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归属引争议
  打好“著作拳” 未雨绸缪很关键

2022年07月14日 15:1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于波 颜筱雨

  7月11日,“网红节目”《谭谈交通》的主持人谭乔“警官”自曝身为《谭谈交通》创作者却面临版权侵权的破财之灾与囹圄之险,起诉者疑为“空壳公司”,却获得了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正式授权,电视台相关负责人回应媒体称,此次维权“于法有据”,一时间引起公众热议。

  在该事件中,《谭谈交通》是否构成作品?谭乔、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是不是《谭谈交通》节目的合法权利人?谭乔在个人账号上以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向公众提供《谭谈交通》节目相关创作或剪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些被行业热议的著作权问题值得探讨与明晰。

  版权问题涉及多方

  《谭谈交通》于2005年3月开播,2018年停播,最早是成都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红绿灯》节目下的一个栏目,时任交通民警的谭乔是这个节目的主持人,该节目以现实生活中突发的而非事先安排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制作基础,谭乔警官通过其诙谐幽默的语言来普及交通法规。

  毫无疑问,谭乔警官的口头语言表述和宣讲为《谭谈交通》节目的核心内容。该部分口语表达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人是谁?这是公众关心的核心焦点之一。笔者认为,该口语表达为谭乔警官即兴创作而非事先创作并且极富个性,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在《著作权法》上,谭乔警官构成涉口述作品的作者和表演者。

  但是,在本案中,谁是该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值得探究。修改前《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本案中,鉴于谭乔警官是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派而进行节目创作,该口述作品构成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为作者谭乔警官,而非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或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在这个事件中,电视台并非节目内容创作者,而是节目画面制作者。因为在新修改《著作权法》中,将此前的“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共同之处在于均涉及动态画面,不同点在于动态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谭谈交通》节目尽管对于录制的画面也进行了一定的剪切和选择,但是一方面由于该节目画面具有明显的纪实性、或然性和较弱的事先创作性;另一方面该节目制作仅使用单个录制机位且录制、剪辑等手法单一,这就导致节目画面很难具有视听作品所要求的“选择空间”和“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难以满足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谭谈交通》节目为电视台“对口述作品的录制”而形成的录像制品而非视听作品。电视台提供简单的录制和编辑劳动,并非《谭谈交通》节目的作者和著作权人,而是节目的录像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录像制作者权。

  “适当引用”要考量

  在本次纠纷中,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谭乔“警官”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笔者看来,谭乔“警官”的使用行为不会侵犯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报道,谭乔“警官”在网络账号中被通知下架的视频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过去10余年间某期节目中经典片段的剪辑,主要目的为“介绍交通安全知识”以及“说明网传画面的来源”等,属于“适当引用”中“介绍说明某一问题”的基本情形,对原节目片段使用量并未超出“适当”的范围。第二类为时过境迁后,谭乔脱去警服,以老友的身份再次访问当年的“气球哥”“现实版《活着》大叔”等人物创作的视频,不仅未使用原节目画面,对原节目中独创性要素的使用也未超出“适当”之范围。

  因此,即便《谭谈交通》节目构成视听作品,谭乔“警官”的两类使用行为均构成合理使用,不会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像制作者权为相关权,《著作权法》对相关权的保护明显弱于著作权。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则,谭乔“警官”更加不会侵犯作为录像制品的《谭谈交通》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既然不会侵犯《谭谈交通》节目的录像制作者权,谭乔“警官”更不会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相反,倘若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谋求“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所得数额不匹配的高额赔偿”的同时,还实施了类似“不交付钱财私下解决就提起巨额诉讼”的威胁行为,则涉嫌敲诈勒索罪。

  综上,尽管谭乔“警官”不享有《谭谈交通》节目的录像制作者权,但仍然可以在“合理使用”的行为范围内使用该节目画面。

  节目创作者只有会打、善打、打准“著作拳法”,才能合法捍卫自身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无论处于何种领域、具有何种知名度的创作者,都应当提前与合作者就版权归属、责任承担等事项作出清晰的约定,未雨绸缪。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