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著作权法》实施一周年,录音制作者获酬权落地情况如何?音集协召开的座谈会上,专家这样说

2022年06月02日 09:22 来源:版人版语 作者:赖名芳
  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31周年纪念日,也是新修改《著作权法》正式生效实施一周年的日子。
  5月31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在线上举办“新修改《著作权法》实施一周年营业场所播放音乐版权保护座谈会”,聚焦新修改《著作权法》为录音制作者增设的广播和表演获酬权落地实施问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出席并致辞。音集协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主持座谈会。近200名来自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国际组织代表、音乐权利人和使用者代表等参会。
  阎晓宏在致辞中指出,音集协在6月1日前举办此次座谈会,既是对新修改《著作权法》实施一周年的纪念,也是对音集协一年来工作实践的总结。他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著作权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为它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与保护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著作权法》实施31年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著作权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上的方方面面对此也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他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今后能够通过社会实践积累更多的宝贵经验,培养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队伍,充分发挥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全社会尊重知识、激励创作的版权生态环境建设。
  就此次座谈会研讨的主题,阎晓宏表示,根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各类商业营业性场所播放音乐制品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项规定一方面会增加录音制作者的收入来源,激发音乐制作者创作出更好的作品,实现优秀音乐作品更广泛的传播,从而建立良好的音乐版权生态;另一方面,它将改变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不平衡的现象。因此,促进新修改《著作权法》第45条的有效实施和落地,既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同时还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与著作权相关的各项工作,需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与部署,分析研判,务实推进。 
专家建议通过强制集体管理方式实现录音制作者表演获酬权

  座谈会上,与会嘉宾就新修改《著作权法》为录音制作者增设的广播和表演获酬权落地实施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林秀芹首先分享了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在国际上的立法状况和保护经验。她建议,著作权主管部门在制定著作权法配套法规时,对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表演获酬权的实现应采用强制集体管理的方式。同时要通过向全社会宣传引导,让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在合法地使用音乐制品的同时,尊重音乐制作人的合法权益。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认为,新修改《著作权法》生效刚刚一年时间,很多使用者对这项权利理解尚不深入,对承担缴费义务的主体和收费标准抱有疑问,建议参照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经验,在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协助版权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新修改《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要有创新精神,加大协商力度,同时探讨和建立高效的分配机制。

  国家音乐产业基地负责人、无限星空音乐集团CEO唐月明和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总经理蒋涛表达了在受疫情不断反复影响下唱片行业艰难生存的忧虑,以及对新修改《著作权法》规定的录音制作者获酬权具体落地的期待。他们认为,营业场所播放音乐制品,为其经营活动带来了商业利益,应该向音乐制作人分享收益,就像使用水电要付费一样,音乐制作人获得版权收益才能有更多的投入、制作优秀的音乐向社会传播,共建良好版权生态。

  国际唱片业协会大中华区总裁兼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介绍了国际上收取公开表演版权使用费的做法与经验。他建议,集体管理组织应对侵权使用者及时采取行动,包括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申请临时禁令等措施。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朱佳平在座谈会上以审理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为借鉴,提出了侵权赔偿的思路。她认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让损害赔偿回归版权使用市场秩序,在涉及集体管理的案件中,集体管理组织实际工作中的付酬标准可作为确定赔偿额的重要依据。

  杭州市萧山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建祥、合纵集团加盟事业部总经理胡桃里品牌(酒吧)总经理何静均表示,作为音乐使用者代表,希望音集协延续卡拉OK领域的成功经验,通过采用与音集协进行集体签约的方式达成背景音乐版权合作;对于各类使用者,要促成行业中大多数使用者交费,实现行业公平;考虑到疫情严重影响,给予企业足够的疫情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他们均表示,将积极配合音集协工作,把背景音乐领域的版权保护工作更加顺利地推进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