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制作者获酬权如何在网络直播领域落地
  ——来自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版权保护专题研讨会上的声音

2022年07月14日 15:1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赖名芳 隋明照

  伴随着激昂的音乐,主播大声喊出“上链接”;伴随着曼妙的背景音乐,主播即兴起舞……这样的场景,在网络直播间中每天都在上演。当音乐为主播们的带货或者才艺展示助兴时,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却难以实现应有的合法收益。

  7月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联合举办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版权保护专题研讨会。如何落实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网络直播使用音乐制品该如何付酬?在场的版权专家、司法研究人员以及业界代表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问题1 新修改《著作权法》中对录音制作者获酬权如何规定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络主播因在直播中使用音乐而引发的版权纠纷也频频发生,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初,由于游戏网红主播在直播中即兴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而被音乐作曲者诉为侵权的事件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特别是对于直播中使用音乐作品的相关版权问题引发了热议。那么,新修改《著作权法》中对于使用作品和使用录音制品的规定一样吗?

  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著作权法》专家许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在谈到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使用音乐作品需要承担的责任时均表示,依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外,任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经许可,不得利用,这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最基本原则。而网络主播在使用已经发表过的音乐录音制品时,无需经过录音制作者的许可,但需要向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支付报酬,这是网络平台或网络主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拒绝支付,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一新增的内容,无疑对录音制作者进行了更全面的保护。

  作为业内资深法律专家,许超和林子英在分析网络直播行业的性质问题时都认为,网络直播属于新修改《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行为,如果直播中使用了录音制品,就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问题2 直播平台和主播应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直播涉及的主播与平台在使用录音制品时需要注意什么,又该承担哪些版权责任呢?研讨会上,多位嘉宾就此分享了观点。

  在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中,“许可”二字多次出现。说明如果使用者复制、发行、出租或网络传播了录音制品,需获得权利人许可,是使用录音制品的前提。许超分析,网络直播使用音乐不仅涉及词曲作者的权利,也涉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获酬权,网络主播应承担相应的版权责任。如果平台与主播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广告或打赏分成,那么平台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林子英也认为,具有经营目的的网络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肯定不构成合理使用。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往往会存在利益分配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平台和主播应该对使用音乐录音制品而不付酬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3 法律规定明晰,为何录音制作者获酬难

  “目前直播行业使用音乐侵权情况不容乐观。如游戏主播会在直播游戏中使用大量的背景音乐增加直播效果,歌舞主播会翻唱音乐作品,美食主播也会在做一盘土豆丝的过程中播放背景音乐。”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大中华区反盗版主管张小月说。他分析,目前一些网络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会未经权利人授权就擅自使用音乐作品,或是使用录音制品而不向录音制作者付酬。

  “新修改《著作权法》实施已有一年多时间,音乐词曲著作权人、音乐录音制作者从网络直播行业获得的版权回报微乎其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遗憾地说。据她介绍,网络直播平台使用音乐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有时会播放整首歌,但更多的时候会选取高潮部分或是大家耳熟能详的部分进行播放。播放的时间也是不固定的,很多时候是主播即兴使用的。由于音乐作品及音乐录音制品被网络直播使用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直播又具有即播即完的特性,权利人往往事后才知晓,导致权利人取证难、维权难。况且现实中网络直播平台往往拥有海量的主播,每个主播需要的曲库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单独权利人难以进行监测和维权。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鑫作为权利人代表也表示,单一权利人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维权的力度相对比较小,所以网络平台为其解决版权问题的动力不足,这也是导致音乐词曲作者、录音制作者获酬权难以实现的原因之一。

  问题4 如何解决网络直播海量使用音乐版权问题

  音乐权利人面对网络直播海量使用者,该如何实现获酬权呢?网络直播中平台、主播作为使用者希望获得授权,又如何找到版权方呢?面对这个两难问题,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实践都证明,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无疑是最好的解决途径。

  林子英分析,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减少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成本,也能减少司法成本。她提到,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协商确定费率模式,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网络直播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认为,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获酬权,但缺少获酬权的适用规则、侵权判定规则。他建议以“行业自治,效率优先”为指导原则,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直播平台等进行协商,建立灵活的、匹配使用者需求的付酬标准,激活付酬标准异议制度,同时建立高效的分配制度。

  问题5 网络直播使用音乐的版权费率标准如何协商

  实际上,作为保护录音制品权益的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就促进录音制作者获酬权落地已经召开了多次协调会议,并积极与相关协会以及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沟通。

  国琨介绍,音集协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于2021年11月联合启动了版权费标准的协商工作。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音集协同权利人代表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同时,通过对直播行业的监测和外部调研发现,泛娱乐类直播间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的比例高达78%,电商类为22%,而通过对公开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泛娱乐直播产业市场总体营收规模估计在2000亿元左右,电商直播市场规模更在万亿元左右。通过对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是共同使用作品、共同传播、共同分享收益的关系,对录音制作者获酬权应共同承担义务。

  在进行了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直播行业的营收情况、不同直播类型对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使用者的承受能力,音集协提出了网络直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并与使用者代表协商,即泛娱乐直播(不含K歌)100元/直播间/年、泛娱乐直播(含K歌)300元/直播间/年、电商直播间10000元/直播间/年。据国琨介绍,上述标准单价较低、简单易行,使用者负担轻,但需要平台配合实现直播间全面付费。如果直播间全面付费,整个直播行业预估将给版权方带来22亿元的版权收入。

  据了解,音集协在半年的时间里已与直播平台代表进行了3次费率协商。国琨说:“平台方既未接受权利人提出的方案,也不提出其他方案,目前进展迟滞。因此,音集协在推动协商的同时,开始寻求通过诉讼和仲裁途径解决费率问题,以求尽快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她透露,音集协目前已对侵权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取证,并已陆续开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部分平台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主动与音集协洽谈并同意预交版权使用保障金,待使用费标准最终确定后即按照标准支付。这无疑是积极的信号。”

  多年从事音乐版权管理工作的刘鑫作为版权方代表对音集协提出的方案表示认可。刘鑫表示,版权方对于直播行业有非常高的期望,如果能够形成很好的付费商业体系的话,对于整个音乐内容行业来说是非常好的事情。但之前平台重视程度不够,他希望大家能尽快达成共识,建立好的收费及权利价值的分配体系。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线回应场外观众提问时说,使用者即使对部分个体权利人支付了对价,也不能就海量的主播使用海量的作品予以免责。同时基于录音制品在传播中与音乐作品的不可拆分性,音乐作品广播权法定许可的使用者主体应该从广播电视机构扩张到所有广播权的义务主体,以避免《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赋予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在实践中落空。

  周亚平最后总结,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是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新的权利,覆盖非常大的市场,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音集协的目标就是推动在网络直播全行业建立起完善的音乐版权保护机制,把新修改《著作权法》增加的这项获酬权落地实施,为音乐产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