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摄影记者何以因照片而起侵权纠纷

2022年05月13日 10:1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隋明照

  ▲王广祥拍摄的三峡题材新闻照片底片。

  王广祥 供图

  ▲《南通日报》刊发的由王广祥拍摄的《告别三峡到如东》摄影报道。 资料图片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2021年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10件典型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王广祥诉孙荣刚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入选其中。

  王广祥和孙荣刚都曾是报社的摄影记者,王广祥曾是南通日报社记者,孙荣刚则是中国三峡工程报社记者。在孙荣刚的邀请下,王广祥将拍摄的三峡移民照片寄给孙荣刚,并同意由《中国三峡工程报》选用。但孙荣刚在作品刊发时多次把其名字署在前面,甚至将王广祥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去申报评奖、出版专著,使得王广祥作为照片拍摄者反而受到质疑。沟通无果后,王广祥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王广祥的维权行动,不仅涉及新闻摄影作品侵犯署名权情节认定、赛事举办者对获奖作品权属情况审查义务判定等具体法律问题,对于媒体从业者主动维权,也有着启示意义。

  记录三峡移民珍贵历史照片引纠纷

  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三峡工程进入施工准备期。三峡库区人民为了国家大计,陆陆续续告别家园,移民他乡,为三峡工程让路。对于新闻摄影来说,库区人民泪别故乡、踏上通往异地他乡的影像记录有着较高的新闻价值。

  2001年以来,时任南通日报社记者的王广祥拍下了《雄伟的三峡大坝就在眼前,正是为了它的早日建成,移民们才远离故土》《千年古镇即将淹没,八旬老人述说往日故事》等多幅摄影作品,这些记录了三峡移民珍贵历史瞬间的作品多次获奖。

  然而,(2017)苏06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出于对《中国三峡工程报》记者孙荣刚的支持和尊重,王广祥应邀将其拍摄的多幅作品寄给孙荣刚,并同意由《中国三峡工程报》选用。但孙荣刚在照片和文章刊出时多次署名在前且未支付稿酬。不仅如此,孙荣刚还将王广祥的作品作为其自己的作品,用于申报评奖、出版专著、网络宣传、参加展览、论文写作、媒体发表等活动,直至2017年9月14日,央视在播出的节目中出现了孙荣刚介绍其如何拍摄三峡移民作品的镜头,王广祥才知晓孙荣刚剽窃其作品,而且因为此事,王广祥受到了其是否为照片拍摄者的质疑。

  为了回应质疑,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广祥决定诉诸法律。

  2017年11月,王广祥与孙荣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9年,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照片虽然是对移民场景的报道和描述,但系王广祥借助于摄影器械,通过精心构思,从恰当的取景角度独立创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摄影作品。”法院判定王广祥是案涉照片的拍摄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一审法院还指出,孙荣刚将案涉相关作品分别在其出版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中、英文版)图书中使用、作为自己的作品参加金眼奖评选、向《中国三峡建设》等杂志投稿、在案涉三峡影像网等网站中作为自己的作品署名,以及在《新闻三味》等杂志发表文章或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是案涉特定照片拍摄者等行为,没有证据已获得王广祥许可,侵害了王广祥照片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孙荣刚停止侵害王广祥照片著作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广祥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后王广祥、孙荣刚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孙荣刚的上诉请求,判令孙荣刚将赔礼道歉的范围扩大至国家级多家报刊及网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作出的判决中提到了对于署名权侵权的判定理由。判决书中指出,孙荣刚在接受媒体采访、发表的文章中称其系涉案特定作品拍摄者的行为,侵害了王广祥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表明作者身份的方式并不仅限于在作品的载体上署名,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表明创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涉案《中国三峡工程报》以摄影专版形式刊登了王广祥拍摄的照片《雄伟的三峡大坝就在眼前》《南通港务局员工献上鲜花》,孙荣刚并未登船拍摄过该组照片,但其在接受媒体采访、发表的文章中多次自称其当时登船拍摄了《中国三峡工程报》摄影专版上移民远离故土、小移民降生等画面,意在向社会公众表明其系该特定作品的创作者,实质上否定了王广祥系该作品创作者的身份,构成对王广祥署名权的侵害。

  评奖、出版单位审核作品合规责无旁贷

  因孙荣刚用自己拍摄的作品参与评奖、出版书籍,王广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发文公布取消被告孙荣刚第四届中国新闻摄影记者金眼奖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杯、奖金,通报三峡集团党委宣传部,并在中国新闻摄影网、中国记协网、《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媒体平台刊登声明;判令三被告(中国新闻摄影学会、新华出版社、孙荣刚)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图书《中国新闻摄影通鉴(1978—2003)》,并刊登道歉声明以及赔偿王广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

  对此,新华出版社未到庭应诉,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则辩称,王广祥称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为第四届中国新闻摄影记者金眼奖的组织者、评选者和《中国新闻摄影通鉴(1978—2003)》的编辑者,未对作品来源的真实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侵犯原告王广祥的相关著作权与事实不符。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称在该项比赛中只有一张照片《三峡大坝就在眼前》,与原告主张的一致,而该图片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已经主张过权利并获得赔偿。此外,中国新闻摄影学会认为,其对孙荣刚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组织评奖活动,参赛作者应当保证参赛作品的完整权属,评奖单位作为评选和组织者没有必要和可能对众多参赛作品负有过高的审查义务。

  那么,评奖单位和出版社到底有没有审核作品合规的责任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编辑、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中国新闻摄影通鉴(1978—2003)》中所含有的摄影作品,与王广祥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未经著作权人王广祥的同意和授权,被告孙荣刚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中国新闻摄影学会提交《金眼奖比赛细则》辩称其已尽到审查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向其授予涉案作品相关权利的孙荣刚等已取得涉案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中国新闻摄影学会未审查此部分授权链条,不足以证明其传播涉案作品尽到了审查义务,故中国新闻摄影学会通过出版涉案图书向公众提供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法院同时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华出版社已经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所以法院认为三被告(中国新闻摄影学会、新华出版社、孙荣刚)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新闻摄影学会、新华出版社、孙荣刚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并就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三被告需赔偿原告王广祥经济损失2000元、合理支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