书(300种),其中国内原著180种都有署名,而国外名著120种只保留了作者的名字,删掉了译者姓名,或用了假名字。任溶溶翻译的《洋葱头历险记》、叶君健翻译的《安徒生童话》、夏丏尊翻译的《爱的教育》也难逃厄运,被某些出版单位冠以他人姓名出版。攫取他人翻译成果,不给译者署名,应当属于故意侵权。

  《哈利·波特》系列图书译者马爱农曾经翻译过《绿山墙的安妮》。某出版社出版的署他人姓名的版本剽窃了她的译本内容高达97%,于是她起诉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权事实存在,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译林出版社首任社长李景端还组织文洁若、屠岸等百名翻译家联名声援马爱农维权,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反响。著名翻译家傅惟慈的家人也曾向文著协反映,有多个出版社出版的《月亮和六便士》抄袭了傅惟慈翻译的版本。

  对翻译作品的书名和内容篡改、剽窃,除了侵犯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外,也侵犯译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侵权人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对他人译作的“巧取豪夺”,往往给译者的信誉、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也败坏了社会风气,仅仅经济赔偿和书面道歉是不够的,译者或继承人有权要求原告在有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停止侵权,不再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并下架、召回、销毁侵权图书等。

  翻译出版外国作品需守法

  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大背景下,各个出版社竞相输出版权,但要事先获得作家授权,避免造成侵权。悬疑小说作家蔡骏的《诅咒》和《病毒》、儿童文学作家葛翠琳的作品都曾经由于出版方未经其授权擅自向海外输出版权而产生版权纠纷。

  上世纪80年代,保加利亚科学院院士瓦西列夫的名著《情爱论》由三联书店翻译出版后畅销多年。2000年前后,有出版社计划出版该书,某版权代理公司竟然声称该书原著作者瓦西列夫和赵永穆等3位译者均已去世,无法联系,只能代转稿酬。实际上,当时原著作者和3位译者均健在。此外,出版社不提供销售报告、拖欠版税的行为涉及履约诚信问题,也容易因此陷入纠纷。

  国内出版社在引进海外版权后,往往要委托译者进行翻译。通常情况下,双方要在委托翻译合同中明确中文译本的版权归属。出版社从购买版权支付版税角度,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文译本版权归其所有,具有正当性。出版社按照合同约定,向译者支付翻译费或版税后,可以自由行使中文译本版权,包括出版注音版、有声书、电子书等。

  但是,如果委托翻译合同对中文译本版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中文译本版权应当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归属受托人——译者。

  比如,甲出版社引进两本哈佛大学商学院经管类图书,出版了中英文对照版,委托翻译合同约定中文译本版权归译者。但是甲方在版权引进合同到期后,未经译者同意,擅自将译本版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出版中文版,乙出版社两年期间10余次加印,版权页清晰表明了印次。译者发现被侵权后与两家出版社交涉,两家出版社均承认侵权事实,但不提供书刊委印单,后经文著协调解,甲出版社将转让费交给译者,乙出版社按照国家规定稿酬上限的倍数做了赔偿。

  当然,双方也可以通过委托翻译合同约定中文译本版权由双方共有。无论哪种情况,委托翻译合同都应当符合《民法典》《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引进图书有时还需要进行重大选题备案,这往往涉及原著作者的修改权,处理不当,容易产生版权纠纷。

  在童书市场上,很多公版外国文学名著没有译者署名,甚至不标注外国原著作者,其往往直接被冠以“某某”编译、译写、选编、改写、缩写、缩编、改编、主编。对公版作品译者不署名、署名不当,会侵犯署名权。

  翻译大家朱生豪于1944年去世,夏丏尊于1946年去世,其作品自1995年和1997年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使用都无需获得后人授权,也无需付酬。对其译本的抄袭剽窃、改头换面,虽不能追究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的责任,但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精神权利(即人身权),永远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译者后人可以为其维护精神权利。

  2020年8月,有网友爆料,某出版社出版、“麦芒”翻译的《莎士比亚悲剧集》涉嫌抄袭,多段文字与翻译家朱生豪的译本雷同。该出版社出版、“麦芒”翻译的图书多达20余种,包括《飘》《十日谈》《茶花女》《了不起的盖茨比》等世界名著,涉及儿童文学、古典文学、现代文学、社会科学等多个类别。有网友猜测,“麦芒”是一个盗版团队或机器翻译。

  出版单位出版翻译作品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出版传播版权作品应当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颁布,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出版单位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出版单位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版单位在与文化公司合作前,应当对译者授权文件、授权链条进行严格审查,避免文化公司假冒译者签名、伪造译者授权书、虚构译者、拼凑译文等现象发生。出版单位与文化公司的合作合同中应要求文化公司保证拥有译者授权,有担保条款,出版单位侵权对译者进行赔偿后,可以就自己因为赔偿译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向文化公司追偿。

  另外,出版单位被诉侵权后,应当积极应对,可以根据译者的实际损失、自己的违法所得、译者同一作品或同类作品正常授权许可的付酬标准,并结合图书销售情况,根据律师或专业机构的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寻求与译者和解。态度诚恳,积极应对,快速处理,也可能让坏事变好事,译者谅解后,也可能与出版单位继续合作。

  如果出版单位就同一种书多次侵权、重复侵权、侵权出版多个版本,故意推诿扯皮,怠于处理译者的合理合法诉求,容易造成故意侵权导致情节严重,给译者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创造条件。译者有权按照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著作权法》和2021年3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主张惩罚性赔偿,即按照译者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译者权利使用费的2—5倍索赔。另外,在确定出版单位的违法所得时,译者可以按照新修改《著作权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后,请求法院责令出版单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情况,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翻译作品入选教材和教辅的法律规定不同,出版社的法定义务也不同。教材选用译文属于“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出版社应当将译文稿酬交由法定机构——文著协向译者转付,即履行了法定的付酬义务。而教辅选用译文应当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原则,需要事先获得译者的授权并支付稿酬,才能出版,否则构成侵权。

  出版单位与译者签署图书出版合同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的平等、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约定清楚。面对给译者造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条款,译者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傅雷家书》作者傅雷1966年去世,到2016年12月31日去世满50年,自2017年1月1日起,作品属于公版。有关《傅雷家书》的多起版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出版方被诉侵犯版权的原因主要是楼适夷的代序、傅敏和傅聪书信与书信中文译文被出版方误以为与傅雷作品一起进入公有领域,但实际上这些内容都还在版权保护期内,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例子提醒出版单位要仔细分析每篇文章的权属如何。

  另外,在出版传播翻译作品过程中,由于出版单位法律意识不强,把关不严,出现译者姓名与已有翻译家姓名相仿相似,甚至是故意“搭车”、攀附名家的现象,容易违反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翻译家和原出版单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要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